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岗位基本报酬制度指导意见

工作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5/6/23

实施岗位基本报酬制度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报酬管理,改革工资分配制度,调整工资结构,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岗动薪变、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工资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工资分配的经济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员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在对公司各部门定岗、定编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特提出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岗位基本报酬制度是以岗位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津贴及计时计件奖励和质量、成本、任务量等工作业绩效益奖励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报酬制度,主要结合目前岗位变化情况对应岗位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四项因素确定。其基本特征是随公司的经济效益状况和员工工作岗位、技术业务高低、贡献大小、业绩好坏、敬业精神等多种因素综合考核,重点向技术骨干、生产一线、经营一线、重要管理骨干倾斜,使员工的收入报酬能增能减,岗动薪变,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条岗位基本报酬制度以经济责任制为基础,与年度产值、产量、质量、销售收入、货款回笼、责任利润、工作责任等指标挂钩,纳入各二级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管理,具体挂钩指标在下达年度二级经济责任制时明确。二00三年各项经济指标确定为:工业总产值4.4亿;销售收入2.9亿;货款回笼3.3亿;利润268万元;质量综合达标率100%。完成当年度的各项经济指标,是公司实施基本报酬制度的前提。
第四条凡与公司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属于实施岗位基本报酬制度的范围。
第二章岗位基本报酬制度的模式
第一节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第五条公司经营者的年薪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六条公司其他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均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的基薪按月预支,风险收入与所在单位年度完成的质量、成本、产值、产量、专业管理及技术发展、安全生产等管理复合指标挂钩考核,具体办法由党群工作部会同规划发展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兼职的,工资报酬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第二节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的人员
第九条在橡胶设计院工作并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的人员工资报酬实行协商工资制。协商工资标准分为十档,由基薪和考核性奖励两部分组成,详见附表一。
第十条实行协商工资制的人员,由公司下达分档指标,人力资源部会同橡胶设计院,根据产品设计人员、工艺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敬业精神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评价进行分档,名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实行协商工资制的人员,基薪按月发放,考核性奖励由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橡胶设计院,根据职工岗位应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及具体要求等实际情况,制定岗位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进行考核实施。
第十二条协商工资以一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考核和重新协商定档,协商工资标准超过七档的,由橡胶设计院提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按技术、经济、政工等系列进行分类,其工资报酬实行:岗位工资+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效益奖励的工资报酬形式(实行协商工资制的人员除外)。
岗位工资的分档及标准详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用制,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原则,公司按专业线平衡指标,由各系列评审推荐小组会同各部门、分厂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绩效、敬业精神等方面提出聘用建议,报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总经理批准后下文聘用。
对低职高聘的人员,原则上按三年一个期限,通过提高一个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考核评定,期满仍未通过评定的,公司将不再高聘。
第十五条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按公司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十六条效益奖励原则上占报酬总额的30—50%,由各部门、分厂根据本单位工资总额情况及岗位工作任务安排及考核情况制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节技术工人
第十七条技术工人岗位划分为a、b、c、d四类十一档,划分对照表详见附表四。其工资报酬实行:岗位工资+技能津贴+效益奖励(或计件奖励)的工资报酬形式。
岗位工资的分类,详见附表五。
第十八条技术岗位的工人被聘为助理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继续在本岗位工作的,每月给予相应的技能津贴。
技能津贴的分档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十九条效益奖励原则上占报酬总额的55—65%,由各部门、各分厂根据本部门工资总额情况制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节普通工人
第二十条普通岗位工人的工资报酬实行:岗位工资+效益奖励的工资报酬形式。
岗位工资的分类,详见附表六。
第二十一条效益奖励由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工资总额情况及岗位工作任务安排,按适当的比例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节销售人员
第二十二条销售人员工资报酬实行:基薪+考核性收入的报酬形式。
第七节新进公司员工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各高校引进的硕士、本科、专科毕业生进公司后实行一年见习期。
见习期的工资报酬标准详见附表七。
第二十四条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从次月起对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的人员实行协商工资制。
第二十五条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从次月起对未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和工艺技术的大专及以上的人员,工资报酬按同岗位人员工资报酬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经公司批准调进的员工和新录用的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原则上实行一年的岗位技术学习期,在学习期内的工资报酬按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的80%执行,效益奖励按50%执行。学习期满经达标上岗考试考核合格,报人力资源部批准,从批准的次月起按同岗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报酬标准执行。为鼓励新录用的技术工人认真学习岗位技能,公司每季度对新进员工组织一次达标上岗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合格提前达标上岗的人员,从独立上岗的次月起按同岗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报酬标准执行。
第三章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指导性意见》实施后,原来的工资结构中所涉工资项目及粮贴、燃贴、交通补贴并入基本报酬制度执行。各单位的加班工资和中夜班津贴在工资总额中核定,不再单独计发。
第二十八条本《指导性意见》实施后,为适当照顾和保护老职工的利益,原来的基本工资高于本《指导性意见》的岗位工资+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的部分,暂时予以保留,待今后提高岗位工资标准后逐步充减并轨。
第二十九条公司定编定岗后,对缺员岗位,由现有人员兼职的,可按高一档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本《指导性意见》实施后,根据国家、省市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规定,同时为便于计算,从本《指导性意见》实施的当月起至12月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一般员工以岗位工资的1.5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协商工资的人员、从事销售工作的外勤人员等以基薪的1.5倍为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五险一金”;自元月起,各类人员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五险一金”。个人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三倍时,以全省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一年平均工资的60%时,按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第三十一条本《指导性意见》中所列各类人员的基本报酬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上下浮动,浮动的幅度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状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员工在哪一类岗位工作,就执行哪一类岗位的工资报酬制度,实行岗动薪变。
第三十三条公司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其工资报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员工的岗位工资应与本岗位的定额任务(或工作任务)挂钩,若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定额任务的,每少完成定额任务1%,扣岗位工资5%;当月完成定额任务低于80%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或技能津贴、效益奖励停发。若遇公司产品结构调整或原燃材料紧缺、停电等客观因素影响定额任务完成的,视其影响程度减发直至停发效益奖励。
第三十五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请假,岗位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的一定比例扣发。连续工龄不满的,扣发30%;连续工龄满不满20年的,扣发20%;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扣发10%;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扣发5%。当月病假累计超过五天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或技能津贴、效益奖励停发。扣发后的基本报酬总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十六条员工因事请假,岗位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月事假超过三天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或技能津贴、效益奖励停发,扣发后的基本报酬总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员工在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工伤假期间,工资报酬按岗位工资标准100%计发。
第三十八条员工调出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外介绍工资。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指导性意见》下达后,各职能部室、各分厂应根据《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单位经济责任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及实际情况,就效益奖励、加班工资、中夜班津贴的发放等,制定本单位《关于劳动报酬实施办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条本《指导性意见》下达后,因管理职能及工作任务增加以及本《指导性意见》未覆盖到的岗位,由各职能部室,各分厂提出,经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合商后,确定岗位及岗位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本《指导性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经职代组长扩大会议审议,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指导性意见》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