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县党政领导干部“奖优罚劣”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县党政领导干部“奖优罚劣”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县党政领导干部“奖优罚劣”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激励机制,激发广大干部的活力,将“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和“有作为、会作为、能作为、敢作为”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体现“敬业有功,怠业必惩”的奖罚激励机制,现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永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及市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为导向,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为基础,以实现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为目标,通过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考核奖惩机制,引导各级干部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上去,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位子,干成事的有地位,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真正形成聚精会神抓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只争朝夕抓落实的局面,营造全县重实干、创实绩、求实效的浓厚氛围,促进永宁经济社会事业实现新的跨越。
二、基本原则
1、注重实绩原则;
2、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3、群众公认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奖惩实施对象
1、乡镇。即,望远镇、胜利乡、杨和镇、望洪镇、李俊镇、闽宁镇领导班子成员;
2、经济部门。即,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和环保局、交通局、农牧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林业局、水务局、农发办、统计局、招商局、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场管理中心、供销社、商业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3、社会发展部门。即,教育体育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民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科技局、文广局、地震局、杨和街道办事处、就业局、社保局、人防办、医保中心领导班子成员;
4、执纪执法单位。即,纪检委(监察局)、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安监局班子成员;
5、县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机关,县委直属机构和人民团体。即,县委办(档案局)、人大办、政府办(史志办)、政协办、组织部(老干部局)、宣传部、统战部(**局、工商联)、政法委、政研室、县编办、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科协、党校、残联领导班子成员。
四、奖惩依据
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县委政府督查结果、综合业务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由县委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汇总。
五、奖惩内容
(一)奖励
1、依据综合考核情况奖励设置
乡镇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奖励按照单位在编在岗人数,一等奖人均1000元奖励;二等奖人均800元奖励;三等奖人均600元奖励,同时分别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5000元、3000元和元。未奖、未罚的单位人均500元。
经济部门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奖励按照单位在编在岗人数,一等奖人均1000元奖励;二等奖人均800元奖励;三等奖人均600元奖励,同时分别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5000元、3000元和元。未奖、未罚的单位人均500元。
社会发展部门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奖励按照在编在岗人数,一等奖人均1000元奖励;二等奖人均800元奖励;三等奖人均600元奖励,同时分别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4000元、3000元和元。未奖、未罚的单位人均500元。
执纪执法单位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奖励按照单位在编在岗人数,一等奖人均1000元奖励;二等奖人均800元奖励,同时分别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4000元、3000元。未奖、未罚的单位人均500元。
县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机关,县委直属机构和人民团体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奖励按照单位在编在岗人数,一等奖人均1000元奖励;二等奖人均800元奖励;三等奖人均600元奖励,同时分别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4000元、3000元和元。未奖、未罚的单位人均500元。
2、其他奖励设置
受国家(省部委)、自治区级表彰奖励的党政领导干部分别给予10000元(国家、省部委级)、5000元(自治区级)奖励。
年终综合考核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评为优秀等次,其他公务员优秀等次比例提高到20%。
各项工作成绩尤为突出的单位主要党政领导干部,优先向市委推荐,建议列为提拔使用对象。
(二)惩处
根据全县各单位综合考核情况,年底排出倒数名次,实行末位淘汰制,凡是在当年的考评中,被考核单位在本年度综合考核中排名倒数的,予以免职、降职、交流、诫勉谈话。
1、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免职
(1)凡是在当年的考评中,被考核单位在本年度综合考核中排名倒数第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且不宜再担任现职;
(4)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
(5)在干部选拔任用和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发现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问题;
(6)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7)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8)因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9)出现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其他情况。
2、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予以降职、交流、诫勉谈话
(1)凡是在当年的考评中,被考核单位在本年度综合考核中排名倒数后三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2)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3)职工群众意见大,经领导批评拒不改正的;
(4)对交办任务落实执行力度差,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
(5)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六、奖惩工作程序
1、县委依据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和年度考察结果,按有关规定提出拟奖惩人员的初步名单,并提请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单位对拟奖励对象审核把关。
2、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确定。
3、公示。将拟奖励对象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示七天,接受监督。
4、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5、奖惩兑现。
七、相关事宜
1、本年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民主测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享受有关奖励事项。
2、因弄虚作假而骗取提拔或奖励的,一经查实,要免去职务,撤销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
中共永宁县委员会
永宁县人民政府
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