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镇(乡)、村(居)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委办发[]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范化调解文书认定标准
1、规范化调解文书应具备的材料:(1)卷宗(封面);(2)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3)申请书;(4)当事人身份证明;(5)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6)调解通知书;(7)当事人须知;(8)调解笔录;(9)调解协议书;(10)回访记录;(11)调解案件认定表;(12)附件。
2、材料装订要求,材料必须按上述材料(1)至(12)的顺序装订。
3、调解文书制作要求:
(1)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3)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
(4)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二、案件补贴标准
(一)镇(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1、成功调解一般民事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50元。
2、成功调解疑难民事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200元。
3、成功调解重大民事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400元。
(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补贴标准为:
1、成功调解一般民事纠纷,有案情记录、调解协议书,每件补贴30元;
2、成功调解疑难民事纠纷,有规范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有回访记录,每件补贴80元。
3、成功调解重大民事纠纷,有规范性调解文书具备的12项全部材料,每件补贴150元。
三、疑难民事纠纷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纠纷:
1、涉案人数5人以上且涉案金额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2、连环民事纠纷、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
3、县群工局交办的矛盾纠纷;
4、反复多次调解才成功的纠纷;
5、经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集研究可认定的矛盾纠纷。
6、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经镇(乡)党政主要领导或县司法
局指定调解的矛盾纠纷。
四、重大民事纠纷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民事纠纷:
1、涉案人数10人以上且涉案金额10000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2、经县级领导批转的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3、经当地党政主要领导认可的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4、其他经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集体研究后
认定的纠纷。
五、案件补贴发放
乡镇人民调解员规范化调解案件的补贴发放由县司法局
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对每个案件的类别定性后,对材料不齐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按以下标准计扣相应分值(每卷以100分计算),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分值兑现补贴。
六、案件考核扣分标准:
1、卷宗类别、卷名镇写不规范的扣减2分;
2、调查笔录及证据材料事实不清楚扣减10分,证据不充分扣减10分;
3、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不具体扣减5分,履行时间、地点、结果不明确的扣减20分;
4、卷宗装订顺序混知己的扣减5分;
5、卷宗缺少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回访记录等主要材料的每缺1份扣减10分;
6、调解协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扣减10分;
7、调解案件材料书写潦草、卷面不整洁的扣减5分;
8、案件经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考核评分后,得分90分以上的按照案件类别全额发放补贴,80—89分的按全额的80%发放补贴。80分以下不发放补贴。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对纠纷调解不真实的不予补贴。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镇(乡)当年调解案件补贴。镇(乡)、村(居)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的材料初审由当地司法所长和镇(乡)分管领导负责,对一般民事纠纷的认定由县司法局抽查,对重大和疑难民事纠纷的认定由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认定,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每季度报销一次。
七、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