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为本 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
模版范例范文 发布时间:2010/9/18
坚持以人为本 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同时也确立了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方针。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不仅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省委李源潮书记指出,重视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多做暖人心稳人心得人心的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之一。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实践,推动我们的工作,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协调好改革与发展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一、人民内部矛盾的类型、产生原因和特点分析
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一个十分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从经济运行的现状看,发展后劲明显增强,已基本具备快速发展的条件。稳定是发展和改革的基本保证,没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一切无从谈起。在目前形势下,我们要抓住机遇,发挥优势,千方百计加快发展,就必须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社会稳定重要的工作内容。从新区成立以来**统计情况来看,我区群众到区集访共计307批5290人次,到市集访99批2490人次,到省集访21批643人次,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群众集访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的经济补偿款问题,土地被征用农民安置、就业问题,经济纠纷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困难企业职工和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问题,法院判决案件执行等问题;重组、改制及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基层干部的廉政建设和作风问题,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等。
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突出和激烈的形式是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五多特点:一是发生数量多,具有复杂性。表现在:导致矛盾纠纷的因素越来越多,涉及人员成分越来越复杂,矛盾纠纷触及的层次越来越深,不平等主体间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二是串联行为多,具有延展性。表现在:因同样因素或性质引发的矛盾纠纷易产生连锁反映,处置不慎易产生共鸣,从而引发群体性、区域性事件。三是重复上访多,具有反复性。一些人对已产生的矛盾纠纷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特别是个案的重复访、缠访对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四是激烈方式多,具有尖锐性。为达个人目的,有些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堵桥堵路堵门甚至极个别还采取自杀进行威胁,酿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五是策划预谋多,具有对抗性。随着公民组织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维权手段不断翻新。群体性、区域性矛盾纠纷往往有组织策划者和骨干,而且各人分工明确。
从产生的原因来分析,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少数干部对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不重视。有的领导干部不深入基层,不接触群众,不参加接待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无所知;有的干部缺乏政治敏锐性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应备素质,思想上麻痹大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不认真处理、以致小事酿成大事,有的基层干部自身形象欠佳、群众不信任,直接影响了干群关系;有的干部在接待群众时,态度傲慢、表态随便,缺乏责任感,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二是基层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不健全、方法不适应。目前基层组织建设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特别是维护治安和稳定的基层组织不健全,运转不正常,效率不高,有的农村基层组织受宗族、帮派、**势力干扰,形不成领导核心,难以适应团结带领群众、维护政治稳定的要求。三是部分群众合理利益落实不到位。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因为政策法规不配套、执行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导致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影响了群众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四是少数人对政府有抵触情绪。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因个人原因,有组织地煽动、操纵,利用宗族、家族势力给政府施压,将群体性利益矛盾激化成群体性事件。五是少数村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特别是财务管理混乱,不公开,从而引起群众不满、产生矛盾。
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应把握的原则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坚持可疏不可堵、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逆的原则和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基本要求。根据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新特点,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还应当把握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从战略上,要强调把握好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承受程度的统一。在制定改革方案、实施重大决策时,都应当充分考虑到可能暂时给部分群众利益带来的损害,尽量避免和减少这种损害。在具体工作上,要经常全面排查隐患,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出问题、敏感地区和****,逐一进行化解。
2、力争主动原则。一旦发现闹事苗头,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第一线做疏导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来平息事态,防止个别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经济问题政治化、内部问题社会化、局部问题扩大化。
3、关心群众利益原则。各级党政组织、有关部门必须十分重视关心群众疾苦,把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首要环节,凡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务必高度重视。如果不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上下功夫,而是一味地拖、哄、压,甚至推让,只能激化矛盾,即使哄得群众一时平息下去,过后还要爆发。
4、教育疏导原则。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帮助广大群众认清改革中出现一些困难的必然性和暂时性,引导群众自觉地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共渡难关。任何地方、任何时候发生了群体性事件,都不能把群众当做对立面,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到群众中去,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宣讲法律政策,消除群众的对立情绪,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5、民主法制原则。要扩大基层民主,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依法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在农村大力推行村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对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慎用警力。即使出现某些过激行为,也不能简单地使用强制手段压服群众,要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矛盾和纠纷。同时,要依法坚决打击群体事件中极少数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对策
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加快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要求。我们要在推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同时,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真正做到为官一任、富裕一方、稳定一方。我们在战略上,要以发展为目标,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保稳定;在战术上,要始终把稳定放在首位,在社会稳定中推动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中维护社会稳定。为此,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引发矛盾纠纷的不稳定因素
大力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就业是民生之本。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突出位置上来统筹考虑。要积极制定鼓励扩大就业的各项政策,以十百千万工程为抓手,围绕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非公经济等领域,大力拓展门槛低、投入少、容量大的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四项补贴、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就业内容和就业形式的创新,大力发展小企业和各种非正规就业。要积极探索政府出资购买就业岗位,鼓励企业雇佣下岗失业人员。
对弱势群体和社保对象采取缓解困难的特殊帮扶政策。要完善和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老、失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规范管理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各项程序,确保低保金足额、按时发放。要加大对低保对象就业、子女上学、医疗等方面政策扶持力度。要继续大力开展送温暖活动,坚持领导干部帮扶困难户的制度,加大对困难职工农户的扶贫力度。
(二)完善基层民主、密切干群联系,改善干群关系
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教育,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决不允许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伤害人民群众感情,切实树立良好公仆形象,不断增强基层干部与人民群众的亲合力。要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扎实开展普法教育,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使群众知法、守法、用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重引导群众运用法制手段解决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要建立健全对农民负担问题的监督机制,把农民负担制度化、公开化、规范化。制发监督卡和专用收据,公布负担的数量和征收办法,开展审计监督和执法检查。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村级财务管理等,都应向村民公开,确保他们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三)健全机制,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依法调解、有情化解是我区大调解机制的活力所在。要大力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在各镇街普遍建立镇街、事业单位、村(居)、百人以上的企业、村民小组、农户等六级调解组织,真正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区范围的各级调解组织网络。要建立完善信息预警机制和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继续坚持领导每日**接待制度、首问负责跟踪督办制度和及时协调会办制度。各基层调解组织要立足基层,坚持原则,依法调处,最大限度地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内部矛盾的自我消化能力,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和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区、镇街调解中心要充分发挥化解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主渠道作用,依法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特别对历史遗留问题个案的重复访、缠访,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坚决杜绝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努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区各政法部门应当以化解涉法矛盾纠纷为己任,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好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要切实加强各级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排查问题的能力、化解矛盾的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