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意见
乡镇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着力推进文化研究保护工程,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及省、市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流传、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县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长期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县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县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5处,其中省级3处,列入保护管理的文物点51处。调腔、越剧已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又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了第二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唐诗之路正在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县的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重要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http://nayishi.com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确保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文化遗产保护的依法性和科学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和法制化为着力点,加快实施县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制订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实施方案,争取到2015年左右,形成比较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立比较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博物馆建设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多元化,努力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良性互动的模式,确保全县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切实做好文物资源普查工作,摸清文物家底。力争用三年时间,全面掌握我县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并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公布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点),保护一批历史遗迹。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及时依法划定、调整和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落实保护责任主体。进一步挖掘、整合和合理利用我县文物资源,科学制定文物保护发展计划和政策,推进具有我县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设。
2、大力推进博物馆建设。高度重视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及早建成县博物馆。加快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进程,加强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实现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的标准化,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重视对馆藏文物的保护,不断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拓展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和旅游服务功能。鼓励建设行业博物馆、私人博物馆和其它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小博物馆,确保文物藏品得到集中、有效保护。
3、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参与涉及文物保护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策,严格执行涉及文物保护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规定。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在项目选址和立项前报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等专业人员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基本建设单位按照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办理审批和建设手续。对未履行文物保护义务,造成文物损坏和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改进和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建立文物保护数据库,以适应文物保护工作信息化的要求。对急需抢救的文物本体实施各级文物保护工程,确保全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达到无险情、无重大隐患的目标。重点实施好钦寸水库规划区文物的保护工程、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董村水晶矿摩崖题记和全县石质文物的防风化工程;继续做好大佛寺石弥勒像和千佛岩石窟造像国家级文保单位的申报工作;抓好大佛寺、古城墙等一批具有历史文化积淀的遗产保护,有序推进天姥山古村落、梅渚村古建筑群的保护。在保护文化遗产本体的同时,还要做好周边环境的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凡被纳入保护范围的名人故居、历史民居、公共建筑和临街店铺等文物古迹,特别是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村镇或建筑群,按照“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原则,实行强制性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不得将国有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5、加强文物流通市场的依法管理。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出入境管理,提高对非法流通文物和走私文物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大文物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民间收藏行为,引导建立规范、健康的社会流散文物保护管理新秩序。建立健全以文物、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文物市场监管机制,确保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6、做好文物的合理利用文章。大佛寺石弥勒像、千佛石窟造像、城隍庙和沃洲山真君殿等历史文化遗产作为旅游的品牌,促进了我县文化旅游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今后要继续依托我县丰富的文物资源优势,积极策划有影响的文化旅游活动,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产业,形成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优势文化旅游产业群。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普查的基础上,制订县乡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目标,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并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要有相应的专(兼)人员管理,以全面掌握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2、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及保护体系。通过制订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体系,经县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调腔,设立县级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列入省、市、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相应给予一定的保护发展资金保障。
3、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保护的核心,活态传承是保护的重点。对列入各级政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做好遗产的命名、表彰和扶持。要继续加大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调腔、调腔目连戏的传承保护,抓好基地建设,办好调腔中专班,创排或复排一批大戏、经典剧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民间艺术活跃、群众基础较好的乡镇(村落),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推荐申报市级以上传承基地和民间艺术之乡。扶持一批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发掘一批民间老艺人,鼓励和支持他们努力培养接班人。加强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抓好调腔、越剧、剪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编制乡土教材,开展群众性文艺培训,使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有人。
4、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和完整的历史传承资料库,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注重普查成果的运用,分批编纂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图文集。拓展对外交流渠道,积极发展工艺美术品生产,大力发展民俗文化演艺业和旅游业,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有效的开发利用。
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落实领导责任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积极鼓励民间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实现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新体制。
(二)健全法制,加大执法力度。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制止因工程建设破坏文物的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被破坏、盗窃、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强执法机构建设。
(三)增加投入,保障事业发展。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重点文化遗产项目的经费投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技能,健全和强化业余文保员队伍建设;到“十一五”末,力争县级以上文保单位(点)配备1至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结合“中国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等,组织举办文化遗产宣传活动和民族民间艺术演出、专题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