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2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年月日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全体村民反复讨论修改,民主制定。
第三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卫生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权,但其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或者有十分之一以上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村办公益事业的投工、出资方案;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六)改变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内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可以自愿联户推选,也可以按居住地划分户数推选;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多于三十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不得兼任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必须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有政治觉悟,有参政议政能力和相应的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主持正义,坚持原则,在社会活动中能模范带头,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
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村民,收集村民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支部和村委会以至上级党委、政府反映。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决议,协助村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审议决定村办公益事业的投工、出资方案;
(二)审议决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办法;
(三)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的村民提议和有五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三节村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受乡政府指导和党支部的领导。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
(四)编制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组织村民兴修水利,植树造林,保护植被,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抗洪救灾、森林防火等法定义务;
(七)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推广生产实用技术,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八)教育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和家庭和睦;
(九)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一)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有五至七人组成,设治安保卫、人民调解、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管理等委员。
治安保卫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带领领先群众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公安、司法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的主要职责是:接待本村村民来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本村村民之间矛盾纠纷。
社会保障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村优抚安置、五保户供养、救灾救济、旧风俗改革等方面的工作。
计划生育委员的主要职责是: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
公共卫生管理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方面的工作。
第四节村民小组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的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最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必须是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会生产经营、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
第十七条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的方式,先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推荐候选人,然后由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村民小组由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会议可以撤换村民小组长。撤换村民小组长应当有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依照前款规定,由村民小组会议投票决定。村民小组长的推选、撤换在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
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村民对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二)负责召集小组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乡、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要求,组织本村村民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五节村民
第十九条:长期居住在本村并持有本村户口的人都是村民。享有以下权力:
(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有的一切权力。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权力。
(四)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力。
第二十条:每个村民在村内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积极参加争创文明村、新风户活动。
(五)村民要自觉履行服兵役的义务,符合征兵条件的村民,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等。
第三章社会秩序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二十一条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相互尊重,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不准造谣生事,瞎猜凝他人;不得谩骂、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在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等方面不得损害四邻利益。第三十一条不能煽动闹事,公然侮辱和诽谤他人,在墙壁上书写或张贴攻击谩骂他人的标语、大字报小字报。违者,除对其批评教育,承担损失外,责令向受害者赔礼道歉,在本村做出公开检查,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严禁赌博。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和场所者,除没收赌具、赌资,责令检查外,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禁止搞封建迷信或非法传教活动。利用封建迷信或非法传教骗取钱财者,没收非法所得,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村民要积极保护集体财产和他人财产。对集体所有的财产和他人财产,不经村委会或他人允许,任何人不准占用。对强占毁坏者,情节轻微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加强畜牧禽兽管理,实行拴养和圈养。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他人庄稼、财产损失的,除作价加倍赔偿外,适当给以经济处罚。造成人身伤害,由户主承担医疗费、误工补贴或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村民要自觉维护村容村貌的整洁和公路、人行道路的畅通。不准在大街上堆放柴草、粪便及垃圾,不准在公路上挖沟、放置障碍物,违者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以5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其清除障碍,恢复原貌。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枪支、警用品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制作烟花、爆竹,不得购买、贮存炸药、雷管等危险品。不准自制、购买、倒卖存放有杀伤力的枪支(包括电击枪、钢珠枪;火药枪)。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物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或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村民不得参加与拐卖妇女儿童、不得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能阻碍国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