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支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6/11/10
农商行支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细则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区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违反规章制度是指大渡口区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信用社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责任人员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大渡口区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
第四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本区农村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与责任轻重相适应,并与认识态度和对违规行为的改正情况相结合。
(三)国家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责任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同时应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大渡口区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包括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一节报表及资料类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六条违反金融统计制度,工作不负责,产生不良后果,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经济经济罚款;
第七条未按报表要求填报报表数据,造成报表数据出错,每处处以经办人100元,复核人员50元经济经济罚款;
第八条未按报表要求写出分析报告和文字说明的,对责任人处100元经济经济罚款;
第九条漏报报表一张,对责任人员处200元经济经济罚款。
第十条未经许可,擅自更改报表格式,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经济经济罚款;
第十一条未按时完成本部门的报表或资料,或影响其他部门报表或资料上报工作的,对管理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经办人处以200元经济经济罚款;
第二节会出类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支行贷款利率定价规定,擅自确定贷款利率,每笔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经济罚款,管理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
第十三条在办理拆入资金、归还拆入资金时,未按审批程序或未在规定时间将资金汇划至指定帐户,造成资金延误使用,对责任人处500元经济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规定办理银行卡业务的,每次处责任人500元经济罚款。
第十五条库存超限额且超过规定期限的(无特殊原因),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经济罚款。
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办理柜员交接或无登记、无监交、交接内容不完整,每违反一项,处以责任人200元经济罚款。
第十七条不坚持执行钱、帐分管的,每次处责任人200元经济罚款。
第十八条未实行双人管库、现金收付不执行双人复核制度,对责任人员每人每次处以200元经济罚款。
第十九条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查询、冻结、扣划,处以责任人每笔经济罚款200元;未按规定修改支付信息、账户信息,处以责任人经济罚款200元。
第二十条临时离柜,系统未签退、重要空白凭证、现金、印章、密押,不入箱、不加锁或擅自交他人代管的,发现1次,按每项处责任人200元经济罚款。
第二十一条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项下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每笔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经济罚款。
第二十二条不坚持会计、出纳结算制度,凡发生会计凭证积压(原则上不超过3天未装订),每发现1次处责任人50元经济罚款;会计帐务未及时处理(超过3天),每发现1次处责任人100元经济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打印存款开、销户,每次处以责任人50元经济罚款。
第二十四条日终未进行交叉清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未进行双人加锁,清扫入库的,每项处以责任人200元经济罚款。
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执行对帐制度,一是不按规定对客户结算帐户对帐、未执行对帐登记签收制度,每户处以责任人100元经济罚款;二是联行资金及清算帐户,每户处以责任人100元经济罚款。
第二十六条会计核算未达到“五无、六相符”,处以责任人200元经济罚款。
第二十七条票币整点不及时、不准确,出现错款,自行赔偿;有空库、白条或实物抵库现象,对责任人处以违规金额10%的经济经济罚款。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装订、保管,处以责任人50元经济罚款。
第二十九条因工作失误造成记帐串户,无损失但未及时冲正,每笔处以责任人50元经济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付;恶意串户,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柜员每天办理的业务未进行交叉复核或交叉复核流于形式,发现1次(无损失),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按5:5比例全额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误用会计科目未及时更正的,每误用一个科目处以责任人50元经济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错帐处理不符合规定,违反记帐规则,违反错帐冲正审批管理规定,每笔处责任人200元经济罚款。
第三十三条不按规定进行查库和查重要空白凭证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经济罚款。
第三十四条不按规定进行联行业务查询、查复或者在查询、查复业务中互相推诿,差错处理不及时的,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及时处理来帐、往帐的,每发现1次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未按规定实行印、押、证分管,对责任人每次处以500元经济罚款。
第三十七条重要空白凭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帐实不符的或作废、领用没有登记,每项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未按规定出售重空凭证,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经济罚款。
第三十八条各种业务印章使用、保管或者交接应建立登记簿,无登记、漏登记以及错登记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
第三十九条在年度清理各项收入、支出时,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每笔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经济罚款。
第四十条弄虚作假、虚列支出,除限期全额收回,还对责任人处以列支金额50%的经济罚款。
第四十一条不按规定比例设置、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帐总分不符;帐、卡不符;未按规定进行盘点登记,责令限期纠正,每项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
第四十二条计提各种手续费时,因责任人员工作粗心,造成计提错误,每项处以责任人200元经济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规列支其他应收、应付款,除责令限期纠正外,每笔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对管理责任人处以50元经济罚款。
第四十四条在计付、计收利息或结算收费时,因失误造成计算错误,除令其及时纠正外,每笔处责任人50元经济罚款。
第四十五条未按规定正确、及时核算代收、代付,处以责任人200元经济罚款。
第四十六条对不按结算制度管理规定,应解汇款科目违规入帐或解付款项,当日或次日未纠正的,每笔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经济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可疑支付及大额交易没有及时报告的,处以责任人经济罚款200元。
第四十八条对手续不齐办理票据业务,无纠纷、无损失处以责任人经济罚款1000元。
第四十九条不按规定建立有关辅助登记簿或记载内容不正确、不完整,每个或每处对责任人处以50元经济罚款。
第三节信贷类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条贷前调查中,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未进行真实性核实的(如合同、财务信息、重要文书等),每笔处罚调查责任人500元。情节严重的按《员工处理暂行办法》处罚。
第五十一条未实地核实抵、质押物及未核查保证人条件的贷款,每笔处罚调查责任人500元,审查人、分理处(部)负责人各300元;情节严重的按《员工处理暂行办法》处罚。
第五十二条、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调查分析、调查有重大遗漏的,每笔处罚调查责任人300元,审查人、分理处(部)负责人各100元;情节严重的按《员工处理暂行办法》处罚。
第五十三条、未及时按年对客户进行评级、授信的,每笔处罚调查责任人200元、审查人、分理处(部)负责人各100元;情节严重的按《员工处理暂行办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对客户贷前资料收集不完整、调查报告拟写要素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每笔处罚调查责任人200元,审查人、分理处(部)负责人各100元。
第五十五条、贷款调查中,对发现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的,每笔处罚调查责任人300元、审查人、分理处(部)负责人各200元;情节严重的按《员工处理暂行办法》处罚。
第五十六条未按规定进行贷后15日首次跟踪检查,处以责任人每笔2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五十七条未落实支行《信贷审批通知书》意见但未造成风险或及时化解风险的,处以责任人每笔1000元的经济罚款;不能落实意见又未及时汇报反映的,处以责任人每笔3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五十八条未按规定进行贷后定期检查,处以责任人每户1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五十九条未按规定进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处以责任人每户100元的经济罚款。
第六十条未按规定对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进行动态调整,处以责任人每户100元的经济罚款。
第六十一条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结果偏离,处以责任人每户100元的经济罚款。
第六十二条未提前发出贷款到期提示书或催收通知书,处以责任人每笔50元的经济罚款。
第六十三条未落实贷款管理主责任人员,处以责任人每笔50元的经济罚款。
第六十四条未进行贷款管理主责任移交,处以责任人每笔200元的经济罚款。
第六十五条贷后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处以责任人每户200元的经济罚款;
第六十六条未形成贷后检查书面报告,处以责任人每户50元的经济罚款。
第六十七条未按规定建立各种信贷监测帐或台帐,处以责任人200元的经济罚款。
第六十八条未按规定提前报送贷款送审资料,处以责任人每笔200元的经济罚款。
第六十九条信贷资料要素不齐,处以责任人每笔50元的经济罚款。
第七十条信贷资料收集不齐,处以责任人每笔50元的经济罚款。
第七十一条未按时录入贷款信息,处以责任人每户1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七十二条信息录入错误,处以责任人每户1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七十三条贷前未进行征信查询,处以责任人每户2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七十四条信贷档案未及时移交,处以责任人每户1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七十五条信贷档案移交未进行签收登记,处以责任人每户1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七十六条信贷档案未按规定分类管理,处以责任人每户1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七十七条信贷人员未及时更改密码,处以责任人100元的经济罚款。
第四节安全保卫类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罚款200-500元处理情节及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组织职工安全学习、教育的对责任人经济罚款200元。
(二)按季一次未对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思想动态和行为意识进行跟踪监控对责任人经济罚款300元。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包括金库、库款、凭证、夜间和电话查岗)对责任人经济罚款200元。
(四)未签订联防协议和相关责任书对责任人经济罚款400元。
(五)安全制度未建立或不完善对责任人经济罚款300元。
(六)上级检查或自查出的一般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对责任人经济罚款500元处理。
(七)发现较为严重安全隐患不上报领导和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对责任人经济罚款500元处理
(八)安全隐患限期不整改及回复的对责任人经济罚款400元。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罚款500—1000元处理情节及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新建或改建、装修的库房、营业网点、离行式atm机、办公用房等,开工前未按规定将设计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和上级保卫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动工,未按照银行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_)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对责任人经济罚款500元
(二)新建或改建、装修的办公用房、库房、离行式atm机、营业网点竣工后未通过公安、消防和单位保卫部门验收合格后进行使用和营业对责任人经济罚款500元处理
第八十条守库、值班和上班时不启用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对责任人员处罚200元;对社(部)主任处罚100元;未及时报告的处在岗人员100元,及时报告但在两个工作日内未及时修复的处保卫科管理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一条营业室未按规定配发自卫器具(每人1支);防卫器械未到位顺手位置;处信用社(部)管理人100元,对责任人员处罚100元。(人员增加报保卫部门配发期间不予处罚)。
第八十二条营业室、守库室、微机室、库房、atm机房未按规定配备消防灭火器具或维护保养不好,失效后未及时更换,对信用社(部)管理人和责任人员处罚100元。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罚款100—300元处理:
(一)营业期间门锁、窗发现异常不上报,不及时整改的对责任人员经济罚款100元。
(二)营业期间卷帘门未反锁、固定对责任人员经济罚款100元。
(三)通讯不畅通(全天24小时)、报警器、声光报警未正常工作对责任人员经济罚款200元。
(四)营业期间有亲友、小孩和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对责任人员经济罚款300元处理。
(五)营业期间接待外单位人员、会客和接受他人赠品的对责任人员罚200元。
第八十四条保安不按时到位或上班期间擅离岗位,对责任人员处罚100元。
第八十五条数字监控未启动、未按规定管理、使用监控、报警系统,对责任人处罚100元,责任人员处罚100元
第八十六条录像资料保存天数未达到30天以上、图像不清晰、摄录资料丢失,资料被他人刻录对安全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罚款100—300元处理情节及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计算机房门、柜、监控机柜未上锁对责任人经济罚款100元。
(二)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计算机、监控室,对责任人经济罚款200元处理
(三)营业室、计算机房、监控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带强磁场等物品的对责任人员经济罚款200元。
第八十八条互动门未正常关闭;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对责任人员处罚100元。
第八十九条来人来客未按严格检验有效证件(介绍信、身份证或工作证、警官证、军官证)并登记,对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第九十条营业期间发现可疑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或上报,对责任人员处罚100元。
第九十一条营业期间分柜制一人办理业务,对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第九十二条下班扎帐时现金、重空凭证未实行当面双人交叉复核,复核未在监控范围内对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第九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人员经济罚款100—300元处理情节及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下班后门、窗、水、电未关闭对责任人员经济罚款100元;
(二)未在营业室内等候钞车对责任人员经济罚款300元处理
(三)未办理银箱交接手续的对责任人员经济罚款100元。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罚款100—300元处理情节及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atm机的钥匙、密码未执行平行管理交接对责任人员经济罚款300元处理或警告处分;
(二)工作变动未办理atm机钥匙、密码交接登记对责任人员经济罚款200元;
(三)atm机密码超过半年未更换一次密码对责任人经济罚款100元;
(四)密码未封存上交联社保管对相关责任人经济罚款100元;
(五)atm机房未安装的数字监控录像对相关责任人经济罚款300元;
(六)atm机房对进出人员、操作人员、场内活动人员和装填现金操作区未进行实时监控对责任人员经济罚款300元;
(七)atm机房未启动110联网报警系统、现场声、光报警和布设夜间探窃器的对责任人经济罚款300元处理;
(八)未按规定建立健全atm机各项登记簿的对责任人经济罚款100元处理;
第九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和责任人员经济罚款100—500元处理:
(一)未严格执行有关金库的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对责任人经济罚款300元和责任人员经济罚款200元处理
(二)未严格执行现金入库、寄库、库包启封,交接时必须当面验证数额对责任人员经济罚款200元;
(三)交接时手续不清、登记不完整、封签不准确、出现破损、数额不准对责任人员经济罚款200元;
(四)进入金库时管库员、责任人未同进、同出,出入无记录未登记对责任人员经济罚款200元;
(五)金库门钥匙、密码未执行双人分管双人平行交接对责任人经济罚款500元和责任人员经济罚款300元处理
(六)私自雇佣临时工管库对责任人经济罚款500元和责任人员经济罚款400元处理:
(七)未严格落实消防规章制度、消防器材、金库内堆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对责任人各500元处理:
(八)库内外未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携带火种进入库内对责任人经济罚款500元处理:
(九)对金库进出人员、出入银箱区域未进行实时监控对责任人经济罚款400和责任人员经济罚款300元;
(十)金库未启动110联网报警系统、现场声、光报警和布设夜间探窃器的对责任人经济罚款400元和责任人员经济罚款200元;
第九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罚款100—300元处理情节及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运钞车未在营业网点监控录像范围内停靠对责任人经济罚款300元处理或警告处分:
(二)柜员进入钞车提银箱对责任人经济罚款300元;
(三)钞车未等携钞箱人员进入营业厅内就离开营业网点对责任人经济罚款100元;
(四)对押运时间、路线、金额、地点、车型车号、武器装备等未严格保密对责任人经济罚款300元处理
(五)运钞车执行任务时搭乘与押运无关的人和物品的对责任人经济罚款200元。
第五节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罚款处理,情节及后果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应立案的案件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二)办案程序不合法或下达处理决定违反规定程序的对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三)对**或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应受理而未受理的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四)监察活动中,有主观故意对应该发现问题而未发现的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或应采取措施而不采取的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六)对案件、**件调查或案件查处不认真,导致调查或查处内容严重失实的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七)发现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问题不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八)对上一级监察部门要求查处的案件或要求予以立案、变更、撤销的决定,拒不执行的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九)对已发现有问题的监察工作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十)未经立案、错误事实见面和案件查处等程序作出处分决定的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十一)对下级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实、案件或重要线索置之不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的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十二)阻挠、刁难**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的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十三)对紧急、影响重大的**事项不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或有意压件的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十四)不按规定按时报送案件的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十五)对已经立案或发现重大线索的案件隐瞒不报的责任人员处罚200元。
第六节稽核类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九十八条各道防线严格认真按照文件履行本岗位职责,各岗位职责少履行一项或该项只履行了部分职责处以责任人100元经济罚款。
第九十九条二道防线履职报告于季后15日前交稽核科,迟交处以责任人100元经济罚款。
第一百条未按时回复稽核提示书、质询书及警示书,处以责任人100元经济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后续稽核发现稽核回复内容有假,或未进行整改、完善,处以责任人200元经济罚款,同时违规事实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七节人事、办公室综合类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人事、办公室综合类处罚责任人员的认定:各一级分理处对各项工作要明确责任人并有书面记录,个人违规处罚当事人,网点工作不达标,处罚相应责任人员,二级分理处处罚由当班责任人共同承担,其中分社管理责任人处罚高于其他责任人10%;
第一百零三条分理处营业室大门外未设置标识,社名牌、营业时间牌等安装不规范或不整洁处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零四条营业厅宣传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处罚责任人员200元,宣传材料张贴不整洁规范处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各类服务设施、机具、自助设备使用不正常,维护管理不及时处罚责任人员200元;
第一百零六条员工工作台不整洁,摆放与工作无关物品处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营业网点内外(营业室外台阶或对应范围人行道)环境不整洁,室内办公设施、便民设施、绿色植物、门窗玻璃等不整洁,室外有泥沙、污水、杂物等处罚责任员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未按要求统一着工作装,员工仪表不整洁,穿拖鞋(含女式时装拖鞋),女士未戴统一头饰,男士发型不得体(留长发、烫卷发或无正当理由剃光头)处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营业厅内各类单据、凭条配备不齐,影响工作处罚管理责任人200元,摆放不整齐处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一十条员工接待客户提倡使用普通话,普通话培训后要求必须使用普通话,未使用处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接待客户或受理业务未实行首问负责制,处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营业时间员工不得拒办业务,因故中断办理业务时应放置告示牌告知客户,违者,处罚责任人员200元;因拒办业务被客户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责任人员下岗学习的处理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残币和兑换零钞,违者,处罚责任人员200元;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客户投诉,给予责任人员下岗学习的处理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客户监督电话、客户意见簿未设置或未放在指定位置处罚管理责任人200元;不虚心听取客户意见、建议,对客户意见簿的留言不及时答复处罚责任人员200元,不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造成不良后果,处罚责任人员500元,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诚恳接受客户的批评,严禁强调客观,与客户争吵;凡与客户发生争吵或被客户投诉一经查实,除处以1000经济罚款外,并给予责任人员下岗学习的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六条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对违规员工的处罚有记录,每月按时上交员工考勤表;对考勤情况无记录,处罚部门或信用社管理责任人200元,未按时上交考勤表,处罚责任员1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严格执行劳动纪律,迟到或早退一次,处罚责任人员100元(如影响网点正常营业处罚200元),旷工一次,处罚责任人员200元(如影响网点正常营业处罚500元),累计迟到、早退或旷工按《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信用社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重信联[]46号)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上班时间员工不得做与业务无关的事情,不得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不得上网炒股、聊天(因业务需要上qq办公群除外)、浏览与业务无关的信息,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营业时间不得拨打和接听与业务无关的私人电话,违者,一次处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上班时间员工不许串岗、不许打闹、聊天、不许使用不规范和不文明语,违者,一次处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严禁在办公或营业场所无理取闹,骂人、吵架,违者,处罚责任人员500元,并给予下岗学习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按《重庆市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营业场所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上岗,违者,处罚责任人员200元,情节严重,按《重庆市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主办会计(信贷组长)、二级分理处主任调整未按程序上报,处罚责任人200元,并给予全区通报批评。
第一百二十三条不严格执行岗位轮换制度,处罚责任人各200元,并给予全区通报批评。
第一百二十四条除政策性因素外,每月按规定时间按时发放员工工资;未按时发放,根据责任处罚部门或分理处(部)管理责任人或责任人员200元,并给予全区通报批评。
第一百二十五条未按规定次数组织员工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无学习记录处罚部门或分理处(部)管理责任人100元;学习迟到处罚责任人员50元,因私请假需提前一天向单位主要管理责任人提交书面假条,并经管理责任人同意。请霸王假或无故缺席处罚责任人员100元;无学习考勤记录、员工因私请假无假条、无处罚记录处罚分理处管理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未按要求组织员工培训和考试处罚相关管理责任人200元,并给予责任人员全区通报批评。
第一百二十七条员工参加业务培训和考试成绩不合格处罚责任人员200元,并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如安排补考仍不合格下岗学习一个月,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一百二十八条未按规定悬挂“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按时完成更换“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手续,分别处罚部门或分理处(部)管理责任人和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收文(含电子邮件)登记要素不齐全或迟收、漏收,处罚责任人员100元,因迟收、漏收影响工作,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未按联社统一要求对车辆进行保险和维修,未健全车辆管理登记制度,处罚责任人各200元,并赔偿相关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不得擅自使用单位车辆或私自将单位车辆交予他人使用,违者,处罚有关责任人员200元,并承担相关费用。造成严重后果,按《重庆市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节计算机类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对未按规定建立《电子设备登记簿》者,处以责任人经济罚款100元;虽建立,但对电子设备未进行严格登记,对责任人每次处罚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未按规定设置柜员业务类型,对有权设置责任人按每设错1人处以200元经济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责任人未按时修改柜员密码或未按规定进行密码重置,每发现1次处100元经济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系统版本未及时更新、升级,每次处以责任人100元经济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遗失柜员卡,处以责任人100元经济罚款;遗失柜员卡当天或次日未上报,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经济罚款;随意借出柜员卡,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经济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单位设备擅自带回家中使用或擅自租借给其他单位、他人使用,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未按规定保养机器设备,工作台面和设备不清洁的,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未经同意,在业务用机上安装、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经济罚款;影响业务正常运行或造成业务系统瘫痪,除加重经济处罚外还将视情节轻重按《重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支行中心机房为重要基地,机房工作人员离开计算机房,应该立即关好门锁,无关人员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机房,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经济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未按规定和权限对系统进行维护,造成系统或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或设备损坏,除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外,还将按设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日常业务运行中出现的故障,不按照“从下至上”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故障原因未进行及时分析、处理或无人负责处理,造成业务不能正常办理,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经济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营业网点未按规定时间启动前置机和相关设备,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造成前台不能办理业务,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经济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按月检测、使用备用设备和线路,导致备用设备和线路不能正常使用的,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未按规定设置《计算机日志登记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虽设置,但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以50元经济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不执行互联网管理的相关规定,登录反动、色情或其他明令禁止的网站或论坛,每次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经济罚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操作他人业务机(设备),每次处以责任人经济罚款500元;若造成业务机(设备)不能正常运行,除进行经济处罚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计算机管理的各种文件、章程、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说明等,未落实到责任人所造成的违规或故障,处以分理处主任或网点管理责任人经济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分理处未建立和落实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处以分理处主任经济罚款200元;未按季检查(含检查无记录),每缺一次处以责任人经济罚款100元;检查发现问题或存在不安全隐患,不作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处以责任人经济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条支行各分理处(部)机房属重要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坚持上机登记制度,凡违反规定者,处以责任人员经济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机房的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配备或配备不到位、不能正常使用,每少一项处以罚责任人经济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计算机专用电源上使用其他不相关设备,处以责任人经济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在设备使用时,不认真阅读使用说明,造成设备损坏,处以责任人经济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不按规定进行计算机病毒扫描,造成计算机病毒,处以责任人经济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未经批准在分理处网络上接入设备,每次处以责任人经济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计算机机房物品堆放杂乱,处以责任人经济罚款100元。
第九节其它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违反上述条款,尚属首次的,按条款规定进行处罚;若相同条款第二次违反者,除按原条款对责任人员处罚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若相同条款第三次违反者,除按原条款加倍处罚外,并作待岗学习一个月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违反上述条款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在社会或单位内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害信用社声誉和形象的,除按上述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并给予行政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上述条款造成资金被骗、有经济犯罪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一节经济处罚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稽核部门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据本办法作出经济罚款处理的决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建议后分别移送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后,一律移送人事部门执行扣发考核性工资。
第一百六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在管理、检查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应当给予经济罚款处理的,可以进行经济罚款处理,也可提出处罚意见后移送稽核部门处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稽核部门在对下实施检查监督过程中,认为对责任人员应当进行经济处罚的,可以直接作出经济罚款处理决定,也可以责成责任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经济处罚。被责成单位应当将处罚结果书面报告责成部门。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对违规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必须填写《经济处罚通知单》,并告知申请复议的部门和时间。
第一百六十五条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办法同类或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节复议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因违规行为受到经济处罚的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复议一次。复议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复议部门的上一级联社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不服复核决定的可申请调解、仲裁。
第一百六十七条复议、复核、调解、仲裁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1、本办法是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之下的处罚细则。
2、本办法文到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农村信用合作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