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4月某市法院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范文 发布时间:2011/8/13

2011年1-4月某市法院工作总结第2页

理的影响,依法打击利用网络进行的网上诈骗、网上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空间。

(二)民商事审判方面

一是在审理涉及企业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时注意抓好“六个注重”。

第一,注重贯彻平等保护意识,严格遵循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民法基本原则,努力摈弃诉讼中的各种歧视及地方保护主义,让所有的涉诉企业都能平等受到公正的司法保护。

第二,注重倡导和培养诚信意识,严格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通过公正审理裁判民商事案件的示范效应和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逐步规范各类企业和企业家诚信经营的行为,大力培育企业讲求公平和诚信原则的市场经济价值取向,让公平和诚信成为企业经营的理念和习惯。

第三,注重保护物权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经济效益和投资价值实现,以维护企业的长期生存和持续发展,确保企业重点投资项目和长期投资项目的顺利建设。

第四,注重引导企业树立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的长远发展意识,注重在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资源节约政策,注重引导企业逐步向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的经营方向转变,有效保护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第五,注重兼顾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合理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积极妥善处理好大中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注重企业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防止因群体性劳动争议对企业长期发展的不良影响。

第六,注重加强对我市企业自主创新品牌、基础前沿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事业的长期发展,通过民商事审判工作积极配合市政府和行政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治理行动。

二是在审理涉及企业的各类民商事案

件时,对于涉及企业的各种财产保全措施严格审查,审慎使用各类诉前和诉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对经营情况良好和信誉较好的企业不轻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能够提供担保的企业及时解除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于确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适当采取灵活变通的“放水养鱼”方式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有效支持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是进一步加大涉及企业民商事案件诉讼调解工作的力度,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涉及企业民商事诉讼案件的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阶段,贯穿于民商事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程序的全过程。进一步规范诉调对接工作,完善第三方调解和联合调解机制,推动“大调解”格局构建,形成化解涉诉企业经济利益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拟在全市法院推广企业经济纠纷委托和协助调解机制及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改革试点的先进经验。

四是坚持民商事审判工作便利企业、贴近企业、服务企业的原则,积极主动组织送法进企业活动。各区院和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庭每一个中层以上的干部都要负责联系一个辖区企业,把企业作为联系点,定期送法上门,为企业提供司法指导和法律咨询服务。各区院每个派出法庭和巡回法庭都要及时联系辖区街道、社区的企业,在辖区企业建立长期联系点,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征求企业对派出法庭审判工作的意见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的问责

全市法院审判执行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违反规定对企业符合立案条件而以不正当理由不予立案或在立案、**环节对企业设置障碍,耍特权,“冷硬横推”,作风粗暴,歧视、刁难服务对象;二是违规收取涉诉企业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三是违规查封、划拨企业财产、资金和冻结银行账户,或违法传唤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四是违反规定对企业诉讼案件超审限办案或因工作不到位、办案程序违法损害涉诉企业合法权益;五是利用审判、执行权故意刁难企业经营者和办事人员,到企业吃、拿、卡、要、报;六是利用审判、执行案件违规向企业征收财物、摊派或者索要赞助费,要求企业出资、陪同外出旅游观光;七是利用深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要求企业无偿或者提供廉价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向企业借款借物。

凡违反规定的,先一律停职检查,经查证属实,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实行问责。情节轻微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或者离岗培训;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问责对象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单位责任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