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四个结合”扎实推进大学习大讨论活动
做好“四个结合”扎实推进大学习大讨论活动
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把法院干警的思想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我们要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与会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时发表的重要讲话及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工作中做好四个结合,确保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新阶段奋斗目标的胜利实现。
一、要与服务大局相结合,认真履行法律职责。
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的正确政治方向。人民法院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就是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科学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一是要围绕发展抓审判。hjt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要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是硬道理,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调节、保护、规范、服务的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公正司法,妥善审理和调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纷争,保护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服务,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围绕稳定抓落实。“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稳定不仅是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而且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稳定意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三是围绕目的抓服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作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和人民法官,被党和国家、人民赋予主持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权力,在各项审判工作中,必须始终代表党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坚持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来行使神圣的审判权,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态度,努力争创人民满意的法院。
二、要与推进改革相结合,加快司法改革工作。
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代表,是通过不断摒弃和废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些陈旧的、落后的生产关系来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作为人民法院,也必须不断深化改革,革除一些妨碍和影响审判工作发展进步的陈旧模式,推动审判工作科学、高效运转。这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当前,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部署,从法院推进审判改革的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深化、完善和创造经验。一是要在思想认识和思维方式上要有大的变革和飞跃,决不能固步自封,满足于现状。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以新的思维方式,确定新的工作思路,制定新的措施,以新的改革措施推动审判工作运行。二是要有改革创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我们一定要适应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来检验一切,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敢想敢试,敢于创新,勇于探索。遇到挫折不灰心,受到责难不退却,取得成绩不自满,要善于总结,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审判改革任务的完成。三是明确改革的原则和重点。在深化法院改革的过程中,要做到:法院的改革要与十七大所确定的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相适应;法院的改革要与确保司法公正相适应。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在法院的人事制度改革、审判流程改革、管理机制改革和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上,要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这些重点改革取得圆满成功。近期,应着重积极探索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管理体制,党形成以职业化分工、专业化管理为模式的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新机制,为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探索一条新路。
三、要与司法为民相结合,保障和服务民生。
我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进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审判工作的一个根本的标准,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民生中去。一是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要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探索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其制定辩护人。二是要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要巩固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的工作机制;根据乡镇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设立巡回审理点,派人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案件;在村社实行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即时宣判;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解决民间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加强对农村贫困群众或文化水平较低当事人的口头告知,防止告知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调解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是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最佳方式。在当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情况下,要高度重视调解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树立调解是最有效结案方式的观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力争使调解成为更多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尽可能地多适用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要及时总结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新方法,拓宽调解途径,提高调解水平。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防止借调解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紧密结合起来,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四是要高度重视涉诉**,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涉诉**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也是事关社会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难题。要继续贯彻中央、省市委的指示精神,探索建立处理涉诉**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处理涉诉**的力度。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法院自身的责任,努力做到“矛盾不外推、不上交”,切实将纠纷解决在基层。要建立健全涉诉**预警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涉诉**的事件,要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并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疏导、化解工作,要严格落实涉诉**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狠抓责任追究,搞好源头治理。
四、要与队伍建设相结合,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
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和关键,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改革开放和发展方式呈现多样化,社会生活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这些都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领导水平以及拒腐防变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一些法官政治素质不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道德价值扭曲、办案不公、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以及对群众冷、硬、横、推的官僚衙门作风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和败坏了法院队伍形象。因此,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要求,把全面推进法院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中心任务来抓。一是要教育法院干警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自己思想和行动的指针,努力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二是要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要廉洁、要勤奋、要扎实、要高标准、要团结,要以超前的思维、超群的能力和超人的业绩为干警作出榜样。三是要坚持不懈地狠抓廉政建设,确保队伍清政廉洁。要建立和完善各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事前预防力度,教育干警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勤勤恳恳工作。同时,对违法违纪现象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查处,决不手软。四是要改革和完善法官培训工作,加强对法官的岗位培训和知识更新,抓紧培养一批专家型、复合型法官,实现对法官知识、能力和素质三位一体的新教育培训模式,造就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五、要与强化基层法院建设和人民法庭建设相结合,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加强法院基层建设中去。
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与人民群众关系最为密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前沿阵地和示范窗口,承担着法院80%以上的审判和执行任务。进一步强化基层意识,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前提,是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关键。“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加强基层法院及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