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民主选举存在问题及对策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0/9/25

村级民主选举存在问题及对策第2页

举程序。党规国法是体现党的意志、群众意愿和国家意志的统一。实践证明,在村级换届选举中,只要依照党规国法办事则平安顺利,否则随意行事就容易出差错,引发种种的问题。因此,严格依照法规办事,必须做到:一是有法可依。以县级为单位制定换届选举实施细则,各村可根据实际作相应修改。细则不得违反党的基层组织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细则必须通过本村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方可有效。细则制定应全面细致,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二是有法必依。凡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一步都不能少,凡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村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一点不能截留。从以往经验看,选举工作人员因怕麻烦、图省事,执行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不严格,引起选举争议的事时有发生。各地在换届选举前,集中组织从事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三是执法必严。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东西,不能随意改动,不能因为极个别人的特殊情况,而把法律法规弃之一边。以往一些农村在选民登记上,对同一类选民实行不同的政策,引起群众的不满,这在今后的实践中要切实加以纠正。四是违法必究。对不按法定任期进行换届选举的,不按法定程序确定候选人的,未经选举而委任村委会成员的,不按法定程序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使用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等等,要依法严肃处理。
3.建立换届选举运作好机制。村级换届选举工作能否成功,突出表现在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前提下,把所在村最优秀人才推选为新一届村班子。而要确保优秀人才顺利当选,关键是建立换届选举运作好机制,其中应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候选人政审制,任职承诺辞职制。(1)村级财务审计制。在村级换届前,乡镇党委、政府要集中时间、精力,对所属行政村三年来财务进行严格审计。审计结果一律向所在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审计过程中发现现任村干部有经济问题,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如果村干部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应追究责任;若有拖欠集体公款必须在选举开始前交还集体,确保村级财务运行在上级部门和村民群众严格监督之中。(2)候选人政审制。制定村干部任职资格条件,明确规定“7类人员”不得参与竞选。经民主推荐的村两委初步候选人,经各村党员大会或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对照选举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资格要求进行严格审查,把好人选的政审关。为配合基层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把县(市、区)的用人标准真正落到实处,应专门召开行政村两委干部政治审查联席会议,组织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民政局、计生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现场办公,采取流水作业的形式对各村上报的候选人进行仔细的资格甄别,每个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反馈给基层。各乡镇党委也要按照县(市、区)委要求,专门组织力量配合各村做好候选人的政治审查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箱,开通热线举报电话等方式,发动广大群众参与政治审查,对群众举报属上述“七类人员”的初步候选人,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凡审查出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初步候选人,由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人找其谈话,向他们宣传解释县(市、区)的用人导向,宣传本村选举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具体要求,动员他们主动退出竞选。对不主动退出的,经村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将其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3)任职承诺辞职制。在换届选举前,由各县(市、区)按照本县实际统一制定村干部任职承诺辞职制实施意见,各乡镇党委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下发比较系统规范的村干部任职承诺辞职制度。村干部任职承诺辞职制是指村干部在选举前向村民作出当选后公开承诺,若由于个人或其他原因,违背个人任职承诺,则不宜继续担任村级领导职务,而辞去所担任职务的一种制度。村干部辞职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属于一种违约责任追究。凡当选的村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任职承诺标准相违背的问题,应当引咎辞职,如果本人不辞职则通过法定程序免职(党内职务)或罢免。竞选村两委干部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同乡镇党委、政府和所在村民代表大会分别签定任职承诺责任书,并且在选举日前村民大会上向村民公开承诺,承诺责任书应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张贴。通过任职承诺辞职制度,能有效阻止投机分子利用民主选举当选村干部谋私利,同时也增强其他村干部责任意识。
4.建立村级选举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制度。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诉讼救济制度包括刑事诉讼救济和行政诉讼救济。就目前我国选举诉讼制度来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诉讼理论很不完整。目前我们可以将《刑法》和有关诉讼法加以修改,使其适用于村委会选举。将行政机关破坏选举或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的行为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以追究行政机关的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规定行政机关侵犯村民选举权利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同时建立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赔偿制度,据此村民可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同时,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而不应仅仅局限于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侵犯公民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也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列。据此,在村委会选举中,若村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选举权利时,均可提起行政复议。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可对一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因此从理论上说,村民如果对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作的有关村委会选举的规定不服,也可提起行政复议。目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选举法规对此规定得还不明确、不具体,实践中村民要想真正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权利,还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5.提高市场经济水平。促进农民观念更新。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推动农村民主政治的关键,尤其是促进农产品的商品化、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是促进农民提高民主意识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前提。马克思曾经精辟地指出,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本身就是平等、自由、民主的倡导者;商品不承认任何特权,反对暴力、强制,交换双方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商品要求买方卖方都有权自由买卖,要求保障其所有者的所有权。从而要求在政治上的民主权。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血缘、门第、权力、地域、民族、**之间的差异,并推动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平等的建立。只有市场经济的巨大发展,才能于潜移默化之中逐渐消除小农经济、计划经济打下的思想烙印,消除农民的血缘、宗族观念,造就出具有平等、竞争和民主意识的村民,才能确保村民选举的高质量运行,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