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工作体会范文 发布时间:2012/10/19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我就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这一主题谈点粗浅体会。

一、要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认识民生工程

所谓民生,即国民的生计与生活问题。孙中山曾经将民生问题概括为衣、食、住、行四要素。但时代在发展,民生问题的要素也在不断变化,在现代社会里,民生和民主、民权相互倚重,而民生之本,也由原来的生产、生活资料,上升为生活形态、文化模式、精神状态,既有物质需求也有精神特征。就我国目前而言,民生问题突出表现在就业再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所以,民生问题说到底,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问题。

1、实施民生工程是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让老百姓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表明,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它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只有经济的发展,没有社会的进步、民生的改善,发展就失去了意义,就不是科学发展。为此,我们要正确认识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关系,不能把改善民生看成是单纯的福利问题。因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不断提高人民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使老百姓的生活越过越好,同时,也应看到民生工程许多方面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发展。比如,发展职业教育可使劳动者素质明显提高,建设人力资源市场有利于促进充分就业,信息人材将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民生领域投入的增加可激活消费,扩大内需。从这个意义上讲,民生工程不仅是惠民工程,实质上也是发展工程。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大力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快社会事业的发展,更加注重关注民生,更加注重人民群众物质文化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实施民生工程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解决好民生问题,保障群众安居乐业,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市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下岗职工、国企改革、城市拆迁、沉陷区群众生活保障等不稳定因素比较突出,加上洪涝灾害频发,极易造成部分群众致贫返贫。所有这些,都对我们如何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实施民生工程,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不断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才能从根本上化解这些矛盾和问题,才能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才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正向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只有不断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力度,努力实现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

3、实施民生工程是执政为民的客观需要。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是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相互联系的具体体现,做好民生工程是我们的天职。实践证明,抓住了民生,就抓住了施政执政的方向,就抓住了执政为民的关键。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为民执政、靠民执政的思想,常怀为民之心,常谋为民之策,常行为民之举。只有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摆花架子,不搞形象工程,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才能顺民意,得民心。只有坚持务实为民的情怀,做到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急事办快、难事办妥,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衷心拥护,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理解,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由此可见,民生问题不仅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也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只有把民生问题作为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科学发展观才得以落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得以构建。

二、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民生工程

我国自古以来就将“民生”与“国计”相提并论,民生问题一直与国家发展存在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儒家治国理政思想的核心是“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管子》指出:“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左传》强调:“政之所兴,在顺民心。”这些论述,无不反映了古代先贤对民生问题的重视。然而,民生问题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很少受到过真正的重视,反而民不聊生似乎成了中国历史的一种常态。只有到了新中国成立后,民生问题才真正受到关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即是毛泽东倡导并逐渐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宗旨的。但遗憾的是,“十年**”和计划经济对生产力的束缚,国家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获得发展,解决民生问题的成效在计划经济时代也并不很大,所以,到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依然是共同贫困的局面。改革开放近30年来,民生问题受到普遍关注,改革开放的进程,其实就是不断重视民生、改善民生的过程。邓小平对此有很多讲话,其中明确提出要把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判断是非得失的重要标准,强调一切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要看“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领导集体更是明确提出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种观念的变革和发展理念的革新,把发展观落实到人民的生存、发展等基本民生问题上,正在引领着我们国家迈向现代、文明、进步的全新发展阶段。古今中外无数事实表明,谁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谁能切实解决好民生问题,谁就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反之就可能失去政权,失去为人民服务的资格。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生得到了极大改善。然而,经济指标的增长与发展,并不意味着中国民生问题已经得到全面解决。因为前一个时期解决的民生问题,主要是初级阶段的初级民生问题,而现在民生问题与时代发展同步,其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扩展,并且由单纯的物质生活转向全面化。诸如阶层差距和分配差距的扩大、就业难、看病难、上学难、买房难、食品安全等问题,这些都是当前民生的基本问题,都是需要重点解决的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因此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于当前各类民生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既要注重发展成果的普惠性,更要关心和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众的生活困难;既要锦上添花,更要雪中送炭;既要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更要着力探索建立健全保障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更好地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我认为当前民生问题最迫切的要解决好四个基本问题。

1、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是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条件。我国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这是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有利条件,同时扩大就业的压力也是很大。未来十几年,是我国就业压力最大的时期,特别需要提高城市对就业的综合承载能力。实践证明,一个城市吸纳外来人口就业的能力越强,这个城市就越有活力,看一座城市繁荣的程度,不是看有多少高楼大厦和宽阔的街道,而是应该看能不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为就业人口提供哪些吃住行和社会安全的条件。必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突出位置。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的方针。第一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岗位。以发展促进就业和扩大就业规模,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中小企业,尽可能多的增加就业岗位。第二,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培育创业主体,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推动创业型社会建设,扩大就业容量。第三,推进就业体制改革创新。就是统筹城市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第四,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要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行为,认真实施工时、休息、休假、最低工资、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加强劳动执法监督,维护劳动者权益。

2、教育是民生之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人力资源丰富是我国的最大优势,但要把人口多的压力变为人力资源财富,必须通过发展教育提高人力资源能力。在中国,家庭与个人对教育的投入不仅是普遍性的,而且大多是不惜代价的,不管是有钱人还是贫困的人,送子女接受教育非常自觉。从现实来看,政府应当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的投入。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主要是促进义务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要促进教育公平,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技能型人才短缺,是当前人才结构中的突出矛盾,其根源在于职业教育滞后。加快培养劳动者就业的能力,努力使劳动者人人有知识、个个有技能。要密切重视目前高等教育的弊端,注重增强学生的四种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改变有事没人干,有人没事干的现状,提高全社会的创业能力。

3、分配是民生之源。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保障人民生活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打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制度,形成了按劳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出现了城乡、地区、行业和部分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持续拉大的现象。这就要加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第一,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制度,目的在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造福社会。第二,要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和企业所占比重持续提高,而居民收入所占比重明显偏低,提高居民收入,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消费水平。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