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医药行业协会全会上的讲话
会议发言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1
在市医药行业协会全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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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在今天参加这个会议。借此机会,向市医药行业协会的全体会员问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医药管理局改组以来已一年有余,一年多来,职能已有了较大的转变,我想就这个转变向大家作一个说明。同时,近来社会上的涉药问题已成为一个热点,我也愿意在这个会议上和大家一起进行探讨。大家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向我提出。所以说,今天是一个双向的交流沟通会。
第一,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政府部门的职能变化。
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从原医药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的,但医药管理局作为市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能基本上没有保留,药监局是一个新组建的行政执法机构。从职能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转变:一是从管理资产向管理产品的转变,医药管理局是市医药系统国有资产的代表,主要职责是维护市属医药国有资产的利益,而药监局不对任何企业的资产负责,它只对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是从管理企业向管理全社会涉药主体的转变,医药管理局只对市属有限的医药工商企业进行管理,是市属国有医药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代言人,而药监局的职能已扩展到对全社会所有的涉药主体的监管,也服务于他们,是全社会所有涉药单位和药品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言人;三是在管理手段上,从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向依靠法律手段为主的监督转变,医药管理局作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主要履行行政管理者和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它与企业的关系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资产所有者与资产使用者的关系,所以管理自然以行政命令为主,而药监局不存在自身的行业局部利益,它以维护全社会所有涉药主体的相关合法利益为已任,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承担和履行,否则就是失职和渎职,法律未授予的权力和利益决不能行使和谋取,否则就是越权和谋私。所以它的监管只能依法进行。作为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努力适应这些转变,一方面,强化职能,依法行政,真正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另一方面,积极宣传,扩大影响,努力争取全社会首先是各类涉药主体也包括其他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从医药管理局向药监局的职能转变之后,我们与企业彼此的关系中也有三个不变:一是局为企业服务的宗旨不变,二是原有的工作渠道不变,三是长期以来彼此形成的感情不变。我局对如何履行好药品监督管理的新职能仍在不断探索中,各位协会会员与医药管理局有良好的传统关系,也是涉药领域的行家里手,大家既接受我局的行政监督,又对我局实施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我们将充分利用好各种渠道,虚心听取各方意见,以切实维护好市药品市场的规范程序,确保人民群众安全用药,推动市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对当前的几个涉药社会热点的看法。
今天的观点是我个人的观点,我提出来,大家可以讨论,有争论、有碰撞,才会形成正确的观点。
1、医药企业之间的竞争问题。近几年来,我市的医药市场主要是药品零售市场是相对比较稳定的,没有什么“大战”,企业相对比较满意,但是老百姓对药品现状不满意,领导也不满意。所以,去年年底爆发价格战以来,老百姓叫好,而一些药品零售企业却不满意了。这是为什么?前几年那种药品市场稳定的状态是否能长期存在?这值得大家深思。我是在今年1月初价格战爆发之后到药监局的,我感觉在这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已有一些药店的经营者在思考,在改变看法。我国已加入wto,国内药品零售市场必将与国际接轨。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到12月11日,我国药品零售市场将全面对外开放,这就必然会带来竞争而且是国际性的竞争。在人民群众也即消费者不满意状态下的稳定,由于竞争不充分,迟早要出现波动、出现大战,这是必然的,因为我们已经是市场经济,这是一个普遍的规律。实践证明,越是竞争不充分的领域,越怕与国际接轨,但怕也无用,银行业、通讯业、汽车业都将面临国际的竞争。药品零售市场当前基本上是放开的,但也还存在一些小垄断,市场准入的门槛还较高。我们非常希望产生竞争。只有竞争,企业才能强身健体,市场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满意。实际上,当前已经产生的零售药店之间的竞争根本还只是“小儿科”,是微不足道的。要认识到,药品零售竞争的真正对手是医院。因为市药品零售市场的份额只占全市用药总量的15%左右,85%左右的用药还是在医院。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竞争,一是必然扩大到批发企业,二是必将扩大到医院。凡有垄断,是迟早是要打破的。我们可以把去年底开始的药品零售企业间的竞争看成是运动场上正式比赛之前的“热身赛”。
2、药价到底有无下降空间的问题。价格竞争不是竞争的全部,但是一个主要的内容、首战的内容。有人说,市的药品零售已经没有利润了,并有一个三分开之说,这或许是对的。但整个零售市场只要还有一个企业在降价,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还有利润降价的空间(中国药品零售市场远没有到一个企业以低于成本价销售,逼死同行企业,然后自己垄断市场,再抬高价格的地步),因为没有一家企业会自愿亏本。实际上一些降价后的药店仍有5%左右的利润。对于这种不降价的企业说没有利润、降价的企业反而有利润的怪现象,我曾请教一位企业负责人,这是为什么?他给了我三条理由:减少进货环节(直接进货),增加品种数量(规模进货),不赊不欠(现金进货)。这三个理由对不对,可以讨论。但是不管怎么说,市的药品零售价格开始普遍下降,这是一个好事情。对消费者自然是好事,对企业也未尝不是好事,君不见我国许多竞争性市场不是在价格战后才成熟起来的么?价格是否合理,应当由市场说了算。从目前消费者的意见分析,大家对药品出厂价的意见较少,因为药品出厂价格由研发成本和工厂成本组成,虽然其中研发成本比较高,但大家能接受,这是药品的特殊性。群众主要是对出厂价和到手价之间的差价较大有意见。这里还有定价虚高的问题,群众反映药价高,而物价部门检查却没有超过最高限价,那就是合法的,物价部门也不能干涉。这是一个体制改革(定价体制)滞后的问题,在体制未动之前,只能是市场竞争推动药价下降。目前,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只是略比医院低,还处于相对平衡之中,只有药店的药价大大地比医院低了,医院才会有危机感。李邦良同志分析说医院是暴利,但我们零售药店的药价比医院低不了多少,能说无利吗?所以现在药店药价下降,我看正作用大于副作用。有人挑起价格战,大家不要怪他,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张三不来挑战,必然会李四或王五来挑战。任何行业,只要没有垄断,没有行政保护,只要利润率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就会吸引新资本进入,就会有竞争,而且首先是价格竞争。政府部门限制竞争,就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违背了群众利益,也违背了这个行业中所有企业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我不赞成用行政手段干预竞争,道德在市场经济中是另外一个层面的事,它无法改变经济规律。
3、药价降低是否会必然降低服务质量的问题。市场经济的生命力在于竞争,市场经济的价值在于竞争,市场经济对社会的促进作用也在于竞争,有了竞争,企业发展才会逐步走上正轨,走向健康发展和持续发展。价格战的正面作用大,负面影响小。价格战给药品经营企业带来了阵痛,但人民群众一片叫好。企业不要反对价格战,因为反对也是徒劳的。相反,企业要在价格战中寻找自己的出路,那就是在价格战中努力不失分,而在其他竞争中,努力得分。比如提供优质的服务,就是商业经营成功的重要途径之一。利用各种关系渠道,也并不意味着不合法。目前,很多企业已经提出了改善服务的措施。如开展购药咨询,延长服务时间,增加服务项目,改善服务态度,对员工进行培训等。这说明,的药品零售企业没有被价格战打晕,已经很快从初始的偏激心态中清醒过来,竞争已经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市的药品市场也没有被搞乱。从实践来看,我市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总体素质不低,应对策略也得当有效。
4、对我局实施“宽进严管”的管理方针有何利弊的问题。什么叫宽进?就是市场依法准入,什么叫严管?就是日常依法监管。进也依法、管也依法,为什么要有宽、严之分?这是因为市场准入往往容易失之于严、失之于紧,而日常监管往往容易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市场准入的管理,是审批式管理,权大责轻,有时还很容易设置人为障碍,提高门槛,造成经济学上的“寻租”现象。所以它的依法,就在于不在法律规定之外添加任何条件。而日常监管的管理,是稽查式管理,权小责重,易得罪人,非有绝对把握不敢上门滋事。所以,它的依法,就在于不对任何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故意放纵。有人说,“宽进严管”的方针对新企业有利,对老企业不利。我认为,这个观点不完全对。按照“宽进严管”的方针,对新办企业固然是有利的,因为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但对老企业的扩建、迁址、发展连锁也是有利的,也为它们撤去了改革的障碍,“宽进严管”只对那些凭借行政保护、坐享地域垄断、不思改革进取、不愿改善经营的企业不利,使它们无法“奇货可居”。所以,严格地说,“宽进严管”对图谋发展的企业是有利的,对只图政府保护不图发展的企业是不利的。
5、在现有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药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作为的问题。在药品定价体制、医院以药补医体制等基础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我认为,药品经营企业在改善经营,提高自身竞争能力方面还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当然,不同的企业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一是,不要死守价格,该降的还是要降。要采取曾经行之有效的如“市场倒逼成本法”、“满负荷法”和各类增产节约的措施消化降价,努力做到不在价格上失分。二是,努力发展连锁,包括使自己成为连锁总店或成为连锁门店。这可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信誉,降低经营成本,保证药品质量。三是增加服务项目。许多药店已经这样在做了。药品是特殊的商品,要提供特殊的服务。群众对用药的主观选择性不大,要尽力提供服务群众的各种措施。如24小时服务,药师主动询问,送药上门等。四是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别人做得到的,难道我一定做不到?据有的药店经理对我说,其实降价的决窍大家都懂,不做只是怕累而已。如果这是真心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