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概述(补充)

常用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0/11/13

公文概述(补充)第2页

,此一用语多用在上行文。
 请备查:表示发文者为尊重受文者的关系,在决定从事某项事情之前或同时,行文受文者报备,此一用语多用在平行文或下行文。
 请转行照理:表示发文者请受文者转行其所属之单位办理,此一用语多用在平行文或下行文。
 希照办:表示发文者行文受文者,希受文者依文照办,此一用语多用在下行文。
希办理见复:表示发文者行文受文者,希受文者办妥后务必回复发文者,此一用语多用在下行文。
 希转行照办:表示发文者希受文者转行其所属之单位照办,此一用语多用在下行文。
2、称谓用语:
(1)直接称谓用语:表示发文者行文受文者,如何称呼受文者,又如何自称。
 有隶属关系之机关:上级对下级称「贵」;下级对上级称「钧」;自称「本」。例如:考试院对铨叙部称「贵部」,自称「本院」;铨叙部对考试院称「钧院」;自称「本部」。
 对无隶属关系之机关:上级对下级称「贵」;下级对上级称「大」;平行称「贵」;自称「本」。例如:考试院对内政部称「贵部」,自称「本院」;内政部对考试院称「大院」;自称「本部」。又如:考试院对行政院称「贵院」,自称「本院」;内政部对考选部称「贵部」;自称为「本部」。
 对机关首长间:上级对下级称「贵○长」,自称「本○长」;下级对上级称「钧长」;自称为「职」。例如:行政院院长对内政部部长称「贵部长」,自称「本院长」;内政部部长对行政院院长称「钧长」;自称「职」。
 机关(或首长)对属员称「台端」。例如:局长对本局职员称「台端」,自称「本局长」;职员对某地长称「钧长」;自称「职」。
 机关对人民称「先生」、「女士」或通称为「君」、「台端」。机关致民众公文,男性称「先生」,女性称「女士」;来文所署姓名无法分辨性别时,称「君」。至于本文内无论男女,均可称之为「台端」。
 机关对对团体称「贵」;自称「本」。例如:某地政府对消基会称「贵会」,自称「本府」;消基会对某地政府称「贵府」;自称「本会」。
(2)间接称谓用语:所谓「间接称谓用语」,就是发文者行文受文者,文中提及第三者(机关或个人)时,如何称呼第三者。
 对机关、团体称「全衔」或「简衔」,如一再提及,必要时得称「该」。例如:行政院行文内政部提及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可称「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全衔)或「环保署」(简称);如一再提及,可称「该署」。至于简称须习用有素,不可任意称之,例如: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简称为「原能会」,不称「原委会」或「能委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简称为「公平会」,不称「公交会」。
 对职员称「职称」。例如:考试院行文内政部提及行政院新闻局某位科员,可称「行政院新闻局(或新闻局)科员○○○」;如一再提及,可称「该员」。
 对个人一律称「先生」、「女士」或「君」。例如:考试院行文内政部提及民众李四,可称「李四先生」或「李四君」;如一再提及,可称「该先生」或「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