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文明岗工作制度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3/1/1

巾帼文明岗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妇联提出的“巾帼创新业”号召,充分发挥我市广大妇女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代表行业形象的女性集体、女性岗位。
第三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旅游、服务等重点行业中开展,并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区拓展。
第四条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是“巾帼建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妇女、团结妇女,带领广大妇女“巾帼创新业”的有效形式,是以“爱岗、敬业、成才、奉献”为主题,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五条“巾帼文明岗”旨在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组织和引导妇女立足岗位,文明从业,建功成才,奋发进取,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努力提高思想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行业发展和文明进步作贡献。
第六条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应坚持内容与形式的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活动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以促进创建活动持续、优质、有效发展。
第二章建岗条件
第七条“巾帼文明岗”的基本条件
1、女性人数占60%以上,其负责人必须是女性。
2、该集体、岗位的妇女必须政治、业务素质高、爱岗敬业、业务过硬、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本行业和公众好评。
3、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50%的女性成为本岗位的能手。
4、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文明礼貌好,服务质量高,社会和经济效益好,没有违法乱纪事件发生。
5、创建单位领导重视,专人负责。要有领导机构,有创建活动的目标、具体措施和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三章评选办法
第八条“巾帼文明岗”的评选要按照自下而上,采取自我申报、群众评议、行业推荐、逐级申报。评选过程要具有连续性、必须是本级(区县、系统、单位)的“巾帼文明岗”集体,才有资格申报高层次的“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文明岗”必须从省级“巾帼文明岗”中产生。省级“巾帼文明岗”必须从市级“巾帼文明岗”中产生。
第九条“巾帼文明岗”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各级妇女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并负责初审、签署意见,确保被推荐的女性集体、岗位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有说服力,能够成为行业的榜样。
第十条市妇联根据创建“巾帼文明岗”条件和要求,对各单位推荐、申报“巾帼文明岗”进行严格的考核评审,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将作为市“巾帼文明岗”建议单位,推荐市“巾帼建功”领导组命名表彰并予以授牌。同时,负责做好推荐上报省、全国“巾帼文明岗”的考核申报工作。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市级“巾帼文明岗”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凡获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均享受本行业先进集体待遇。各单位、各行业可同时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二条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市级、省级、全国的“巾帼文明岗”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形成创建活动良好的氛围。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市妇联履行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对全市“巾帼文明岗”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妇联发展部负责日常工作,并建立“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铜牌由市妇联按规范标准统一制作。“巾帼文明岗”是展示单位形象的重要标志,凡获得全国、省、市“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铜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要设立意见簿、监督台和公布监督电话。
第十五条“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考核一次,对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消。
第十六条“巾帼文明岗”采取逐级管理的办法。区县级、系统的“巾帼文明岗”由相应级别组织负责检查、考核、评审、命名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