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功臣”奖评选办法细则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3/8/5

市“科技功臣”奖评选办法细则

市科技功臣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创新型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市科技功臣”奖。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市科技功臣”称号是我市对科技工作者的最高奖励,授予在我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在本地区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的市科技功臣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功臣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人事局、经贸局、农林局、农机局、水利局、卫生局、教育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部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在科技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市科技功臣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完成或正在承担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重点科研项目、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已取得重大成果或重大阶段性成果的主要负责人。
前款所称已取得重大成果或重大阶段性成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近5年内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扬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项目的技术第一完成人;
②近5年内获得扬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江苏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技术第一、第二完成人;
③近5年内获得江苏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技术完成人。
(二)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显著,对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重大投资项目中,积极创新,为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或为推进国产化进程作出显著贡献的。
(四)在科学研究国家安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将现代科技成果综合运用于地方的决策、规划、建设等环节,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为保证市科技功臣评选的客观公正,增强奖励的导向作用,市科技功臣奖的申报实行推荐制度,不接受个人自荐。候选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推荐产生。
第五条各推荐部门择优推荐申报人选(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统一格式的《市科技功臣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市科技功臣评审程序如下:
(一)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人情况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人进行专业评审,提出科技功臣候选人。
(二)由评审委员会对科技功臣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市科技功臣。
(三)评选出的市科技功臣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当选者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
(四)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科技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授予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市科技功臣每两年评选一次,不重复授奖,每次评选不超过3人,每人奖励3万元。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评选市科技功臣,应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当选市科技功臣的,经查属实,由市人民政府收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