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对工程咨询行业的影响
行政许可法对工程咨询行业的影响
《行政许可法》对工程咨询行业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月27日颁布,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之后颁布的又一部规范、约束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将产生深远影响。
工程咨询业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工程咨询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是为行政部门的行政事务提供咨询服务,因此将直接地受到这种影响的波及,有必要高度重视,我们要学习理解、审视环境、调整策略、积极面对《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的设立范围对工程咨询业务范围的影响
工程咨询机构,特别是综合性咨询机构的项目评估和规划研究方面的咨询业务,主要以政府为服务对象,其业务范围与政府的规制范围直接相关。《行政许可法》限制了政府规制的范围,以促使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化。过去,政府管事太多,大事小事都要经审批、许可,这限制了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自由,阻碍了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行政许可法》为了防止行政许可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按照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权力和权利关系的要求,确立了市场优先的原则、社会自律优先原则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选的原则,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设定了六类事项行政许可: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即使是上述事项,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也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保留少量的,必须由政府实施的,真正属于“公共物品”范畴的行政许可由政府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计委规定设立的我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制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其依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因此,国务院把它们作为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连同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的审批项目共500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这就进一步规范了工程咨询市场,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投资体制改革深化的步伐将加快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与之相关的投资项目审批方式必然会加快调整,进一步确立企业的设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政府主要通过规划和政策引导、信息发布以及规范市场准入,引导社会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和盲目重复建设。一般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对必须审批的项目,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权限。关于权限,即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限制了部门和地方的许可设定权力,目的是消除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法治政府必须是法制统一的政府,但是过去由于法律没有对部门和地方的规制权加以限制,一些中央政府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规章,甚至通过一般规范性文件滥设许可,通过许可乱收费,通过许可为本部门争权,为本地方谋利,通过许可搞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这次《行政许可法》取消了中央政府部门的许可设定权,对于地方政府的许可设定权亦加以严格的限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只能因行政管理急需设定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就是要克服这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弊害,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市场的统一。投融资体制将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向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力的新型体制,工程咨询机制的改革与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是分不开的,咨询机构也应加快凋整机制步伐,以适应投融资体制的改革。
三、程序和制度的变化给拓展工程咨询业务带来机会
工程咨询的宗旨是独立、公正、科学、可靠,这与《行政许可法》确立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把规范许可程序作为立法的重要目标,确立了一系列保障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的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过去,我国在行政许可领域,特别是在批地、批项目及市场准入方面,正是由于缺乏这样—套机制,导致了许多腐败和权钱交易的大案要案。针对这种情况,《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和一套相应的制约机制:首先,要求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必须公开,不允许暗箱操作;其次,实施行政许可,根据其性质,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程序,或以经过统一考试为前提,或事先依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此外,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要为之举行听证;最后,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监督。同时《行政许可法》要求:对任何许可申请人应一视同仁,凡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均应平等给予获得行政许可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或者通过招标、拍卖、统一考试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被许可人;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第三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消、变更或注消其许可;行政机关虽可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对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依法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规范上述程序和制度,一方面取消了政府过去实施的大量的不必要的,还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以自由;另一方面将某些必要的规制转移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施,据全国人大权威人士说,行政审批当中的近四分之一都可以考虑通过中介组织来解决,现有的工程咨询业已形成涉及规划研究、项目前期、设计、招投标代理、监理、项目管理、信息服务等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工作。政府“有限”,而社会需求”无限”,这给咨询机构带来了商机。[本文出自那一世范文网-http://m.nayishi.com]
四、对工程咨询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将便民、高效规定为行政许可行为的基本原则,过去,我们的一些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由于观念、体制和具体工作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不是尽可能为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而是设置种种烦琐的程序、手续,致使相对人为获得一个许可往往要跑几个甚至几十个政府部门,花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行政许可法》为此确立了一系列简便、快捷和方便申请人的相应规则、制度和法定期限,有利于消除政府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和由此导致的效率低下。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不该准予许可的乱许可或者该许可的不许可等问题,《行政许可法》还对有关费用收取、监督与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作了规定,全面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这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作为咨询机构在相关业务中,更应该严格咨询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健全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重视工作失误将引起的法律后果,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