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实行纪委书记、监察局长**接待日制度的规定
法律文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2/6/2
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实行纪委书记、监察局长**接待日制度的规定
**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的主要渠道。在兴起“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新高潮的推动下,州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为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进一步发挥**举报工作的职能作用,增强**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领导和领导机关服务,为群众服务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和保障党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决定从年月起实行纪委书记、监察局长**接待日制度,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接待时间:每个月5号和25号全天工作时间(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负责**接待的领导同志: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副局长。由办公室作出安排,以上领导每人一个月负责该月的**接待日工作;
三、**接待地点: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市监察局长、副局长办公室;
四、接待范围及内容:
1、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的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群众对党员、党组织涉及其他党纪党风问题的检举控告。
3、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4、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其他有关要求:
1、定人定岗,按时接待。
实行纪委书记监察局长接待日制度,是加强纪检监察与人民群众联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因此,参加接待日的领导同志在负责接待的工作时间内,要定人定岗定时,认真负责搞好接待。如因公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接待,必须提前报告,安排其他领导顶岗接待。
2、实行接待日“首办制”。
接待日接到的**举报,由负责接待的领导同志直接负责经办和督办,直到该信件按规定和程序办结。
3、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转交有关机关和单位办理。
4、“书记局长**接待日”制度在市级报刊和电视等媒体公告;“**接待日程安排”由办公室负责制作张挂于**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