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的思考

廉政建设范文 发布时间:2012/12/9

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的思考第2页

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四、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条例》强调:“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既密不可分,又不能互相替代,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党外监督,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各人民团体的监督、舆论监督等等。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在党外监督方面,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如: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公示制度,等等。实践证明,这些监督形式是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应当继续坚持。同时,我们也应当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创造更加有效的、便捷的党外监督新形式,不断提高党外监督的水平。
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群众监督是指人民群众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各种方式对各种社会行为及活动实施的监督。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工人民,人民选择了我们党来为他们执政,当然最有资格监督党是否正确地行使权力来为他们服务。人民群众的这种监督,不仅体现在他们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的实现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对他们国家事务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方面。人民群众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只有最大的广泛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表现优劣和是非功过,群众看得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发挥好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是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真诚和主动地接受监督,并积极拓宽渠道,为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加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监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多党派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能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对于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党历来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尊重和发挥他们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充分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民主党派可以本党派名义发言,提出议案;尊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政协委员的视察、举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对他们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及时答复;党政有关部门与政协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发挥他们在决策咨询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充分重视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借助舆论宣传工具所实施的监督。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舆论监督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舆论监督以其公开性、广泛性、及时性的特点,发挥着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在舆论监督问题上,必须加强管理和给以上确引导。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对于那些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各级党政机关要支持舆论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予以揭露曝光。同时,要坚持止确的舆论导向,增强舆论监督的自觉性、针对性、主动性,克服自发性、随意性。新闻舆论部门要真实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使舆论阵地真正成为监督的有力武器。
五、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好在党内监督方面应负的职责
《条例》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的六个重要方面职责和要求。从大的方面讲,各级党委应着重履行好以下主要职责:
要着眼于服务中心和大局,搞好党内监督工作。党内监督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部分,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全党的中心任务,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根据中心和大局的要求,来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改进党内监督的方式方法,改革制度,健全机制,提高党内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要坚决按照《条例》的要求,做好党内监督工作。《条例》是我们党党内监督的总的规范、总的依据,是全面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规章。各级党委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者,又是组织实施者和实践操作者。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党内监督工作原则不动摇,坚持党内监督工作制度不走样,坚持党内监督工作标准不变通,坚持党内监督工作纪律不放松。要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克服党内存在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要努力构建科学的党内监督机制,逐步实现党内监督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做好党内监督工作,各级党委在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还需要在积极推进党内监督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这个较深层次上继续探索。要以观念更新为基本前提,以扩大民主为基本方向,以严格执纪为重要措施,以完善考核为关键环节,以加强监督为根本目的,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勇于创新。
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为全面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提供保证。加强自身建设,是各级党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党内监督工作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新形势新任务对各级党委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条件》的颁布也对各级党委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更严的标准。各级党委必须深刻认识加强自身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以《条例》为指导,切实提高自身建设的水平。
贯彻落实好《条例》,首先要学习理解好《条例》。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报告、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结合起来,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结合起来,与解决党内监督特别是领导干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建全科学的党内监督机制结合起来,通过扎扎实实的学习,熟悉和掌握《条例》,推动党内监督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提高党内监督工作水平,关键在各级党委和各级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和法纪观念,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要敢于坚持原则,坚持照章办事,坚持公道正派,严格履行职责,坚决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对违反党纪国法的人和事,对违反《条例》的人和事,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