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工作计划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9

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2页

)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发布。
(5)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6)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7)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8)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和ⅳ级响应由市环保局和县政府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出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2.2县环保局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应急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2)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3)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县政府同意,请求省、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支援。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县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4.4应急处置。
4.4.1处置措施。
(1)按照《法库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现场应急监测,按照《法库县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实施。
4.4.2现场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3)现场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报请县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在不能与之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后报告。
(4)应急处置工作立足长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于一般性事件,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发布,对影响重大的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县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政府审批,经县财政局核准后执行。
5.2人员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县环保局要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训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及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防化等专业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和相关部门、企业3级环境应急网络。
5.3装备保障。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的监测等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环境应急处置硬件建设。配备环境应急专用仪器设备、指挥车辆、监测车辆和放射性应急监测车辆等快速反应装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护装备和对讲机等应急通讯装备。
6.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在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环保局将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制定,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