浅析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经济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3/1/28

浅析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第2页

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大门之外,更加剧了社会矛盾,也不利于社会的全面稳定。

又如: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的限制在7人以下。由于现有的劳动力市场运作并不规范,个人聘请员工既不签订合同,又不到劳动部门备案,且雇佣人员的流动性又大,隐形的用工让税务机关也很难发现;再者对从事个体运输的下岗失业的人员,其一个人可以经营七台车辆,完全可以用国家税收来养活所雇请的开车司机。

二、应对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共筑税收减免的最后一道防线。尽管劳动部门颁发的优惠证及认定中不乏“水分”,但税务部门处于终端位置,为了保证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一是在税收减免审批环节,应严格审查其相关手续,特别是原有工作单位以及原工作单位的经济性质,对此有疑问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必要时,可调取原单位的人事档案资料加以核实。同时,对由于单位提供虚假手续造成纳税人骗取减免税的,一经发现,对提供虚假手续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即按造成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出具假手续单位实行公开曝光。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且已构成渎职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二是加强与工商、劳动部门的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第一手资料:对照工商部门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逐个核实已办理优惠证的最初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限;通过劳动部门将所有国有企业以及供销系统中原国有身份的人员名单调取过来,作为税务机关的备案资料,并将所有人员名单公布在系统内的网站上,不论是是哪一家税务机关审批,在审批之前首先就可以通过网上查询下岗失业人员是否为该单位职工以及从事经营的时间,核实持证人的身份,利用网络信息对用证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从而让假《优惠证》、不符合领证条件的真《优惠证》的纳税人无孔可钻。三是公开减免税,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奖励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对所有已审批减免的纳税人实行“公示制”,将纳税人的税收减免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尤其是对假优惠证、借证经营、挂靠经营、名为个人经营实为合伙性质等,要紧紧依靠群众,积极、主动受理群众的监督、举报,对一经查证落实的,对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举报人员根据查实后补征的减免税金额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依法要求纳税人建帐建制,做到有章可循。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凭证簿。所以说,建帐或不建帐不依纳税人的意志为转移,税务机关完全有依据要求纳税人建帐,特别是对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纳税人。对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必须要求依法建帐,强制纳税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酒水单”,以此作为收入的入帐依据。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实际申报的收入为依据提供发票。通过加强对纳税人建帐的管理,即便纳税人做假帐或帐务不真实,也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对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下岗税收优惠的,要求企业对其用工情况实行“报告制”:企业雇佣人员发生变化,包括用工总人数的增减、下岗职工的进出、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整等情况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天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便于税务机关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抽人抽岗。

(三)加大发票检查力度,杜绝免税发票在市场中流通。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当加大对正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大户的清理、监控力度,对涉嫌弄虚作假的经营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必要的处罚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享受优惠的业户在向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时,必须当场在所领发票上加盖相应的发票专用章,并随时掌握其用票去向。对利用享受优惠政策倒卖发票、滥开发票的业主,一经发现,从严惩处,直至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非优惠对象的纳税人的检查,一旦发现收入明显不实即可随时实行突击性检查,调查其用票来源。同时,对非优惠对象的未建账纳税人要改变传统的单纯“以票控税”观念,实行足额定税与“票控”相结合,以确保国家的税收应收尽收。

(四)加强税收减免的后续管理,强化税务机关内部责任追究。税务管理人员存在着“重减免、轻管理”的思想,对减免税一旦呈报上级批准后就不闻不问。下岗税收减免的后续管理至关重要,特别是对借证经营、转让经营、重新又就业、雇佣人员比例的变化等等,税务管理人员必须有着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平时加强减免税业户的检查、监督就能够发现诸如此类问题。作为审批机关也应当对所审批的业户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审批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仅应当及时取消该纳税人的税收减免,还应当对过去已享受的减免予以追缴并实行公开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依法收缴或停供其发票。对审批机关检查发现审批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仅要对该纳税人进行处理,更重要的是对税务管理人员要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以杜绝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严、工作责任心不强、善作好人的思想。

(五)合理设置税收优惠限额幅度,保证税收相对公平。国家出台一系列扶持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创业政策,其根本目的是增加下岗职工收入,实现社会稳定。税务部门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上,应当让享受优惠者得到实惠,让全社会感到公平。如果享受无限度的税收优惠,就竞争而言也是不公平的,由此因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新的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日显突出。如何使两者得到和谐统一,政策制定做到相对公平,笔者认为应通过多种方式来破解这一难题:第一,通过设置税收优惠上限来达到相对公平。税务部门应当以当地年人均收入为参数,确定一个合理系数,规定在某一幅度内予以优惠,超过幅度范围的,比照同行业正常征税,即定额减免。第二,采取财政返形式达到相对公平。对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者,税务部门平时按照正常的征管办法征收税款,按季或按年由财政返还,返还比例由政府确定,即比例减免。第三,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达到相对公平。如公益性支出减免,子女教育支出减免,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

民不患寡,而患不均;人不患贫,而患不公。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全国1400多万下岗职工,同时也影响到更多从事个体经营业户。体现税收公平、公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