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管理论文--积极探索价格行政执法的新途径

法律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1

物价管理论文--积极探索价格行政执法的新途径

物价管理论文--积极探索价格行政执法的新途径
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众民主和法制意识的提高,迫切需要“阳光政府”、“透明政府”,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问题显得愈发重要,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也随之被提到了议事日程。因此,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全力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积极探索价格行政执法的新途径,是价格主管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启动权力阳光运行电子政务建设

按照市里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意见》的要求,根据本局和系统的实际情况,我局分别研究制定了《南京市物价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贯彻意见》,对工作要求和工作分工作出了安排,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到位。同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组织力量,按时完成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等工作;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和实施权力阳光运行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制,分解细化工作责任。自年底通过市阳光办验收合格后,今年初,全局电子政务建设平台已正式投入运行。

二、按质按时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及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是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权力阳光运行的基础,工作量大要求高。为做好依据梳理工作,我局政策法规处在做好内部各部门协调的同时,积极同江苏省物价局联系,保证梳理结果与上级部门相衔接,并指导区县物价局完成梳理工作。为保证梳理结果符合要求,我局经常同市政府法制办保持沟通。今年上半年,我局按照要求完成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各项行政执法行为的梳理工作,通过了政府法制办的审查,并按照要求将初步认定结果通过“南京价格信息网”对外公布。通过清理,共梳理行政处罚项目项,其他行政行为项,行政征收项。五、六月份,根据法制办《关于审核行政执法依据的反馈函》,我局又按照要求完成了行政权利流程图的绘制、执法权限分解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相关制度工作,并报送备案。

三、以价格政务公开为契机,全面规范价格工作各环节

今年初,我局正式起用南京市价格政务公开网,按照市“阳光办”的要求,我局所有价格行政行为将通过网络进行操作,进一步增强价格工作的透明度。为避免价格政务公开带来的负面影响,保证价格政务工作的规范性、合法性,我局的价格法治工作在许多方面从事后介入转入事前介入和事中介入,全面规范定价、调价、执法等各个环节。同时,引入和规范法治工作相关制度,保证价格法治工作服务价格工作实际。年我局在价格法治工作中引入和规范相关制度,避免法治工作中法制处单打独斗的格局,确保价格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鉴于近两年来我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增多,价格行政工作暴露的问题不断增多,仅仅通过法治部门救火式的补救难以对下一步的行政规范化工作起到主动作用,我局在年出台相关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全程参与,特别是相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要参与法庭诉讼和出庭,通过切实的案件介入,确保案件中暴露和出现的问题在以后工作中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

四、探索价格行政执法新途径的几点思考

价格行政执法要适应权力阳光运行的要求,就必须在现有的执法模式上不断创新,不断探索价格行政执法的新途径,改进监督检查的办案方式。物价部门在这方面进行了很多尝试,并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建立了价格政策提醒制度、告诫警示制度、案件回访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对推动监督检查的公开公正公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下面就如何进一步探索价格行政执法的新途径以适应电子政务建设、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要求谈几点思考。

、贯彻落实新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理顺定调价程序。去年国家发改委制定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并修改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对定价程序和行为进行规范。一是加强对政府定价项目的成本监审,特别是加强对进行价格听证项目的监审,确保重大项目价格制定的科学性。二是按照新的政府定价规则,调整定价理念和定价程序。我局去年以来每次召开的定调价听证会,就是按照新的定价行为规则的要求,对听证方案的提出、听证程序、听证代表进行了调整,提交听证的价格方案首次由物价局提出。三是严格按照《南京市物价局制定价格集体审议规则》,履行定价集体审议程序,对提交听证的调价项目实行听证前和听证后的两次集体审议。四是注重听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注重定调价资料的完备。中山陵票制改革前,我局先后召开了消费者包括外地消费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多次研讨会、论证会,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确保了票制改革的平稳。

、确定检查、审理、执行相分离的基本思路。借鉴司法部门的做法,将执法过程划分为检查、审理、执行三个阶段,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分别负责,形成检查权、审理权、执行权相分离的格局,形成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的有机整体。

、建立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为解决以往价格行政执法透明度不高、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我局制定了《公开陈述审理制》、《价格执法监督员制度》,对一些典型的价格违法案件,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领导及新闻记者参加,将行政执法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此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推广,将不断提高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价格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充分体现价格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

、建立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公告制度、曝光制度。权力阳光运行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如实公开。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其中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严重、在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停止价格违法行为且未恢复到法律法规等规定状态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经营者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此外,还应当建立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曝光制度,将违法行为及查处结果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以起到威慑、惩戒和警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