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2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第2页
的时间“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原产权所属的时间对于交易过程中税收政策的执行是至关重要的。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要求产权交易方提供原产权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根据“孰先”的原则确定产权时间。对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依法予以免征;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规定征收地方各税。
2、加强“二手房”交易价格的管理
对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产交易价格申报普遍不实的情况,“二手房”交易价格首先由房管局下属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并报地税部门审核。经税务部门派专人到实地现场查勘,如评估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核定。
3、加强对受赠、继承房产交易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2号)文件精神,我们加强了对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征收管理,要求其提供通过受赠、继承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能提供有效法律证明文书的或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律按税收政策征收地方各税。
4、对所得税的管理
在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我们要求纳税人提供真实的房产原值,销售价格或经地税部门审核认可的评估价,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凭据的,我们一律按附征率附征所得税。
回顾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将继续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并将不断总结经验,结合本地实际,逐步规范,把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