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兼治、重在源头是解决法院**问题的关键

条据书信范文 发布时间:2010/9/7

标本兼治、重在源头是解决法院**问题的关键

标本兼治、重在源头是解决法院
**问题的关键

目前,涉法涉诉**已成为全国各级法院最为紧迫、最为棘手、最具有负面影响的大问题,按照“大**”等要求,广大法官们要抽出相当大的精力,处理形形色色的**案事件,用十倍的谨慎百倍的努力,去化解一个个难以化解的矛盾和问题,即使完全解决了这些为数众多的案事件,也势必已经或正在很大程度的消弱和降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对建立健全法治社会增添了一道挥之不去的浓重阴影。
人民法院成为涉法涉诉**大户,有着许多深层次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概括起来一是因为法院处在调处社会、经济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类案件是行政、民间调处不能的,都具有一定的对抗性。二是国家法治尚未健全,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还处在形成过程中,这个时期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一部分群众用一知半解的法律条文要求实现法律利益,又往往不愿尽法律义务,曲解法律的现象大量存在。三是有些审判人员素质不高,辩法析理能力不强,不能使当事人信服,有时审判中环节性、程序性工作不细、不全,易造成当事人误解。四是部分案件存在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的问题等等。这些主客观方面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增大了法院的**总量。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条例,对全国涉法涉诉**工作起到立竿见影的重要作用,它有针对性地规范了**工作渠道,明确了**责任和义务,确立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解决**工作隐患、处理大量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工作作用巨大,但对于彻底解决法院可能出现的新的**案事件,也不可能成为一剂万能的良药。徜若经过广大法官同仁的百倍努力,把大批旧存**案事件彻底解决或正在解决中,新的涉法涉诉案事件窦生,那么**问题就会形成恶性循环,法院就永远摆脱不了**债的缠绕,而处处被动挨打。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法院**问题的关键,在于标本兼治,特别是从源头上消除**苗头,堵塞**漏洞,正本清源,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彻底跳出被**问题困扰的怪圈。
一、牢固树立**问题无小事意识,从各个环节、每个细节上工作到位。
同样是对抗性很强的案件,通过审判人员的努力,有不少案件被成功调解处理,实现了息事宁人;同样是法律意识淡薄的当事人,经过法官的告知宣传,辩法析理,有不少当事人提高了法律意识,实现了严肃执法。大量的事实说明,除极少数案件外,绝大部分案件只要广大承办法官责任人到位,工作到位,是可以避免**问题发生的。在审判实践中,一种思想和一种行动在无形中影响和支配着法官,即是所谓独立办案思想和一判了之的做法,从而引发了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等连贯动作。因此,要引导广大法官正确分析和认识我国现阶段法治尚未建立健全的形势,正确面对部分法治意识不强、知法水平不高的群众。须知,如果因为我们的孤立办案或者疏忽大意,酿成**案事件,再想化解矛盾和问题必将阻力重重,不仅劳神费力,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司法形象,因此,必须树立**问题无小事的意识,充分认识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甚至每一个办案细节的不负责任、精心大意都会引起**问题,象任长霞、李其宏等优秀人物那样,坚决克服思想上的无关痛痒、不计后果,行为上的一判了之、草率结案,时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把百姓的冷暖挂在心间,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才能肩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履行好“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神圣职责。
二、完善立案和审执风险告知制度,增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正确接受法律裁决的承受力。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立案庭承担了立案、收费、接待、流程管理等等大量繁重而艰巨的任务,成为人民群众跨入法院的第一座桥梁。大量的审判实践告诉我们,当事人在立案环节仅仅知道自己的诉求能否立案,能否为法律所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在立案的同时,对未来他们将承担的裁决风险、执行风险,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才能够在裁决和执行过程中全面、正确地接受法律处理,配合法院工作,这不仅是加强**工作的要求,也是全面贯彻法律宗旨的要求。因此,这项诠释风险、告之风险的重任首先就落在了立案庭的广大法官肩上。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受理案件明白卡时,不仅要写明当事人的其它权利和义务,而且必须写明败诉风险和执行风险;同时,广大立案法官在立案前后还要将审执风险明白无误地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告之当事人民商事和行政诉讼的审执风险,而且这些风险只能由双方当事人承担是法律的宗旨,从而为案件的顺利审执结案奠定坚实的基础。当然,在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上,承办法官还必须见缝插针地向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方解释审执风险,务求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审执风险,自觉接受法律裁决和执行结果。
三、讲求审判艺术,注重审执实效,努力做到案了事了。
建立健全法治社会一方面带来了诉诸法院的各类案件的增多,另一方要求广大法官的司法水平不断提高。绝大多数当事人终生在法院可能只打一次官司,就是这一次诉讼让他们彻底了解了法院和法律。因此,广大法官要树立案件质量就是审判生命,审判效果就是自己的义务的思想,一方面钻研审判理论,学习相关知识,夯实优质办案的基本功,作专家式全能型的法官;另一方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程序和实体并重,并讲求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庭审是法院审判案件的集中体现,承办人必须在基本把握案情脉络的情况下开庭审理,要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一起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庭审中既要严格按程序办,同时还要有的放矢地重点调查了解,通过庭审达到查证、认证和定案的目的。案件裁决文书是法院裁决案件的依据和结果,粗枝大叶、疏忽大意只能导致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误解,增强他们的对抗性。要把判决书写成一篇论据确实充分,论点鲜明,论证有力的论文,把法院的审判活动通过裁决书一目了然地展现出来。越是争议大、影响大的案件,越是要开好庭、写好裁决文书,这是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的唯一方法。同时,广大法官要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完善行之有效的审执工作方法,诸如调处纠纷,执行听证,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等等,努力达到案了事了的目的。
四、认真负责地做好案件回访考察工作,防止重诉上访事件发生。
回访考察工作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创举,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了,但在实践中坚持得很不够,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一张回访考察表一发了之。我认为并不是所有已结案件都要进行回访考察,要对已结案件进行分类排队,针对那些判后矛盾未结或者未能完全解决的案子进行重点回访,对于那些通过法院内部调整可以解决的问题,就要抱着为当事人负责、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态度,尽心尽力地解决;对于那些法院内部无法解决的矛盾,也要想方设法地尽可能帮助解决。即使通过努力仍无法解决的,也要给当事者解释清楚,心理抚慰到位。实践证明,认真负责地回访考察,是防止重诉上访的一条重要途径。
“问渠何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从根本上解决法院存在的涉法涉诉**问题,关键是标本兼治,重在源头,只要广大法官同仁们牢固树立了**问题无小事意识,从各个办案环节,从每个办案细节上做深做透工作,把每个案件努力办成“铁案”,办成当事人信服的案件,并设身处地为当事人分忧解愁,我认为法院的**问题必将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