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之间的衔接沟通机制探寻

综合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2

加强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之间的衔接沟通机制探寻

加强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之间的衔接沟通机制探寻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新的发展形势对稽查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对于稽查工作来讲:如何适应新形势,充分发挥稽查应有的职能作用,达到以查促管、强化管理的目的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然而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的各自为战、信息不畅、联系不紧密等实际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因此,市国税局提出了“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目标思路,以期完善内部管理,加强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之间的联系,形成顺畅高效的衔接沟通机制。

一、充分认识“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税收征收、管理、稽查三大环节是有机整体,税务稽查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关系是“促进、监督、服务”关系。稽查是手段,目的是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营造良好的税收经济发展环境。可以说,税务稽查既是税源监控工作的重要补充,又是对其他征管工作效果的检查与监督。一方面,通过对违法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行政处理,分析和研究税务机关在税源监控、税款征收、税法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现征管手段尚未完全到位的“死角”,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增强征收管理的手段,监督、完善税收管理。另一方面,税务稽查作为征收管理的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打击涉税犯罪、纠正税务违法行为、促进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创造法制、公平的税收环境。稽查与征管的有效协调与反馈,是实现税务稽查作用的主要途径。

二、当前稽查与征管联系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稽查与征收管理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征、管、查各自为政由来已久,没有形成定期联系制度,联席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等机构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征管部门对稽查局查处的案件缺乏了解,稽查局也对征管部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缺乏交流,征收、管理、稽查协调不力,以至出现老问题依然故我,新问题不断产生。

(二)税务稽查工作没有完全发挥以查促管的效能。一方面,稽查信息反馈不及时。一般而言,稽查部门要在案件执行完毕后,以某种形式向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如果稽查人员入户检查后,没有将发现的涉税疑点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那么税收管理员对被查单位可能仍然按照正常户管理,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稽查工作所反映的问题有限。首先,税务稽查具有很强的突发性、阵对性和机动性,通常表现为对一些具有典型性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很难面面俱到。其次,由于纳税人的数量逐年增长以及稽查人力、物力有限等因素,势必影响工作的开展,稽查部门难以掌握辖区所有纳税人的问题。因此,通过稽查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个性化比较突出,普遍性往往不足,无法全面促进征管工作。

(三)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仍需加强。首先是税源基础信息更新不及时。税务稽查部门在实施稽查前需要查询纳税人的一些基础数据,如纳税人的地址、电话、纳税核定、发票领购等基础信息情况。但是有时系统信息更新不及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二是个别征收基础资料的保管有待加强。如纳税申报资料保存不完整等,影响到稽查选案,同时会造成税务稽查部门由于缺乏原始资料作依据而难于处理的尴尬局面。

三、畅通稽查与征管联系渠道的措施和建议

一是提高对加强征管与稽查之间联系的认识。要做好新时期税收工作,必须建立起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因此,税务机关要从内部管理入手,提高对加强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之间联系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探索创新有效衔接的方式和手段,切实发挥稽查与征管的工作合力,推动税收整体工作迈上新的水平。同时要彻底改变把稽查当成组织收入的“调节器”的观念,把稽查工作放在国税的整体工作中去考虑,使稽查工作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税收征管,要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方案和实施意见,明确操作的具体程序、内容、实施步骤、量化指标、组织领导、考核办法等等,形成制度化。同时要增强税务干部的大局意识,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建立保障机制、强化领导。市局牵头,成立领导组织,分工负责,督促工作的开展。同时明确对部门及个人的岗责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检查考核体系和奖惩保证体系。同时制订切实可行的强化稽查、以查促管的考核、奖惩办法,把责、权、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征管查各个岗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各有职权,按劳分配,协调一致,为完成各项指标共同努力。避免推诿扯皮现象发生,使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服务于税收整体工作,促进其不断向前发展。

三是建立畅通稽查与征管交流渠道的四个机制。税务稽查与管理各部门之间应该建立一套规范的联系制度,把稽查、征收、管理各部门联系在一起,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格局,设置统一的信息传递文书,使纳税申报资料、税务管理资料、税收稽查资料在各部门之间相互传递,具体建立四个制度:

1、建立税务稽查三级情况通报制度。一是查前通知,将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涉税疑点通知管理部门(指涉税举报案件和情报交换、上级交办等案件);二是查中情况通报,稽查部门将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及时通报给征管部门;三是检查结束后,将稽查处理结果反馈给管理部门。四是执行反馈,稽查人员将处于执行环节的案件信息反馈给管理人员。

2、征管部门建立与之对应的即时反映机制。首先,征管人员在接到稽查部门提供的查前通知后,应对被查单位建立跟踪台账,加强对此类纳税人的税源监控;并向稽查部门提供该企业的详细情况、纳税申报以及该企业的日常管理情况。其次,接到查中情况通报批评后,可依据稽查反馈的信息,采取相应管理举措,如暂停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转出手续等,同时可对问题进行分析,以此找出管理重点。第三,收到稽查部门的处理结果,及时催缴企业入库查补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第四,收到执行反馈后,在查补税款没有交齐之前可暂停办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手续等。

3、建立征管与稽查定期交流例会制度。以例会的形式为稽查及征管部门搭建沟通平台,加强信息互动。一方面,稽查部门可将近期涉税举报情况以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相应管理部门,便于管理部门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征收管理部门将功赎罪征管中发现的涉税疑点提供给稽查部门。此外,征管与稽查交流、交换意见,特别是对政策上的不足所提出的看法和建议,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为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依据,从而为税收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政策保障。

4、案例分析通报会等制度。要充分重视案例分析工作,做到一案一析,将案例分析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案例分析要及时对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及时研究措施,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种涉税犯罪活动。同时建立稽查征管互动工作机制,在做好个案分析的同时,应将阶段内某个行业、地区的专项检查进行归纳总结,提炼出行业综合案例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提出稽查建议,传递给征管部门,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