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0/24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集司纪发〔〕9号
第一条根据中铁程纪()5号文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纪检监察**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受理对所属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举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办理,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保护举报人。
第四条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及时逐件拆阅、登记、填写《纪检监察组织控告(申诉)信件处理单》(附表一),及时处理。
第五条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或电话举报,应就被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案发时间、地点、违纪事实、结果等,如实记录,填写《纪检监察组织受理来访(电话)举报登记表》(附表二),及时处理。
第六条对不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不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经纪委领导同意,转交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
第七条属于纪检监察组织受理范围的举报,分别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对非工程总公司管理的股份公司的领导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领导人员(本办法及以后各实施办法规定中,领导人员均指正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正副经理或行政正副职、三总师、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当职务人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部门正副职领导的举报,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一般性问题的反映,按照中铁程纪(1999)4号文件的规定,填写《纪检监察组织摘转问题回复函》(附表三),按管理权限,经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同意,纪委领导签发,将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摘要发函给本人,请其在收到函后30日内,就反映的问题做出书面回复。
2.对举报的问题,需要进行了解核实的,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纪委领导提出建议,呈同级党政主要领导审批,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办理,或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牵头办理。
3.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纪委收到对同级党委委员的举报,按管理权限,经向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纪委报告后,可进行初步核实。
二、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各级党组织的举报,按照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纪委或各单位纪委办公会提出处理建议,呈同级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三、本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以外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所属单位党员和中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的举报,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收到的举报,属一般性问题的,经纪委领导批准,转有关单位或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阅处;属重要举报,需报调查核实结果的,经纪委领导批准,下转有关单位办理。
2.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收到的**举报,比照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办理。
第八条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受理的举报,要认真分析,对反映问题具体,有可查性的列为案件线索,按照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工作实施办法》办理;对无可查性的举报件,由经办部门提出不予办理的建议,经纪委领导批准,留存一年。
第九条对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党政领导批办的需报结果的举报事项,应及时初步核实,写出初核报告,经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签批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对逾期未报结果的,需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对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上报的初核报告要认真把关,看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是否调查清楚,结论是否得当,符合要求的,呈集团公司纪委领导阅批,并将阅批的意见反馈给上报单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上报单位继续核实后再上报。
第十一条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每月需将本月**情况进行清理,填写《纪检监察组织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统计表》(附表四),于每月20前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
第十二条重复举报的处理
1.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重复举报,如已有结论的,由受理部门提出留存的处理建议,呈纪委领导批准后,与原结论一并留存。属向下级要求上报结果的,也不再下转。重复举报件择其一件留存备查。
2.属于下一级纪检监察组织受理的重复举报件,经纪委领导批准,一律下转阅处。
第十三条**举报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将领导批准暂存或了结的举报件等文字材料进行整理,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成卷归档。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