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民主推荐责任制问题初探

综合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1/1/10

干部民主推荐责任制问题初探第2页

须为准备承担责任而签名;以组织部门名义提名推荐的,组织部长必须在推荐材料上为准备承担责任而签名。
这样做看上去会给任用干部的党委组织部门和组织部长增添了许多责任,增加了很大风险,其实不然。其一,由于组织部长在为很多推荐材料签字的同时意味着责任的产生,可以促使组织部长在“签字”时变得格外慎重。其二,主要领导要倚重组织部长,不可能总是让组织部长为自已承担本该是自已承担的推荐责任,否则,组织部长难当,更反映出主要领导在用人问题上的独断。其三,使组织部门在选人用人上更有发言权,主要领导选人用人的“权力”似乎被分割了一部分。“权力”的分割比极少数人说了算更加符合民主的要求。因为组织部门对干部各方面情况掌握得比较全面,随着责任的增加,这种推荐会越来越慎重。其四,即便有“两厢情愿”现象发生,随着干部考核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被使用的干部中那些“庸才”会逐渐浮出水面,这种畸形的所谓“默契”也早晚会被揭穿,这说明选人的人本身就不可靠,选人用人者的“政绩”可想而知,这以会牵涉到他们个人的政治生命。基于以上分析,如果组织部长是有正义感和责任心的人,公道正派地推荐干部,就不忘初心来自上面的“压力”;如果组织部长本身就是素质不高,被淘汰出局也是理所当然的事。
3、初始提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划定。
也就是给哪些人赋予初始提名权的问题。按照民主的原则,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具有推荐干部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推荐行为人的观念、素质和利益的多元性,推荐结果一定是分散的,如果把所有的推荐结果都进行一一地研究分析,就会陷入无度民主的境地。因而必须有合理的集中,为更加有效地体现民主构建新的载体。这种集中既是为了提高采纳民意的效率,也是为了合理地体现组织意图。初始提名权行使范围的划定,其意义正在于此。当然,初始提名结果并非最终的任用结果,还有本单位进行民主推荐这一步骤,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干部是过不了这一关的,德才表现平平或群众不满意的干部会被淘汰。通过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初始提名权应划定的行使范围为:
(1)比推荐职务级别高的领导干部。有些地方在干部推荐中尝试群众推荐、联名推荐甚至个人自荐等形式,我们认为这些做法皆不可取。一是因为推荐范围过大,推荐结果分散,不易集中。二是因为推荐周期过长,成本太高。三是受视野范围、观察角度、个人好恶和本人素质的制约,推荐人难以从更高层次上全面了解干部的各方面表现,也不易针对推荐职务进行比较选择,还会发生感情推荐、利益推荐现象,导致推荐失准。三是推荐责任难以明确,责任无法追究,容易产生推荐的随意性。比推荐职务级别高的领导干部,一般能站在较高的层次上,在工作中通过比较鉴别,对下级干部有一个相对全面的了解,对哪些人适合在所推荐的职务工作有一个比较准确的看法,能够减少推荐的盲目性。这样做是否就不能体现群众“四权”了呢?当然不是。因为推荐对象还要经过确定重点推荐对象和到本单位进行民主推荐两个环节。
(2)与推荐职务级别相当的各单位党委(党组)可以在本单位民意调查的基础上,经过集体研究,以组织的形式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推荐本单位干部。这样便于组织部门掌握各单位干部的培养情况,让各单位有权站出来说话,让实绩突出的干部进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的选择视野。
(3)推荐人禁止推荐与有自已有回避关系的干部,这样有效地防止认人唯亲。
(4)此前三年之中推荐对象有在推荐人管理权限或业务范围内工作半年以上经历。这样,推荐人一般来说对被推荐人有一定的了解,提高推荐工作准确性。
推荐对象一般应是同级后备干部。
五、个别提拔领导干部推荐工作程序必须规范。
《干部任用条例》对推荐环节做出规定了明确规定,干部推荐工作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去做。为了进一步扩大民主,科学合理地选拔任用干部,我们认为推荐工作程序还须细化。通过对《干部任用条例》的认真理解和对推荐程序的深入研究,我们设计出个别提拔领导干部推荐过程的工作流程:
1、发布推荐公告。
在个别提拔任用干部前的二个月之前,要在一定范围内对推荐职务和推荐条件进行公告。这样既可以让扩大选人范围,公开选拔条件,加强民主监督,又可以为选拔干部的各个环节,尤其是给推荐和考察环节留有一定的时间,防止突击提拔、草率行事现象的发生。
2、进行初始提名,初步提出推荐对象。
任命干部的党委领导、组织部门、与推荐职务同级的单位党组织、领导干部个人进行初始提名,提出初步推荐意见。以任命干部的党委或组织部门名义提名的,党委或组织部门主要领导要填写提名材料并署名;以与推荐职务同级的单位党组织提名的,要提交主要领导署名的推荐材料;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推荐的,要提交署名推荐材料。
3、差额确定重点推荐对象。
组织部门对众多推荐结果要进行认真审核,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根据推荐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业绩、自身特点以及推荐职务的需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确定重点推荐对象。这次会议的要件之一是必须提供署名的提名材料或推荐材料,否则,组织部门有权拒绝研究。这个环节非常重要,是明确推荐、追究推荐责任的唯一依据。重点推荐对象的数量可以是推荐职务的几倍,为下一步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和差额考察留下余地。
4、本单位民主推荐。
组织部门到重点推荐对象的单位进行民主推荐。
5、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与任用干部的党委沟通,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综合各方面情况后,专门召开会议确定差额考察对象。
六、干部推荐责任的追究
干部推荐责任制的最终环节是在干部推荐责任的追究上。如果被任用的干部出现了问题,有几种可能:
一是某些干部在被推荐之前已经出现问题,而是掩盖较深未被发现,任用之后逐渐显露出来,这当然要追究推荐者“荐人失察”的责任。
二是推荐之前没有问题,而任用以后出现问题。然而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形成的,很可能在出现问题之前就已经形成了某种倾向,只是没有被发现。因此推荐人也应负“荐人失察”的责任。
三是所任用干部不能开拓进取,难以胜任所承担的工作。这与本人的素质、能力有关。当初使用时也没有看到这一点,推荐人也应当负“荐人失察”的责任。
1、推荐责任的追究期限。
据有关资料显示,从领导干部腐败行为的产生到案发有一定的“潜伏期”,而且,这个“潜伏期”有延长的趋势。由此可见,对用人失察失误中推荐责任的追究期限不可过短。然而人是可以随着环境和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所以追究期限又不可以过长。
通过调查,大家比较认同的观点是:对干部任用后出现问题的推荐责任追究时限就为3年,即只要所推荐的干部在任职后3年内发生问题,不管问题是何时暴露的,也不管推荐人身处何位,都要追究推荐人的责任。换句话说,推荐人要对推荐人在任职后3年内的行为负责。也有人认为职务的高低必然意味着推荐责任的轻重,推荐责任的追究期限可参照选任制干部的任期,即对县级干部推荐责任的追究期限为5年,对科级干部的推荐责任追究期限为3年。这个问题尚需进一步讨论。
对干部在任用前已经产生问题的,无论这些问题是何时发现的,都要追究本次任用的推荐人的责任。也就是说,推荐人要对推荐对象在推荐行为发生之前的表现负终身责任,以增强推荐人的责任感,确保推荐行为的严肃和谨慎。
2、推荐责任的追究方式。
在追究推荐责任前首先要科学合理地鉴定推荐责任,要分清推荐责任人是故意隐瞒推荐对象的问题,还是玩忽职守造成荐人失察失真,是推荐责任人凭个人好恶主观臆断,还是接受了推荐人的馈赠进行权钱交易。不管是哪种情况,追究责任是肯定的,否则,推荐责任制就是一纸空文。
第一,推荐责任的追究应依据干部出现的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距推荐行为产生的时间长短综合判定。
第二,推荐责任追究可比照对发生问题干部的处理结果,明确追究的程度和形式。例如,推荐对象在任职前已经产生严重问题而未被发现,任职后才暴露出来,给予了开除党籍处分,那么推荐人要给予警告处分;若前者为留党察看处分,推荐人给予戒勉。等等,类此方式进行。具体的追究规定,还要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制度。
3、推荐责任的追究权
依以上设计,推荐责任的追究权只能设在任用干部的党组织的上一级党组织。因此,推荐责任追究制度只能是由高层制定,自上而下贯彻执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对“荐人失察”者追究责任,对推荐行为起到约束作用,从源头上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综上所述,我们在干部的民主推荐过程中,不仅要充分地体现民主,更要认真地落实干部推荐的责任,以追究为手段坚决打击干部推荐工作中不正当行为,以增强干部推荐工作的严肃性,促使推荐者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真正从源头上抵制选人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在干部工作中落实正确政绩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