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矿山业税收迅猛增长

模版范例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2

促进矿山业税收迅猛增长

一、基本情况

上高县境内矿产资源丰富,全县大部分乡镇都有矿石开采点,尤其是石灰石的蕴藏量和开采量非常大,主要用于水泥制造和筑路。近年来,随着水泥行业的扩张和公路建设的发展,矿产开采的幅度越来越大。但是,在矿山资源税收征管中,阻力大,压力大,主要表现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地方单位为自身利益出面干预。我们针对这此情况,从今年起,全面实行“以炸药用量测算矿石开采量计征税款”的做法,效果十分明显。今年1至11月已征收矿山行业税收60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58.92%,这一组数字与炸药销售部门提供的到8月份为止销售炸药16800箱,乘以测定的单位开采量与单位税额后的数字基本吻合。

二、具体做法

(一)摸实情

我们从开始对县内矿产资源开采的进行调研,特别是从起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这期间我们论证过多种征收方式,但没有一种方式能够真正从源头上抓住资源税收管理,主要存在协作难,计算不准确,纳税户“不服气”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为此,我们从最基础抓起,先后对上高最大的矿山开采企业锦发矿业等9家矿山开采点的炸药用量和矿石开采量进行反复测算,得出了每箱炸药(24公斤)开采120到220吨不等的开采量的数据,这主要是因为开采单位的规模大小、机械化程度以及矿山品质差异引起的开采量不相同。

(二)订标准

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本着应收尽收,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制定《上高县矿山开采业税收管理办法》,核定开采量、确定税目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全县公布实施。

1、核定开采量

a、每箱炸药(24公斤)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为200吨;

b、每箱炸药(24公斤)白云石开采量计税定额为150吨;

c、每箱炸药(24公斤)硅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为120吨,洞采按60吨计算;

d、其它非金属矿原矿比照石灰石开采量核定。

2、确定资源税税目税额

a、白云石、硅灰石每吨3元;

b、石灰石每吨2元;

c、未列举的其他矿石每吨2元。

(3)定税额

a、应纳资源税=炸药使用数量(箱)每箱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单位税额。

b、应纳所得税核定征收定额为:石灰石每使用1箱炸药40元,白云石每使用1箱炸药80元,硅灰石每使用1箱120元,其它非金属原矿比照石灰石定额征收。

c、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印花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d、实际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税款20%以上的必须自行申报纳税,否则按偷税处理。

(四)把“六关”

有了“实施办法”还必须由多部门协助支持,各负其任,严格把关。为此,上高县政府专门发文,推行“六把关”管理法。

1、税务登记关。矿产资源涉及到11个乡镇,各地税分局必须采集开采信息,进行税务登记,建立健全矿山开采税收管理台帐,分户记录各期炸药领购量、缴纳税款金额,以备和相关部门核对。

2、征收方式关。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等不实的,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3、收购单位关。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凭资源已税证明,才能向销货方支付货款,对无已税证明单的必须按规定扣缴应纳税款,否则由收购单位负担。

4、物资部门关。物资部门必须凭我地税机关开具的“上高县矿山开采涉税事项已税证明单”才能向纳税人销售炸药,并每月月初向地税机关提供纳税人上月领购炸药数量。

5、公安管理关。公安加大炸药管理力度,杜绝从外地购买炸药行为,一经发现,除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外,同时追究刑事责任。

6、政府追究关。县政府对物资部门“偷”售炸药的,除由物资部门追缴税款外,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采矿点所在地政府支持矿山开采业税收征管不力或有意造成税收流失的,追究所在地政府领导责任。

二、几点体会

(一)统一思想认真抓

上高县是一个农业县,同时又是一个矿产资源较丰富的大县。目前已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有12种,基本形成了以开采、加工为主要形式的建材市场。但一些同志认为,矿山开采业税收收入小、征管难、意义不大、大动干戈得不偿失,其实加强一种行业管理收几十万元税是小,但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是大,这也是为了执法的公平公正、实现“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重要环节。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全局干部职工端正了态度,坚定了加强矿山业税收管理的决心和信心。

(二)摸清税源扎实抓

只有思想上的认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分析市场,摸清税源。一是摸清开采单位。通过调查,掌握了全县75户矿山开采单位的规模、性质。其中从事铁矿石、铅锌矿开采企业1户,从事石灰石开采企业69户,自采自用企业5户。二是摸清用材企业。对使用矿产品资源企业进行调查,主要查清该类企业所需矿产品种类及进货渠道、价格、市场行情。三是摸清税源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各类与矿产品资源相关纳税人进行税负测算和评估,为征管创造良好环境。

(三)争取支持主动抓

矿山开采业税收征管涉及面广、阻力大,有“地盘”所在地单位的集体利益、有“矿山”所有人农民的利益,加上一些矿产品开采、使用企业(个人)借助各种关系,常常使征管陷入“缰局”。为此,上高县地税局主动争取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争取各部门,特别是公、检、法机关的密切配合。上高县政府十分支持矿山业税收征管,初,下发了《上高县矿山业税征收管理办法》,接着又下发了《上高县矿山开采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详细列明了矿山开采业税收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计税依据、管理责任,特别对征收方式、扣缴义务人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成立了经委、土管、公安、安监、物资等部门组成的护税协税领导小组,物资管理部门严把炸药出售关,及时为地税部门提供销售数量,其它部门做到哪里出现困难就到哪里协助解决。

(四)建章立制强化抓

目前,上高县地税局矿山开采业税收管理推行的是“以炸药用量确定税额”模式,主要做到“三管理”:一是建帐管理。为了全面掌握纳税人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情况和扣缴义务人未税矿产品的收购情况,从掌握矿产品的销售环节和收购环节入手,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管理台帐。台帐包括应税(未税)矿产品的种类、销售(收购)数量、时间、单位名称、矿产品资源管理证明等内容,企业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源税跟踪管理动态表》,将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收购)情况如实填报。二是以证管理。严格执行“上高县矿产开采涉税事项已税证明单”制度。在领用、开具“已税证明单”时,必须凭完税证,对“已税证明单”实行月报季审,对购货方未取得“已税证明单”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购货方依法代扣代缴,放弃代扣代缴的,由购货人负责。仅此一项,就增收23.1万元。对内部干部职工虚开证明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及奖惩办法处理。三是区别管理。区别管理即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对于财务制度健全、收支核算准确的,实行查帐据实征收。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应税矿产品销售数量,扣缴义务人不能准确提供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的,采取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