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2
村民自治章程第2页
人员进行解救。不得卖淫嫖娼,制黄犯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违者根据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禁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不准以隐匿、毁弃、扣押、私拆他人邮件、电报、信件等。违者,依法惩处。
第三十一条村民围攻、殴打、威胁、诬陷、报复乡村干部,造成干部精神、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在群众会上作检查,挽回影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村干部殴打、报复村民,要从严处理,直至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村民之间,村民与干部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应通过组织调解或法律手段解决,在问题解决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做法,谁单方面激化矛盾,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严格电力、通讯设施管理,严禁破坏、盗窃、电力、通讯设施,不经电力、通讯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安装用电或通讯设施。窃电或盗用通讯设施者,罚款50—1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价值处以1—2倍罚款或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严禁农用车等低速车辆载人,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见义勇为、勇斗歹徒的,为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社会治安做出贡献的村民,负伤者,村里给予重奖;英勇献身者,除报请上级追认烈士给予物质奖励外,村中刻碑立转,并对其家属给予特殊照顾。
第二节治保调解
第三十六条村民邻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干部要坚持公正、公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第三十七条村人民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乡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八条村人民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第三节外来人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经常向暂住人员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法规,教育他们遵纪守法,掌握暂住人口的活动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况或者违反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乡计生办。
第四十条做好用工单位、场所、出租私房的申报、登记和检查工作,督促用工单位、场所,房主及时办理《治安许可证》、《暂住证》、《计生证》等,关心暂住人员的工作、生活,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做好日常验证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登记簿册,及时办理暂住人口的注销和变动手续,上报乡政府。
第四章经济管理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均属村集体或村民小组所有,村集体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依法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村民对承包田(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涉及到村集体或村民小组建设规划的承包土地,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村民必须服从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如确需耕种的,在村机动地或其他承包户中调剂。
第四十三条村民凡承包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包括土地、林果、道路、水渠,机电设备等都要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四十四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内,要保持农民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对于调整承包经营权要依法进行。承包期内允许承包土地有偿转让,也可以让给别人耕种,无论采取何种转让形式,转让费由双方自定,但必须承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村民义务。严禁荒废耕地,对荒废耕地者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收回,转包他人耕种。
第四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在承包期内,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积极配合组织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收入,提高地力。
第二节村级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业务培训。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乡会计核算中心代管财务记帐,实行村财乡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财政转移支付对村级的补助资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
(二)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
(三)集体的债权债务;
(四)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财物的使用;
(五)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和物资;
(六)兴办公益事业的投资资出工;
(七)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
(八)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及集体企业改制;
(九)农村低保和医疗救助;
(十)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村民会议“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议定的集体公益事业。
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审批权限。
第五十二条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等事项,报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效益分配,投资出工以及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相关财务,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四条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布前要求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会审核实,对有异议的问题,要求村民委员会做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请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节村务公开
第五十六条村务处理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村党支部召集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民主监督小组监督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村务公开。建立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布村级政务、财务等情况,并在公开栏旁设“意见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予以公开:
(一)财务收支;
(二)农民承担的各项劳务和费用;
(三)宅基地分配;
(四)水电费收缴;
(五)计划生育指标安排;
(六)征收、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收支;
(七)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
(八)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
(九)重点项目的环境保护;
(十)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农民资金和捐赠财物的发放使用;
(十一)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资金的发放使用;
(十二)村集体债权债务;
(十三)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有关人员的补贴;
(十四)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村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提出公开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三)村联席会议确定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公布方案。
第五十九条村务公开的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常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和财物收支情况,一般每季度公开1次,也可以根据实际适时公开,但每半年至少公开1次;
(二)涉及农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开;
(三)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项和时限较长的村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决策、进展和完成的情况。
第六十条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一次近期村务,专项工作及时公布;村民主监督小组组长应在《村务公开登记表》上签名。公开内容等有关资料要存档备查。
第六十一条村务公开后,要及时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及时做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及时研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节民主监督
第六十二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产生。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任职届期与村委会成员任职届期相同,每届三年,届满自行终止,可连选连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设小组长一人,由监督小组成员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监督小组成员的人数原则上与该村村民小组个数相等(村“两委”班子成员及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成员),正式选举由超过半数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或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户代表参加,参加会议村民或家庭户代表的过半数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投票村民或家庭户代表的过半数始得当选。选举时间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步。候选人一般在村民代表、党员和本村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职老干部、懂财务业务、有一定威望的人员中民主产生差额1至3名。选举程序和方法参照村委会成员的选举。
第六十三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定期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批准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评议村委会的工作;监督村委会及其成员对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检查村财务收支,督促村委会财务的公开;列席村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经常走访群众,收集、汇总群众对村委会工作和村组干部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提出建议;举行民主听证会,向村民通报本村重大事项,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村委会研究决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