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法治村方略的思路和对策

经验交流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5

实施依法治村方略的思路和对策

实施依法治村方略的思路和对策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的领导和监督下,经过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特别是在抓农村基层的普法依法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推行依法治村活动,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大大提高。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法制化管理农村的一切事务,正在广大农村中深入开展。但是对照上级的要求和新形势的发展,我市的依法治村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相当一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对依法治村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力;依法治村工作仍缺乏一套严密的工作机制;经费投入相对不足,[本文转载自那一世范文网.nayishi.com-http://.nayishi.com找文章,到那一世范文网.nayishi.com]使工作的开展受到极大的制约;随着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客观上对人们的法律素质有更多的要求,相应来说,传统的普法模式也需不断更新等。因此,我们有必要针对当前存在的现状和困难,联系具体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深入探讨,以理清思路,找出一条为实现农村经济发展、民主法制健全的新途径。

一、实施依法治村,必须提高对依法治村的重要性及其必要性的认识

依法治村是指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运用各种法律途径和形式,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纳入法治轨道,从而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协调发展。依法治村工作是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基层依法治理、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举措。扎实有效地开展依法治村工作,对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首先,依法治村是农村健全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在农村扩大基层民主,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只有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去规范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才能保证村民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其次,依法治村是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当前,农村基层工作在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道德行为评价中,出现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直接影响着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迫切需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建制,以制治村,使农村工作有章可循,按制办事。第三,依法治村是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管理模式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民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也在发生变化,在改革和发展中,解决农村基层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化解各类新的矛盾,迫切需要大力加强法治,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经济、社会秩序。

二、深化农村普法教育,是推进依法治村的重要途径

普法教育是依法治理的一项先导性、基础性的工作,特别是在普法教育相对滞后的广大农村里,更需要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寻找一条适合农村普法教育的新路子,以推进依法治村的进程。通过近几年开展的送法下乡等活动,我们从中发现在农村中开展普法教育仍存在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识难统一。有的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当农民学法后,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反面觉得农民学了法,不听话,不好管,因而普法的积极性不高。农民学了法,懂得维护自身权益,但看到执法人员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时,便动摇了学法的信心,认为学法无用。二是普法教育的权威性、重要性有所下降。当前人们只顾追求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对那些费时费力而又难见直接经济效益的工作,则持回避、被动、冷漠的态度,因而普法工作在一些人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心目中的份量就大大降低。三是普法的内容难理解。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规范抽象的法律条文难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法的积极性。四是效果难落实。由于农村普法存在着认识不足,人员时间难以集中安排,普法经费得不到充分保障等问题,尽管各级做了许多工作,但农村普法还是难以取得明显的效果。

对于当前农村普法教育所产生的这些困难和问题,无论是站在普法教育工作的全局来看,还是从社会发展的趋势上分析,都可以当作我们事业前进过程中遇到的正常现象。况且,在新形势下,农村普法工作的环境、对象内容、任务和方式方法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传统的工作方式方法已不适应要求。为此,要使普法教育能够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就必须紧紧围绕一个目标,实现“五个突破”,做到“六个到位”,真正让普法教育深入人心,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围绕一个目标。就是要以着力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推进农村各项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为目标。

实现“五个突破”。一是在普法观念上要有新突破,切实破除有法不依、学法无用的思想观念,提高普法的实效性,增强农民自觉学法的信心;二是在普法典型宣传上要有新突破,每年要突出宣传几个有影响的普法、学法、用法的先进典型,典型引路,推动全面工作的开展;三是在普法内容上要有新突破,改变“普法教育就是听话教育”的现象,帮助农民掌握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知识;四是在普法形式上要有新突破,要适应农民的口味,做到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并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普法新路子;五是在普法制度建设上要有新突破,使农村普法逐步制度化、规范化。要逐步建立基层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提高基层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做到“六个到位”。一是认识到位。各级要切实把农村普法工作摆上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舍得投入人力物力,把普法工作落实到位。二是领导责任到位。要把研究、部署、落实、监督、检查普法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明确将干部群众法律知识的提高作为衡量党政干部抓好普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并与其政绩挂钩,层层建立普法工作责任制,落实目标管理,把各级干部对农村普法工作的领导责任由“软”变“硬”。三是硬件建设到位。各地对普法要有领导分管,要有办事机构,要有现代化的普法设备。每个村委会争取做到六个有:有一个法制宣传栏;一个法制阅览室;一个法制广播站;一支普法骨干队伍;一套普法制度;每户一本法律读本。四是普法人员素质到位。农村普法工作能否落实,与普法人员的选拔使用,努力提高普法人员的自身素质,把他们培养成为精通法律、熟悉业务、作风扎实、事业心强、乐于奉献的普法骨干。五是效果到位。要深入农村基层调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农村普法工作落到实处。六是监督到位。坚持和实行“党委决策、人大监督、政府组织实施”的普法工作机制。认真抓好年度和阶段性的普法检查、总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每年组织人大代表对普法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听取普法工作汇报,推进农村普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

三、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实行依法治村的前提和基础

近几年来,我市在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方面,通过民主法治示范村居的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表现在:全市各村普遍实行了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主要内容,以公布栏为主要形式的村务公开制度;普遍实行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村级民主政治建设跨出了可喜的一步,也为我市依法治村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扎实的群众基础。由此可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依法治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村的生动实践,两者密不可分,辩证统一。因此,我们在大力开展依法治村的同时,必须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新形式下依法治村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民主氛围。

首先,必须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村工作结合起来,而这其中的首要问题是要解决依法建制。实行依法治村首先要有反映农村社会发展规律,代表村民利益和意志的村规民约,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广大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具体地说,农村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一是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村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党员议事制度,明确议事内容和规则,确定活动方式、程序和时间,规定职责和权力;二是村务公开制度。要在村务公开的组织、内容、阵地、形式、程序、制度、档案、监督、整顿等十方面进行规范,变“要我公开”为“我要公开”;三是村规民约制度。要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为依据,从实际出发,把握好个别和一般的结合点,制定出一套上合国家法律,下合村情民意,具体可行的村规民约。四是解决好制度化、规范化问题。在建章立制的过程中,应注意可操性,对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应怎么样做,不应怎么样做,做出明确规定,并尽可能进行定量分析,使之既便于遵守执行,又便于检查监督。

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的监督机制,既是依法治村重要标志的组成部分,又是实现依法治村不可缺少的手段和重要保障。一要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抓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克服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倾向,要把抓好这项工作作为各级各部门有关责任人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进一步调动工作积极性;二要加强村级班子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要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促使其转变思想观念,适应新形式下依法治村、民主治村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正确执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三要加强民主监督,做到“三结合”,“两突出”。“三结合”就是政务公开与党务公开相结合,政务公开与查处反馈相结合,政务公开与发扬民主相结合。“两实出”就是在内容突出重点,即重点公开大事、要事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在方法上真正监督。同时要建立干部廉政制度、民主评议村两委成员制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