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干部培训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3/5/15
县政府办公室干部培训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推进我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使我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中央、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和《县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干部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象州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第二章培训原则
第三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干部教育培训必须以政治理论为基础,紧密结合我办的实际,着眼于政治理论的运用,努力提高干部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第四条突出重点与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抓干部的培训,推动全体职工的全员培训。
第五条注重质量与效益的原则。干部教育培训要进一步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合理科学制定干部培训计划,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矛盾,提高干部培训效益。
第六条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党员干部每年按照县及本系统安排,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年均不得少于12天。
第三章任务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办公室公务员培训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单位干部及全员培训,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办公室学习办负责教育培训日常事务,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单位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章培训经费
第九条干部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确保培训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干部培训经费要落实专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坚决防止干部培训经费挪作他用。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干部培训须进行登记。凡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或其他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培训的干部,均须携带《广西在职干部全员培训登记证书》,由培训机构进行登记认证。
第十二条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旅游和考察活动。举办培训班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第十三条年初要将制定本办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干部培训档案,加强对干部培训档案的管理,确保培训结果的正确使用。
第六章奖励与惩处
第十六条对积极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支部,进行通报表扬;对未能按时按量完成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任务的支部,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要把干部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按要求参加培训的干部,单位党组织要找其本人谈话,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考察任用时不作优秀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