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安全监察助理员劳动合同书

合同协议范文 发布时间:2017/8/31

乡镇安全监察助理员劳动合同书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县镇人民政府
性质:行政机关
法人代表:
地址:广西县镇路1号
乙方(劳动者):
性别:男
出生:1971年12月
户口所在地:镇文利街5号
身份证号码:
监制机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和共同遵守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壹年。自年一月一日起,至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乙方按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公益性岗位,担任安监助理员工种(工作),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具体指标和要求可另定《岗位合同》)。甲方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换乙方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合理配置工作所必需的基本劳动工具;按照岗位需要和国家规定按时发放劳保用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条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整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的教育和培训;对特种作业,乙方需要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安排上岗。
第六条乙方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与休假。休息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特殊条件下从事的工作,其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乙方在工作中必须严格准受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
第八条甲方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资奖金分配制度,每月按时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支付乙方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甲方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乙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甲方可根据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女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在合同期间的节、假日和伤、残、死亡等待遇和抚恤、救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和乙方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本合同期限未满,甲方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接触合同,甲方须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第十六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需转产、调整生产任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已经修改的;
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调整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况的。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
4、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乙方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2、乙方属正常流动及辞职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5、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况,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1、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2、乙方达到规定离退休年龄的;
3、合同期间乙方死亡的;
4、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可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认为签合同有《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情形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一月一日
签证机关(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