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民主选举存在问题及对策
村级民主选举存在问题及对策
村级民主选举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要]当前村级选举出现竞选目的科利化、拉票方式粗俗化、“宗族票”比较普遍、“对立选举”初露端倪等问题。针对村级选举中的新问题,必须促进农民观念更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严格选举程序;完善细化选举制度;建立村级选举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制度。
村级民主选举是广大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创举。村级民主选举的全面推行从根本上说将会极大促进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安定稳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然而当前我国农村民主选举还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非正常选举现象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由此也引发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加剧,极大地制约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而且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安定稳定。因此,正确引导村级民主选举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课题。
一、存在问题
农村民主选举启发了广大农民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但由于农村特定的环境和条件、农民固有观念的局限及个别不良分子、不法势力的操纵,致使农村选举并未完全按照理论预期的理想方向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安定稳定和经济发展。
1.竞选目的私利化。大多数人竞选村干部是为了发展村级经济和公益事业,为村民谋福利,但也有少数人出于“私利”而参与竞选。有的为了出名,村干部是一个“官”,能光宗耀祖、风光一时;有的为了利益,到上级部门好办事,所在地工程易承包,集体资产能动用;有的为了“争口气”,你选村干部我不服气,就要与你争高低、拼死活。许多人竞选村干部主要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当上村干部后,不仅可以得到规定的工资和补贴,甚至还可能有比工资更高的“隐形”收人。这种情况在经济发达地区尤甚。在城乡结合部的村由于土地被征用,村里拥有大量集体资产,有的数百万元,有的达上千万元。当上村委特别是村主任,手中权力极大,这是许多村级选举竞争激烈的主要原因之一。正是这种巨大利益的诱惑,使竞争者们为了获胜不惜血本、不择手段。小则送烟发油,大则摆酒席送现金;文则运用宗族势力,武则雇用黑道分子,威胁恐吓对手。这些都直接破坏了村级民主选举的合法、公正、有序,恶化了农村的社会风气,甚至直接导致农村社会的族群矛盾或暴力冲突。
2.拉票方式粗俗化。选举者和被选举者把选举权利和公共利益作交易,私下作出违法违规的承诺,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影响了选举后的村务管理秩序,从而引发新的矛盾。经济越发达的地方这种情况越严重。有人为了当选,采取送礼物、摆酒席、用钱拉票、“用钱竞标”等方式花钱买选票。这个候选人送香烟,那个候选人发食油,有些地方甚至公开大摆流水宴席招待选民白吃白喝.严重干扰了民主选举的正常进行,但却无法以法律方式进行制止。竞选对象为争取更多的选票,必然使出浑身解数。有的明目张胆威胁恐吓;有的相互之间结成“利益同盟”,以此压制竞争对手。
3.“宗族票”比较普遍。一些人受家族观念、帮派意识的影响,搞非法选举活动,出现非法拉票、私下承诺、设障阻挠、互相攻击等非法行为。由家族中的权威人士出面推出本家族的候选人,通过串联、游说和操纵,利用族大票多的优势取得选举的胜利,这是在农村比较常见且难以纠正的现象。在一些位置偏僻、经济落后的乡村,家族势力把持村级权力,甚至个别乡村的村级选举完全是由村老人会操纵的。因“姓”而选,盲目随从,使公正、廉洁并且有能力但家族势力小或无宗族背景的候选人难以当选。由于几千年宗法观念和特权思想的影响,村民往往希望选举自家人当“村官”在掌权后能给自己特殊照顾,竞选者也往往利用这一心态大拉亲情以争取选票。这样,不仅强化了宗法观念、特权思想,破坏了选举过程的公正性,而且为选举后的村务管理和农村的安定稳定埋下极大的隐患。
4.“对立选举”初露端倪。有些人出于个人目的,以村务管理、集体债务、干群关系、惩治腐败或解决某一问题为由,夸大、歪曲甚至捏造事实,蓄意激化干群对立情绪,搅乱全局以达到个人目的,不仅使选举工作难以按法律程序进行,而且极大地破坏了农村的安定稳定,留下严重的后遗症,造成村民“族群”分裂,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干部之间、干部与干部之间矛盾纠纷数量上升,程度加剧,引发各种类型的上访、群体对峙甚至械斗。
5.无政府主义苗头在萌动。有的村委从少数人或小群体利益出发,利用“村民自治”的幌子或形式实施违法行为,甚至制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冲突的土政策,使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难以贯彻执行,引发社会矛盾,影响安定稳定。由于迎合了个别群众的“仇官”心态和少数群众的眼前利益,这种“敢与政府作对”的村干部有时反而会得到更多的选票。
二、主要原因
1.竞选获利机会增大。近年来福建省已先后暂停农业税、教育附加费等税费收缴工作,而计划生育工作经过几十年宣传教育,已走上正常轨道,而这两项工作过去最令村干部头痛,现今村干部职责和工作任务明显减轻。伴随村干部职责和工作任务明显减轻的是村干部权力的增加。近年来,国家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在政策、资金、项目上大力帮扶农村。每年下达到村级的项目资金有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国家将大量征用集体土地,村级将拥有更多资金,村干部在项目承包、资金调控等方面与以前相比存在更多获利机会。
2.选民素质不高。村级换届选举是各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能否选好新一届村级班子事关各村发展大局,与每个选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每个选民(党员)应十分慎重投每一张选票,但是总有一部分选民(党员)被几句花言巧语蒙骗、被眼前小利益所诱惑、或者顾及宗族利益等等,改变正确决定而丧失原则。同时,选民对选举过程中出现违法乱纪问题,因种种原因不愿或不敢向有关部门投诉、揭露,甚至当有关部门来查处时也不愿提供证据或线索,使不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3.法律法规存在缺陷。虽然村委会组织法和省选举办法规定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为候选人,但是如果所推选候选人不具备上述要求要剥夺其资格却无法律依据,这种号召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从着手。“非正常”现象查处难。送一包烟、请吃一餐饭,甚至送现金等“非正常”现象算不算贿选,既无法规条文也无文件规定,换届选举中送钱送物现象很普遍,但真正追查处置很少,从而纵容了拉票行为,破坏了选举公正性。法律责任追究难。省选举办法明确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法查处工作是既得罪人又吃力不讨好的差事,村级换届选举势必造成有关单位相互扯皮推诿,致使选举中不少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福建省实施%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6gt;办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用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手段,搅乱、破坏选举工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粗看起来,似乎规定得很详细,但实际上难以操作。因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关于破坏选举行为的处罚明确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不包含村民委员会选举;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始终没有关于破坏选举行为的处罚规定。所以,即使在选举中发现非常明显甚至恶劣的破坏选举的行为,最后都因无法可依而不了了之,客观上纵容了用非正常手段破坏选举的恶劣行为。
4.选举组织不严密。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从建立选举领导小组到合法当选,每一个环节均不能忽视。但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如何加强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未能有机结合。一方面,往往强调领导而忽视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由上级包办选举工作中一切事务,对优秀候选人没有深入宣传发动,细心做选民思想工作。有的以发扬民主为由,放松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不能有效组织和发动群众,不严格规范每个环节,搞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有的以依法办事为由,不做群众的思想工作,不正确引导贯彻组织意图,让一些无才无德或有才无德的人员当选为村干部,严重影响了党在农村执政能力的建设。
5.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制约机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工作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无直接领导权,村委会对乡镇政府有协助工作的义务。依地方选举法规,有关行政机关对村委会选举有组织指导权,并有权受理选举工作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等。
三、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级民主选举制度建设,实践中必须强化法制的配套与完善。(1)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于贿选、捏造事实、伪造文件等破坏选举和自治的行为应予以明确界定和相应处罚。对破坏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行为(如贿选、行政干预等)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特别是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操作。但在历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都要出现一些干扰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这种情况绝不是个别地方的事情,而是面上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为此,建议立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制定一部专门用于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法规,以有效地保障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农村社会的稳定。(2)建议尽快制定出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配套法规,对换届选举中普遍存在的选民资格认定、候选人资格审查、破坏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黑社会和地下**要严厉打击。(3)在村民自治章程中,所制定的条文都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的范围内,若超出则应予相应处罚。(4)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对农民个人在集体中的权利和义务应有明确界定,必须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2.严格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