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稽查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工作体会范文 发布时间:2010/9/7

药监稽查工作经验交流材料第2页

益,有效防范错案的发生。
3、申辩意见采信与否及理由。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应说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信及其理由。我们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就应当得到尊重和维护,有必要予以明确的书面答复,比较好的办法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增设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及理由。在现有的格式处罚决定书无此项的情况下,另附文书说明,体现了科学执法、理性执法。同时也可以起到法律宣传与教育的作用。
4、举报回复函。由于许多匿名举报不会被查处,为引起重视不少举报人采取署名举报方式,受理举报机关除负有保密义务外,应保障举报人对其举报查处的知情权,因此对举报人地址清楚的,应将举报查处结果发回复函;对地址不详但留有电话号码的应电话回复查处情况并作好记录。
六、其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引用法律条文。正确引用法律条文反映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逻辑思维清晰。比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除了第二款、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外,不要忘记了首先违反的是第一款禁止性规范。又如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所适用法律应为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的规定,不要习惯地将上位法列前。
2、想象竞合的法律适用。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而规范本身不存在必然的重合或包容。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即“择重原则”,比如无证经营假药行为,虽然《药品管理法》在财产罚上是同一幅度,但性质却不同,刑法上销售假药是危险犯,刑事责任追究非常严格,最高量刑幅度是死刑,客观方面只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刑法》对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其他物品(包括药品)客观方面要满足情节严重的特征,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可见销售假药性质更严重,应择重按销售假药处理。《药品抽验管理办法》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无需检验而直接进行处罚只能对一般情况而言,如有假药嫌疑,应进一步查清假药,追根朔源,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正确履行我们的职责。
3、合理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是性质类似的行政强制措施,目的一致,但方式不同。只要能达到控制的目的,应优先选择查封。这样当事人更容易接受,解除时便利,减少执法成本,加上药监部门一般无合适保管条件。扣押时,有时现场对货物难以清点,只能集装扣押,应在每件货物上贴上有当事人签章的密封封条,清查时请当事人一起开封,清点登记签字,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4、正确理解法律用语。依法行政要求我们每一个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法律知识,不要忽视了一些常见的法律概念。比如:不少文书开头部分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其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一个自然人,法人单位指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指主要负责人,个别新来的稽查人员易混淆为两个自然人。
5、严格执行对举报人的保密制度。我国目前还未出台《证人保护法》,但《刑法》、《监察法》和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都有保护举报人的规定。受理举报的机关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即使举报失实。如果是故意诬告、陷害也应由国家的有关机关来追究。实际工作中,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受理举报查处的案件,当事人一般对行政机关没有意见而对举报人意见大。因此对举报人必须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6、要让当事人正当行使听证权利。听证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依法需要听证的必须告之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实践中要求听证的当事人一般对处罚存有较大争议。听证主持人必须保持中立,注意对证据质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负责任地写出听证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以便合法合理地作出处理决定。
7、注意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稽查工作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最为具体的体现。我局紧紧围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这一中心,努力在加大稽查力度和提高社会的关注认可度之间寻找好的平衡点,坚持把依法办案、理性办案、文明办案有机结合起来,取得了“工作不断有进步,群众逐渐更满意,政府变得更放心”的良好局面。,我局在加大稽查工作力度的形势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并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十佳发展环境人民群众满意单位”称号,这与监管理念的转变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将以此为起点,按照吴浈局长关于科学监管的讲话精神,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科学技术支撑的作用,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