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审判法律论文

法律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4/8/26

媒体审判法律论文

随着新闻媒介技术,特别是网络日新月异的发展,新闻日益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不仅限制在政企要闻、奇闻异事方面,新闻近年来渐渐涉足到了刑事案件方面:张金柱案件、邓玉娇案件、孙志刚案件,经过网络媒体的冲击下,变为了波及全国的公众事件,民众的热情极高,随着媒体的镜头时刻关注着这些案件的进程并时不时的通过各种媒介表达着自己的意见,对这种批评性揭露性的舆论监督报以巨大的希望。研究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人们提出了媒体审判的概念,并对媒体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报以极大忧虑。"媒体审判"就是新闻媒体超越法律的规定,越俎代庖,以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即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大量报道,使得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度超乎寻常的热烈,并因此对案件形成相对稳定的看法.此意义上,批评者认为?媒体审判?有违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干预了司法独立,破坏了法治。
一、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
媒体是否有着如此大的影响力呢?一些惨痛的社会事件已经告诉了我们答案,在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2000年十月,3名卢旺达新闻巨头站在审判席上接受卢旺达大屠杀后人民和国家及社会愤怒的控诉要求他们对100万人的生命负责。他们被指控率先在米勒o科林斯广播电台鼓动胡图族人杀害他们的敌人---图西族人和温和的胡图族人,并用广播为疯狂的胡图族极端分子播放受害人的名字和隐匿地址。包括1995年洛杉矶市发生的震惊全球的黑人大**,这与业余新闻媒体报道罗德尔o金被殴案时对原始录像画面的剪裁取舍有直接关系。媒体所以媒体对一个社会的影响力是巨大的,甚至是一个装满社会矛盾的炸药包,一不小心就是体无完肤。媒体在舆论传播方面有着天然的优越性,它们可以控制人们眼球的方向,却给大家一个公正、客观的姿态。但是媒体追根究底还是盈利性的单位,为了博人眼球,爆出猛料无疑是媒体屹立于竞争对手之上而纷纷采取的手段。而这些特性不可避免的会在一些地方与司法审判发生冲突,从而或多或少的影响正常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有人认为媒体报道影响不值得大惊小怪,法官被影响是他们表现不自信的关系,如果法官能把所有焦点放在审判上那么就不会出现因媒体诱导而误判错判的情形。我认为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媒体审判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知。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司法判断是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形成认识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外界舆论信息会对审判人员产生一定的刺激,进而影响法官的司法认知,形成心理学意义上的两种认知偏差。首先,是首因效应(亦称"第一印象效应")带来的认知偏差。心理学研究发现,第一印象能对人的社会知觉产生较强的影响,并且在对方的头脑中形成并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媒体若插足案件很可能由于审前报道都有可能会以首因效应的模式进入到审判人员的司法判断之中。其次是晕轮效应带来的认知偏差。所以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以不读坊间报纸而著称。
从社会角度来看待,有人将媒体审判推崇为全民法官的审判,认为这是全民进行舆论监督的表现,这是民主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这显然也是不正确的。首先 "媒体审判"不同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这项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公民言论自由权通过传媒的实现,必须受到保护和尊重。但"媒体审判"不一样,它不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也不是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案件之后进行,甚至有些媒体报道依据的是一些道听途说的事实。"舆论审判"反映的是民众意志,但经过媒体传播,媒体人会对这些民众一直进行再加工,所以某种程度上媒体审判反映了媒体人的意志,舆论审判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媒体的诱导。部分新闻媒体历来标榜客观中立,以揭露事实真相为职业的最高追求,其中司法新闻更是强调以事实为生命。但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新闻报道实际上不可能包括事实真相的全部细节,它只能接近事实,或者只能是一种有选择性的事实,媒体还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主体另一方面,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会通过"民愤"等形式间接对法官审判产生不良影响并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如刘涌案里面审判一波三折,在媒体发表了质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文章后,众多网友就此发出评论,甚至有人发出了"刘涌不死,则正义必亡"的言论,此案几经改判,法院似乎难以招架众人的口诛笔伐。在张金柱撞车逃逸案中,同样是被媒体和网友的施压,法院做出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判决。民愤的大小会影响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官可能会在媒体的影响下滥用这一裁量权。除此之外,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公然报道和影响,会使民众跃跃欲试,像"中国式过马路一样"抱着法不责众的态度,依据媒体透漏出的片面的"真相"对司法审判指手画脚,不利于法制观念的建设和民主意识的形成。
二、言论自由的底线
这时"言论自由"和司法审判的矛盾之处就出来了,美国检察官律师斯蒂芬o拉普认为 "关键的问题是什么样的言论应受到保护,这种言论保护的底线究竟在哪里。"所以我们要
搞清楚言论自由的底线究竟在哪里,从立法上看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的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力。"新闻不是绝对的,必须要被限制,但限制程度还需要我们慎重考量,一些国家对限制新闻媒体已经有了一些实践。
媒体审判的弊端这时显露出来了,所以人们开始对媒体审判讳莫如深,对?媒体审判?各国都开始采取一定措施。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在英美国家首先产生,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审判进而规定了制裁对法庭有任何藐视行为的人,确保法庭受到尊重。在英国,藐视法庭罪有民事藐视和刑事藐视之分。民事藐视主要伴随不遵守法庭令而产生,如对已被明令禁止的一个节目,记者"煽动"人们去抵制禁令,就会因此犯民事藐视罪。而刑事藐视在英国是这样规定的,即关于干扰见证人或陪审团成员,发表对法庭尊严的侵犯性材料,或发表破坏法律程序的材料或蛮横对待法庭。在美国,虽然也有藐视法庭的原则,但也确定了需具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这个严格的定罪标准。谢泼德案是传媒影响司法最严重、最典型的案例,也是美国最高法院调和传媒对审前案情的报道和评论与刑事被告获得公平审判权利二者之间冲突的最著名案例。媒体藐视法庭罪在我国大陆地区还未广泛适用,我国媒体干涉法律案件时,一般将追究媒体的权利交给涉案的当事人,从对名誉权或隐私权侵害角度起诉媒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于2006年9月12日在法院系统内部的宣传会议上宣布若干"禁令"。这些规定包括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法院统一口径、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等。之后众多学者专家,及国内权威报纸等认为媒体要对审判承担起责任。
三、拿掉对媒体审判的有色眼镜
现代人们对媒体参与司法中,保持两种极端态度,一种是嗤之以鼻,一种是寄予厚望。
首先来看第一种观点。为了预防媒体审判,而对媒体参与进司法报道活动来讳莫如深显然也是不对的。面对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总有人发表类似"媒体不能干预司法"、"防止媒体审判"和"多数人暴政"的警告。一些媒体对吸引人的审判新闻和被戴上"媒体审判"的帽子之间战战兢兢取舍不决。国家司法机关和部分法学学者对于媒体"侵犯"了他们的专业领域是大为脑火的,"你们这些新问媒体只会"煽风点火"不了解事实真相,就凭这一点肤浅的法律知识就大放厥词,这是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于是衍生出许多特殊诉讼--法官或法院当原告状告媒体损害其名誉权。甚至于有些以开放、开明著称的媒体也主动自虐,以权威口吻断然指出:"媒体报道不得干预独立审判,这是法治国家之铁律无疑"。(南方都市报社论,《悲情不能遮蔽真相关怀回归专业准则》.2005年9月12日)以此来指出媒体不能对案件进行与判决相反的报道和评论。这番言论貌似维护法律的无上权威,实则是一种误导:是在审判独立的名义之下,要求媒体放弃舆论监督的权利,认为媒体和网民不能发表意见,除非了解全部真相;发表了言论就是对法庭不尊重。奇怪的是,这种看法,在法学、新闻学界占了主流。
而另一种观点主要是普通民众对媒体的殷殷期盼,在孙志刚案件中,孙志刚出事以后,他的舅舅、弟弟等家人一直在四处奔波,找过法院、检察院,去过市人大**,人大说案件不归自己管辖,让他们去找民政局,民政局说人死在医院,让他们去找卫生局,卫生局又把他们指到某医学会,让他们先做医学鉴定,各部门互相推诿……直到媒体将案件公布出来之前,孙志刚案件一直没有进入责任追究程序。直到距孙志刚死亡一个多月后,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对孙志刚案件作出了详细报道,引起中央及广东省委领导的高度重视,案件才进一步明晰,并迅速进入司法程序,2003年6月,18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刑及有期徒刑,23名政府官员受处分;6月20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8月1日,1982年起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可以想象,本案如果没有媒体的及时介人是不可能以这么快的速度和这么彻底的处理结果(仅用三个月的时间就废止了存在21年的《收容遣送办法》)结案的。然而,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如孙志刚案件这样"幸运"而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或者在媒体的报道下都能够引起民众和有关领导的重视;换句话说,如果所有案件都需要求助媒体的报道才能够得以有力解决,而不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自身纠错机制来发现和惩治违法者,这并不是一种常规和有效率的解决路径。在法治进程中对媒体的过高期望实际是媒体的"不能承受之重"。
媒体作为公民化的人格--法人应当享受普通公民待遇。因此,像普通公民一样,媒体可以对司法情况进行传播(在媒体为报道)和评论;司法则通过自身的程序完善和对媒体给以对普通公民一样的通常限制达到防止民众激情影响司法理性和保护社会其他利益的双重目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司法对媒体没有多于普通公民的特别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当然要接受媒体的影响,因为媒体表达的民众激情容易情绪化,使司法不能理性地进行裁判。
四、保持媒体审判与司法审判的平衡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曾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既然我们不能取舍那么就尽我们最大努力去统一新闻与司法,减少矛盾冲突,或者让这些冲突为构建社会和谐和司法公正而努力。法官抵御媒体主观影响,独立审判机制亟不可待,另要让法院脱离"有关部门"的指示,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另外法院可以吸取美国的审判方法减少外界影响审判的可能:1如果媒体已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形成压力可以延期审理;2变更审判地点;3法院做好防止案件信息随意散播的准备;4采取一定措施限制传媒接近案件和法庭。5尝试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媒体和司法机关的沟通。为了让媒体更好发挥监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一定要"内外兼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对于媒体本身首先应该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的道德水平,第二应完善消息来源,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消息,慎重筛选,最后应尊重法官人格和判决结果的权威性。对于外部,需要媒体与法院机关加强信息交流,相互支持,互相监督,防止案件信息不均衡,不要相互拆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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