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租经营房、直管公房房租及水电费用收缴办法(试行)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租经营房、直管公房房租及水电费用收缴办法(试行)
一、出租经营房房租收缴方式。我局所属出租经营房(包括门面房、办公房)等,承租户按租赁合同或协议,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办法,按规定时限汇入我局指定银行户头。
二、出租经营房水、电收缴方式。承租户在租赁期间,水电表属我局分表计量的,水、电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用水、用电价格,每季度按规定时限及时上缴到指定银行。如出租经营房已安装一户一表的,承租户按水厂、电厂规定时间每月自行上缴指定银行。租赁期届满或协议终止,房产管理员应及时收缴承租户应付的全部水、电费用。
三、直管房房租费收缴方式。凡租赁我局直管公房的人员,每季度按市住房委员会核定房租费价格和租赁合同规定及时缴入指定银行。
四、直管公房水、电费收缴方式。凡我局直管公房已安装一户一表的,住户按水厂、电厂规定时间每月自行上缴指定银行;水电表属我局分表计量的,承租户每季度按我局书面通知自行及时缴入指定银行。如直管公房已被我局收回,住户应及时交清全部应付的水、电费用。
五、上述各项类款项收缴,局专职人员应根据银行解缴票据及时开具房租水电费用收缴发票;房产管理员应按租赁合同及房租、水电费用收缴办法及时收缴入库,并与财务做好核对与入账工作,分别按季度、半年度编报房租、水电费收缴报表(见附件)。同时,房产管理员应每月编报各类费用应收取的数据报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递交开票人填写收费票据。各类费用按规定收缴时间的收缴率必须达到100%,并在收费当月底或次月底前及时与局财务处核对,做到账目与现金相符。
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