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论文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论文第5页
物的现代法框架内作出妥当规范。对此,北川先生提出了建立作为第三法域的生命体法的构想。
4.计算机系统契约
由于计算机系统的利用,即将计算机的信息处理与通讯系统结合起来的信息网络应用于交易,即可实现从商品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契约系统化。这种与计算机系统结合的契约是新的契约类型,可称系统契约。例如信用卡交易、机票预约系统、银行间结算系统的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交易edi等。系统契约虽然可以综合处理大量的契约问题,但另一方面人的意思却转化为“程序化的意思”。系统契约必然是多数当事人契约,必然发生以往契约理论框架所不能解决的新问题。例如系统机能障碍和不当利用、受害救济及系统经营者的责任等。
5.大量拷贝与权利集中处理系统
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必将对法律制度以极大影响。例如数字技术,使文字、语言、音乐、绘画、电影、电视、广播、通信之间的区别化为乌有。数字技术使得能够大量、方便、廉价、迅速地复制他人著作物,从而严重威胁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存在。大量拷贝随着复印机的发展而日益严重。为此出现了权利集中处理系统。根据规定,使用者支付私人转录录音录像补偿金,就可以复制录音录像。至于复制谁的著作、复制多少,并不规定。补偿金的支付对象是权利集中处理机构,而非著作人。恰如没有债权人的请求权。另一种方法是采取课税的办法。在瑞典、挪威于80年代初采取了对复制机器、磁盘课税方式。这两种办法推广应用的结果,将导致以著作权为私权的著作权法的崩溃。为此,北川先生提出另一个思路,即建立拷贝市场。由权利人将其著作进行登记、录入并提示其许可条件,如果出现愿按其条件进行交易的利用人,则该利用人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汇入权利人的帐户。这种系统将保障作为私权的著作权的实现,而利用人在拷贝市场能够检索到各种著作权信息,并通过拷贝市场的网络与权利人进行直接交涉。这显然是一个很理想的模式,但其是否具有现实性,恐有疑问。
6.信息产品的责任
信息既有财产性又有流动性。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其两面性正在发生变化。根据数字技术,文字、音乐、照片、影视片,均可以数字符号作为信息保存。从符号角度看,这些作品的形态已经没有任何区别。信息与有体物是不同的。现行法上的物主要是有体物。如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限于动产。因信息缺陷产生的损害,无法纳入产品责任法。例如按照烹调书介绍的材料和方法烹饪的食物使人中毒的情形,由于记载化学实验方法的教材有错误导致重伤的情形,如何追究著作人的责任?而实际上由信息缺陷造成的损害,其严重性并不亚于有体物造成的损害。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近年已经发生因教科书内容有错误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7.大规模受害的救济
自己责任原则对于解决现代社会的危险已不再妥当。我们所面临的是近代法所未曾预料的大规模受害和对这种受害的救济问题。如大量的公害、药害,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件、计算机信息网络因停电事故所导致的大规模损害。现代社会被称为风险社会。现代技术所带来的风险,不可预料、无所不在且具有国际性,随时可能造成严重损害。信息化时代,计算机系统越普及,发生各种连锁性灾害的可能性也越高。大规模损害发生的连续性的给付,如受害人将来的医药费、学费、生活费、教养费等,不适宜采用判决方式,而通过加害人与受害人协议的方式可以较妥当解决。
五、结语
我国从清未改制引进欧洲大陆法系民法,至1929-1931年民国政府颁布了正式的民法典。新中国建立,废除了民国政府的法律,转而继受前苏联的民法。因长期实行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民法失去物质基础,直到70年代末,谈不到有真正的民法。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推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为民法的存在和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现在,民事立法正在逐步健全,民法学术研究、教学和实务均有很大的发展。可望在10年至15年之内完成编纂一部现代化的中国民法典的任务。中国在这样一个历史时刻走上民主法治之路,推进民事立法和建立自己的民法理论,不得不同时担负回归和重建近代民法及超越近代民法和实现民法现代化的双重使命。因此,回顾20世纪民法,把握民法怎样从近代民法发展到现代民法,以及了解和研究现代民法所面临的难题,对我国民法立法、实务、学术研究和教学,毫无疑问,都有其重大意义。
注释:
1本文系根据作者在大学法律系讲演记录整理而成,所引用的许多资料无法一一注明,并省略了一些事例,特此说明。
2格兰特·吉尔莫:《契约的死亡》(曹士兵等译),《民商法论丛》第3卷,第199页。
3内田贵:《契约的再生》(胡宝海译),《民商法论丛》第3卷,第294页。
4请参考渠涛:《从损害赔偿走向社会保障性的救济——加藤雅信教授对侵权行为法的构想》,《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288-320页。
5转引自内田贵:《契约的再生》(胡宝海译),《民商法论丛》第3卷,第296页。
6这里参考了北川善太郎:《民法总则》,有斐阁1993年版,第13-14页。北川先生将民法的近代模式概括为:自由平等的人格;私的所有;私法自治;自己责任。
7粱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7-61页。
8同上,第62页。
9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李薇译),《民商法论丛》第6卷,第286-287页。
10关于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不平等及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参考了日本经济法学者正田彬和今村成和的论述,见正田彬:《经济法的性格与展开》,日本评论社1972年版,第45-46页;今村成和:《私的独占禁止法研究》,有斐阁1976年版,第333页。
11这里参考了北川善太郎:《民法总则》,第14-15页。北川先生将现代民法模式概括为:具体的人格;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受规制的竞争;社会责任。
1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第62-63页。
13同上,第64-65页。
14同上,第65-66页。
15同上,第67-69页。
16同上,第70-74页。
17同上,第74页。
18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李薇译),《民商法论丛》第6卷,第283-312页。
说明:本文引自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