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
学习材料范文 发布时间:2012/3/14
试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
一、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依据
由于农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农业生产尚处于传统农业、混合农业、现代农业并存的状态,这种状态将在相当长的时期继续存在下去。实现传统农业向混合农业,再向现代农业的发展是世界农业发展的一般趋势,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必然遵循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和规律性,绩效较低的农业制度必然向绩效较好的农业制度变迁。推行农业制度创新是中国发展农业的根本战略选择。我国在数十年的农业发展历史中,农业制度改革历经坎坷和曲折,也积累了经验和教训,包括农业市场化、对土地占有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价格制度、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制度等。但总的一条,根据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进行农业制度创新是根本的经验。
按照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创新方式有诱导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林毅夫在《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中陈述: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指导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然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
我国目前正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包含有诱导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两方面的内容。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强制性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从八十年代开始,一些地方立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农业合作化经营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许多经验,并在发达地区有一定的规模。1993年新修订的《农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业专业化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可以说这是农业制度创新的具体体现。
二、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业生产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农业所面临的形势,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表现出生产的盲目性、随意性,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农民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难以对接。市场信息滞后,一方面造成品种单一,许多农产品供大于求,超出市场容量。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却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严重制约着农业商品化的进一步发展。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作为生产者主体的农民积极性难以调动。保持这种细小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农业生产成本增高、土地生产力和有效利用率降低、农业生产者素质难以提高,不易形成产业化、规模化效应,极大地约束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因此,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显然无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同时由于我国9亿农民的巨大基数,农业生产整体水平还比较低下,这种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格局仍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将家庭生产经营单位有效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说过,中国农业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一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二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邓小平文选》第三卷,355页)。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立足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生产能力低下的现实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二次飞跃是当前我国农业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三、 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
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美国、日本、意大利、新西兰、韩国等国家发展较为广泛,其中以日本发展较为完善,全国基层农业合作组织有4000多个,99%的农业生产者加入了农协组织。日本在1947年就颁布了《农业协同合作法》,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了农协组织的特殊地位。上述国家是世界上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各国因农业经济条件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农业结构形式。日本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显著特点是集约化生产农户、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与产业化加工企业紧密相联,成立学会或协会组织,组织成员按统一的要求进行生产,有效地控制和约束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由协会或学会采取不定期到产地(超市)抽样监测和经常性引导经营者、消费者到生产现场参观考查,以取得生产者与消费者、经营者的共鸣,让其产生信任后,签订供销合同,明确农供给产品的种类、数量、时间、方式等。美国是一个人少地多、技术先进、产业化程度高、经济发达的国家,是世界上农产品出口大国,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相当高,很多农产品加工厂就是家庭农场,大规模农场化生产十分便利于美国农业生产技术的研究推广,并保证从源头上进行农业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和全面管理,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得到较好的协调。意大利多伦特市在1前就以分散的农业种植者为主体组成了农业合作社,百年来逐步发展成十分健全的三级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社→二级合作社→农业联盟。组织成员按统一要求进行生产,打造统一品牌,按统一的渠道销售,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十分明显。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由科技人员参加,以农业生产龙头企业、营销大户、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农村经济组织,代表农民意志和利益,代表农业发展方向,是农村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起步较晚,但在北京、山东、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等地有一定规模。北京市近两年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700多个,参加农户22.3万户,占全市农户的1/3,全市80%的鲜奶、50%的蔬菜、47%的果品、30%的水产品都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北京、浙江、江苏、河北四省都出台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
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经济作物上产生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呈贡县成立了花卉产业联合会,运转状况良好;陆良县成立了蔬菜协会,在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销售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保山市成立了咖啡商会,对组织咖啡生产管理、市场销售起到了极好的桥梁作用。
近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公司+农户+基地的模式发展较快,在农业产业化调整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相对于全省广大农村而言,这种模式覆盖的范围仍然十分有限,而且由于公司和农户均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趋向,必然产生利益矛盾,这种矛盾不易调和,所以公司加农户的链接容易断裂,加上云南省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生产发展步伐明显落后于全国,这种方式不可能在近期内得到更大的突破。市场与农民之间的严重脱节,迫切需要农业企业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的纽带,来适应农业商品化、国际化的要求。
由于我国农业现阶段仍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为基本生产方式,各地的农业发展水平差异十分明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模、组织形式、行为方式等各有不同,要发展成为相对完善或广泛适用的模式还需时日。浙江温岭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值得借鉴,当地农民以农业企业或种植大户为龙头,组成农业协会,按照统一种植品种、统一栽培技术、统一田间管理、统一病虫害防治的措施组织生产管理,并逐步向统一市场销售、统一包装标识、统一产品认证的方向发展,取得显著效果。协会留有部分成员完成本地种植任务后,还组织其他成员赴俄罗斯租地种植。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在组织农业生产、推广农业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素质、组织市场开拓等方面将发挥其重要作用,它是成员意志的统一体,代表着成员的利益,维护成员的权益,反映成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其职能主要有:
(一)组织生产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订单及其它市场信息组织成员按生产技术规范、产品质量要求进行生产,并按市场需求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利用自身优势,推动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达到组织成员的经济效益、生产区域内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完整统一。
(二)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和统一使用
根据组织成员的要求,对农用物资如农药、化肥、薄膜等进行集中采购,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农用物资向农业生产者的有效让渡。同时统一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技术,推行病虫害的统防统治,推广平衡施肥技术,提高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效率,降低农业生产的相对成本。
(三)进行技术培训
组织成员中应保证有部分的科技人员,以指导其他成员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应用平衡施肥技术和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对农药、肥料及其它生产资料的使用进行具体指导,对一些重要生产环节、重点技术(如危害与关键控制点haccp)进行培训,提高会员生产技术水平。
(四)组织农产品销售销售是农业生产实现价值的关键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利用自身优势,组织销售,避免中间商压质压价,也避免农户间压价销售,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市场之间建立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关系,确保农民的稳定收入。
(五)塑造统一的农产品品牌随着农产品商品化、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品牌价值在市场流通中越来越突显,将组织成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