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的增资扩股等问题与建议
思想学习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2
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的增资扩股等问题与建议
农村信用社在成立之初都是由农民参资入股组建起来的,这一组织形式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当前,增资扩股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中是一大难点和亟待突破的问题。纵观农村信用社的历次改革过程,其共同点都是离不开增资扩股,但各个时期改革赋予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的特定意义。最近,我对处于欠发达地区的昭通市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的增资扩股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分析问题,提出了建议,并整理分析了农村信用社历次改革中增资扩股的特定含义。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的主要问题[那一世范文网-www,nayishi.com,找范文请到那一世范文网]
欠发达地区大部分属于地形地貌比较复杂,交通不便,经济基础薄弱,财政主要靠转移支付。对这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来说,存款来源少,支农资金主要靠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投放的贷款本息难以收回,隐藏着较高的金融风险,也给增资扩股带来不少的困难。就云南昭通市来看,末,全市农村信用社有11个县联社、基层法人社144个。各项存款余额31.44亿元,比年初增加10.33亿元,增长48.94%;各项贷款余额22.67亿元,比年初增加5.33亿元,增长30.71%。由此可见,全市农村信用社的存贷规模不及发达地区一个县级联社。当前,农村信用社在增资扩股中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扩股的认识片面。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较差、历史包袱重、资本充足率低、增资扩股的任务较重,特别是对长期亏损社来说,其难度更大、困难更多,对此的认识也不明确。有的农村信用社认为,中央银行设计的资金支持方案与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挂钩是条件苛刻,多此一举,不如比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和补充资本金那样,直接把“真金白银”送给农村信用社,实实在在体现国家的支持。还有的农村信用社不是把增资扩股作为自身改革、促其长久发展的措施,而是纯粹把它作为在短期内达到认购和兑付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手段,精力放在如何谋划获得国家资金的支持上。这样的认识必然带来不规范的实际操作,很难促进农村信用社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不能达到“花钱买机制”目标。因此,业内有关人士指出,与其这样,还不如把中央银行向全国农村信用社发行的1600亿元专项票据资金直接用于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以发挥这部分资金在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化解中应有的作用。
(二)股权的结构不合理。由于欠发达地区受经济不活跃的影响,农村信用社经营困难,长期未对股东分红,导致各方入股积极性不高。加之,这些地区的中小企业偏少、经济效益不高,增资扩股的对象主要依靠农民和农村信用社职工。因此,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股本金结构呈现“三多三少”的特点,即自然人股多、法人股少;资格股多、投资股少;股民多、股额少。末,昭通市农村信用社股本金余额为1.28亿元,较上年增加4119万元,增长47.33%,其中:自然人股占股本金总额的90.1%,法人股占股本金总额的9.9%;资格股占股本金总额的93.8 %,投资股占股本金总额的6.2%;农户入股额的起点仅100元,职工入股额的起点也仅1000元,目前全市户均股额也不足200元。由于农民入股份额小,持股分散,农民民主参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不可能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最终还得由内部人控制。
(三)股金的分红无保障。农村信用社取消股金的保息分红后,只能靠改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增加盈利来回报股民。但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仍然较差,即使个别经营较好的,也只是微利,只能象征性分红。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的盈余额还不足以弥补历年亏损挂帐,更无从为股民分红。不仅影响股东的投资积极性,而且直接影响自然人股和投资股的股份稳定。,昭通市农村信用社盈亏扎差后净利润177万元,而历年亏损挂帐高达11110万元,按这样的发展速度,还要几十年才能弥补完历年亏损。
(四)扩股的透明度缺乏。由于担心农民了解股金的真实作用后不愿入股,一些农村信用社不愿意宣传入股的意义、股民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向股民定期公布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有意无意地回避入股有风险等重要问题。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只宣传“入股社员贷款优先”,你要贷款就必须先入股。因此,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扩充的股金中,主要是农户为取得农村信用社贷款支持的资格或为享受到农村信用贷款的优惠利率,而按照申请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向农村信用社被动入的股,至于入股后能给自己带来多少收益或承担什么风险,大多数是不知道的。入股社员并不关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更无法参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而农村信用社也无须向社员负责。这样下去的增资扩股难以起到推动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也难以促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改善。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的几点建议
增资扩股是历次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重要内容,是不能逾过的一道坎。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想靠自身的积累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只有做好增资扩股,才是实现农村信用社长足发展的唯一途径。
(一)提高增资扩股的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国家适当给予资金支持,主要是由中央银行有条件给予支持,目的是通过“花钱买机制”,促进农村信用社长效稳定的发展。因此,增资扩股是农村信用社的深化改革试点中的一项重点工作,不仅是快速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认购和兑付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条件、获得中央银行资金支持、消化历史包袱、改善经营状况的有效途径,而且是促进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为“三农”服务的重要举措。因此,农村信用社必须提高员工的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增资扩股工作的紧迫感和重要性。
(二)不断改善股权的结构。要针对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单一的情况,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调整股权结构,扩大入股范围,提高入股额度,广泛吸收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入股。要按照银监会有关农村信用社入股的的规定,规范股金管理。要根据经营状况合理确定扩股计划,本着“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增资扩股的长效机制,使扩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循序渐进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发挥好增资扩股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的应有作用。同时,人民银行要会同银监部门加大检查和查处力度,对“以存化股、以贷求股、以贷入股、花钱买股”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处,确保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的合法合规,提高股本金的真实性。
(三)落实股金分红措施。农村信用社当年如有盈利,要按照财务制度和信用社章程的规定,用利润的一定比例对股东及时分红,增强股东的积极性和入股热情。如果当年盈利社还有历年亏损,要将盈利的绝大部分用于弥补历年亏损挂帐,少部分用于分红。地方政府应帮助农村信用社落实股金分红措施。农村信用社当年如出现亏损,不能给入股者分红时,必然给增资扩股工作带来困难。建议地方政府从财政预算中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或从信用社税收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给予亏损社股民分红补贴,以增强股东的积极性和入股热情,以此吸引广大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向信用社入股。同时,要制定扭亏增盈的计划,加强内部经营管理,限期扭亏为盈。
(四)增强扩股透明度。农村信用社在募股时,要力戒误导股东,在向股东客观宣传股本金性质、盈利分红前景和可以得到优惠服务的同时,必须如实披露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对股东做出必要的风险提示,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夸大其宣传,必然使股东心理预期产生巨大的落差,这将对今后信用社的信誉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农村信用社在广泛宣传增资扩股的政策基础上,要如实向社会公开近几年来的财务状况、入股社员分红情况。不能简单地向股东承诺分红多少,不能有意无意地用高分红“承诺”,更不能使入股又变为了“存款”。要让股东自己根据农村信用社的未来发展趋势,来预测风险和预期收益,增加对信用社投资的信心,从而决定自己入多少股。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调动股东参与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不断促进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附件:农村信用社历次改革中增资扩股的特定含义
农村信用社历次改革中的增资扩股的特定含义
1980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在讨论银行工作时提出要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目的是变官办为民办,把农村信用社办得灵活一些,不受银行约束,要起民间借贷作用。这是国家第一次要求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当时负责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中国农业银行,随后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进行了试点,并向国务院上报了改革信用社的报告。198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从此在全国拉开了20多年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序幕,这期间的改革都把增资扩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但各个时期有不同的表述和含义。
──1985年至199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增资扩股,体现合作金融组织的群众性。这期间,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5号)的精神,农村信用社改革主要是恢复和加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在这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又多次强调要把信用社办成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推动这项改革的重要措施就是“增资扩股”。 这时的农村信用社实行了“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保息分红”的办法,无论盈亏都按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付息,如有盈余,还可照章分红。可见,这时的农村信用社向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吸收的股金,实际上是存款化股金,其目的是用优惠的政策来吸收股金,把信用社与农民的经济利益关系紧密联系起来,不断增强群众基础,壮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力量。
──1994年至1995年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增资扩股,表明合作金融组织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从1993年7月1日起,《企业财务通则》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实施。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又制定了包括金融保险等行业在内的企业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