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贿犯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综合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1/1/11

论行贿犯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3页

利益的行贿人应以罚金刑为主。这样一方面使公民认识此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行为,另一方面也避免造成公众失衡的心态(毕竟目前中国的法治进程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顺利)。同时也适应国际刑法趋势。
据此,对行贿罪法定刑这样规定:因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包括谋取非法利益巨大(当然达不到犯罪程度),用公款行贿的及其它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主要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0月版,第640页
2、赵炳贵,犯罪客体概念之新诠,《法学家》(京).6.68
3、李文燕主编《中国刑法学》,中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3
4、游涛,论我国犯罪客体的概念,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安研究),.2.63
5、游伟、肖晓祥,论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为他谋取利益”—现行立法及其与理论、司法的冲突研究,《政治与法律》(沪).6.20—22
6、孙立红,也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关于社会危害性的再认识,《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4
7、俞梅荪,世界之交:我国刑法的现实与趋势,《山东法学》,1999.4
8、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1992年第6页
9、陈兴良,《当代刑法新视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社第6页
10、储槐值,议论刑法现代化,《中外法学》
11、张循理,利益论九讲[m],中国青年出版社1987版第7页
12、马克思恩格期全集(第2卷)第82页
13、司马迁,史记(卷129)
14游伟、肖晓祥,论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现行立法及其与理论、司法的冲突研究,《政治与法律》(沪).6.20—22
15、单民,《贿赂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0—1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