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2/5/12

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2页

随即交付使用,填制“固定资产购制(安装)验收移交单”,经管理和使用部门验收后,送财务部门转帐。对需要安装的设备经安装后,由购置部门会同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组织调试,验收合格后,填制“固定资产购制(安装)验收移交单”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属随机附件和专用工具,由管理部门按装箱单清点。属设备附件的,移交操作人员负责保管;属工具类的,由工具部门登记备案;属设备备品配件,送备件库入库;随机技术文件应交技术档案室存档。并相应填制“设备附件、工具、备件、技术资料签收单”。

(三)自制、外包、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和自制设备完工时,应根据设计图纸资料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由购置部门组织验收。达到验收标准后,填制“固定资产购制(安装)验收移交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

(一)企业对各类固定资产应实行计划检修制度。计划检修内容,包括定期检查、二级保养(小修)、中修、大修。大、中、小修理费用均应纳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财务成本计划)。对大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影响当期成本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二)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大修理计划进行大修理工程时,在考虑负责大修部门工作量平衡和费用预算的前提下,可以选择自营和出包的方式,对出包的大修理工程项目,必须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经财务部门会签。自营的大修理工程项目应按设备大修理和土建大修理分类填发施工号,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三)通过大修理之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确认为改扩建支出:

1.使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延长。

2.使固定资产的生产能力增大。

3.使产品质量提高。

4.使企业生产成本降低。

(四)固定资产改扩建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计算改扩建工程成本,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后按新值新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为使企业固定资产充分发挥效用和效益,对闲置或暂不使用短期借出不影响生产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向外单位出租。出租时应由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由管理部门与租用单位签订合同,填制“固定资产租出通知单”,据以办理出租和转帐手续。出租合同需经财务部门会签,并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据以收取租金。租金的确定应由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商定。租用期满,管理部门应负责收回,并配合财务部门催收租金。

租出固定资产照提折旧。租金收入应通过“其他销售(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由于生产需要,向其他单位租入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经营性租赁。由于产权属租出单位,由租出单位提取折旧,因此应另设设备查簿登记。管理部门应填制“固定资产租入通知单”。连同租用合同送财务部门据以登记和支付租金。租金支出列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二)融资性租赁。由于合同期满,所有权属租入单位,因此应当视同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并计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

(一)企业因产品结构和经营业务调整,对未使用、不需用等闲置和多余的固定资产(以及虽已办理报废手续,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和变卖,应填制“固定资产调出通知单”由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经财务部门会签,按该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定价。对精大设备需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变价净收入与原帐面差额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

(三)对可调出的闲置固定资产清单应每半年一次报集团公司,以便优先在直属企业中进行有偿调剂。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报废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应形成制度,核实数量质量,做到帐物相符,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盘点情况以及在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有负责保管和使用部门查明具体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企业负责人或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及时进行处理。但应在决算前处理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盘盈、盘亏,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再增加固定基金。

(二)盘亏及损毁、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积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管理部门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单”,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精、大设备的报废要报集团公司备案)后,进行有关帐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已办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实物,应分类处置。对仍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保留实物,单独列帐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一)使用期满。固定资产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经鉴定确认不能进行修复和继续使用的,必须进行清理。

(二)灾祸毁损。企业因火灾、风灾、水灾、震灾等不可抗拒力量以及交通事故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必须进行清理。

(三)由于设计、施工、制造技术不过关,质量低劣,无法修复继续使用,未达到预定使用年限而中途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

(四)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经营不需要的闲置固定资产或者由于技术进步被先进设备替换下来的落后设备进行出售和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

(五)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对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

(一)内部转移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企业使用部门之间转移;

2.根据生产任务变动,在用固定资产转作未使用或不需用固定资 产。

(二)固定资产的转移,应由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工艺路线调整方案等,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签发“固定资产转移、领退通知单”,“固定资产停用通知单”、“固定资产启用通知单”、“不需用固定资产通知单”等,据此办理调入、调出单位的验收、移交手续和转帐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集团公司印发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地方,应按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及组织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