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典型案件警示通报制度细则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7/4/20
乡镇典型案件警示通报制度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反腐败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强化党员干部廉政风险意识,健全案件预警和惩戒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典型案件警示通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发生的重大案件和对全局性工作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件进行通报,是审慎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实施典型案件警示通报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合理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四条镇属各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认真掌握和处理案件信息,并提出通报的建议。通报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原则,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通报范围原则上为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必要时发至驻镇单位。
第六条通报的内容。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处置情况,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发案、破案情况,重大生产、交通、消防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情况,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相关的重要**、治安警示性信息,以及案情严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社会各界比较关注,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的重大案件等。对立案查处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进行通报。有苗头性、警示性的未结案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条通报形式。主要采取《工作通报》、简讯、会议、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择机适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