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工作征文

征文演讲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7

反腐倡廉工作征文

反腐倡廉工作征文

“于志安事件”告诉了我们什么?
于志安,63岁,武汉市最有名望的企业家、中国长江动力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论荣誉,了不得,他相继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企业家、湖北省优秀共产党员、武汉市特等劳动模范、享受政府津贴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管理专家等称号。
谁能想到,就是这样一个功劳卓著的企业家,却将长江动力集团在菲律宾投资兴建的注册资金50万美元、年电费收入1000万美元的电厂从一开始就以个人名义注册,并于1995年4月突然外逃菲律宾,去享受他的“战果”去了。于志安“合理合法”地将该电厂据为已有,并且其本人也因“合法性”而根本不能被引渡回国。
“于志安事件”是人们淡化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所带来的又一恶果!

“于志安事件”给我们再一次敲响了警钟:
警示之一:个人权力和私欲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腐败就不可避免。于志安之所以能够游离于党组织的监督之外,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于志安集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于一身,在集团公司内权大无比,他的话就是“法律”,想罚谁就罚谁,连副总经理和公司“三总”在内,看不惯谁连报告也不打,一句话就把人免了。如此之专横,厂里小小的党委成员、纪检监察干部谁还敢对他说个“不”字、来点监督,谁还敢向上反映?第二,于志安十分注意伪装自己,骗取了上级和一些干部群众的信任。作为一个局级干部,平时他乘坐的是一辆没有空调的伏尔加旧车;厂里宿舍楼盖了一幢又一幢,他住的仍然是两间半旧平房;“为了节约”,他每次出国总是独自一人独往独来,不带一个专家和翻译。然而,就在他摆脱了一切监督之后,却原形毕露;他几乎每个月都出国,每次出国都住总统套间类高级客房,外出时由常常坐专用直升机;在日常生活中每年都秘密派人从内蒙古等地买回鹿鞭、驴鞭等高档药膳私下享用;明着一人出国是为了节约经费,实则为吞蚀国家财产扫清一切障碍。
警示之二:企业重用能人,必须同时加强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和廉洁自律意识教育,使其能始终保持洁身自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品质。于志安原来的素质可以说是过得硬的,是一个十足的大能人。他12岁就参军,16岁入了党,又有大学文化程度,他曾带领工人试制出了我国第一台手扶拖拉机,把武汉柴油机厂建成了全国第一家年产万台柴油机的企业;他领导的长江动力集团由全国行业最大的亏损企业一跃为盈利企业,并跻身
)“中国500强企业”和国家计委50家计划单列企业之一,1993年集团就完成工业总产值10.12亿元,实现销售收入9.93亿元、利税1.58亿元。毫无疑问,企业的腾飞,重用能人于志安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然而,我们有关的党的组织却过于相信了于志安的苗子红、根子正以及对金钱物欲的抵御能力,没有想到环境、地位、权力会对人的思想产生反作用力,使人发生变化,更没有想到权力所具有的两重性;既可以使廉洁奉公者掌握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又可以腐蚀那些意志薄弱者,使其潜移默化、腐化堕落,以权谋私。失去了组织的教育,经不住权力的腐蚀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的诱惑,于志安的私欲得到一天天的膨胀,以致终于把党纪国法丢在脑后走上犯罪之路。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毫无例外地同时必须开展反腐倡廉,重视教育预防,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毋庸讳言,于志安事件的发生,是一个时期以来少数同志“经济要上,纪律要让”、“反腐败不利于搞活经济”等错误认识造成的一个具体的严重后果;于志安的沉沦和毁灭,是我们的组织在教育上的一次严重失误。
警示之三:企业的监督机制必须尽快地加以完善,确保企业主要领导人在科学的监督机制下永保清廉,进而实现廉洁、依法经营。在完善监督机制的过程中,至少要把握这样三点:(1)能充分发挥党组织、党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力量。于志安集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于一身,党政大权在握,党、政领导成员和监督机构实质上完全在他一人的控制、摆布和处置之下。于志安个人缺乏廉洁、民主意识,不能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只是监督失效的一个方面;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力度也是造成无法开展监督的根本原因。监督能量的正常释放,必须具备能产生真正的制约能力,并且能合理合法地保护自己而不致受到监督对象的打击和报复的必要条件,这一条件(如体制的、人事的、经济的)若不能予以保障,则监督必然乏力而荒于形式。(2)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企业中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绝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工人阶级永远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的厂长经理只是作为工人阶级的公仆,代表主人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这种主、仆关系不容改变。恰恰相反,于志安却能在这种关系模糊的状态下,随意处罚任何工人;有个青年工人在食堂工作,晚上加班在路上哼了两句流行歌曲,于志安说吵醒了他的瞌睡,仅仅凭这么一点点芝麻大的小事,就降了这名工人的一级工资。公仆有错,作为主人自己组织的职工代表大会却不能责令其反省,更不能行使其罢免权,这是主人和公仆关系颠倒的一个典型例证,也是我们一些领导同志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轻视、淡化工人阶级在企业中当家作主地位的必然结果。(3)企业的用人、管理、经营、处罚等,都必须尽快走向法制化,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经济对企业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最终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的必经之路。于志安式的人治模式终将为社会主义法制经济模式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