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会管理办法
中学学生会管理办法
中学学生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会的管理,加强学生会组织自身的建设,建立民主管理和自我监督机制,体现学生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团结和服务学生的功能,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学生会建立以“亮身份,受监督,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生会工作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全校学生,走学生路线,做到一切活动都始终代表学生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学生会应该发挥好代表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职能,带领青少年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同侵害青少年的行为作斗争,并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以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第五条 学生会的组织管理与领导不受任何组织的干涉,拥有高度的自主权、决定权、建议权。但是,学生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做有损于学校名誉和危害社会的事。
第六条 学校政教处、中共湖州五中总支部委员会、共青团湖州五中委员会、湖州五中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对学生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可以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对学生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同时,为完成一些共同或相似的任务,也可以在各自独立办事的基础上开展合作。
第二章 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七条 学生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为学生代表大会,拥有最高的行政管理权、建议权、决定权、监督权、处分权。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与学生代表大会享有同等权利。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由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3人)、学生委员组成(9人)。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学生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从该届学生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由各班组织学生选举产生,每班二名。
第十条 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组织委员会的选举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决反对拉票、贿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行为,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名义破坏选举。
第十一条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竞选学生代表:
(一)在学生中有一定威性,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主动接触学生,了解学生情况,代表多数学生的意愿;
(二)能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校规校纪,没有受到过任何处分;
(三)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平时注重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注重个人品德修养;
(二)自觉遵守组织纪律、《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校规校纪,严格保守组织秘密,执行学生会的决定,服从学生会的领导,积极完成学生代表大会分配的任务;
(三)坚决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保护学生的基本权利,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认真履行代表职责,能真正代表学生行使权力,不以权谋私,以公报私;
(五)在召开会议时,要积极参与讨论,勇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平时多注意身边的事,发现学生中有新问题出现,或者学生反映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向学生会反映;
(六)维护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学生委员会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团体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生代表大会,阅读学生会的有关文件,接受学生代表大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会议上,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讨论;
(三)对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学生会例会或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学生委员会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学生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向学生会负责地揭发、检举学生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拥有表决权、建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六)在学生会或学生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工作人员或学生代表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经组织审查后确定,不符合竞选资格的,应当通报学生代表大会,由其学生委员会取消其代表资格。
学生代表不履行代表义务,不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命令,滥用、异化赋予代表的权利,经学生监察部查证属实,可以由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凡是代表资格被取消的,其在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中所担任的职务也同时取消,然后一并通告全校。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每年下半年召开一次。在其闭会期间,其职权由学生委员会代理。
第十八条 每届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委员会由上届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每年学生代表的选举、确定工作和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以及学生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的前期准备与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学生会主席、各部门主要领导的学年工作报告;
(二)对一学年中,学生会各部门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讨论并决定一些有关学生或学校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产生本届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
(五)选举产生下一届的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委员会;
(六)表彰或处分工作人员的提出与表决;
(七)决定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条 下一届学生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本届学生会领导或学校政教处提名,经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表决产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各部门主要领导要每个学期期末向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做一次工作小节,接受学生代表大会的监督,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一个学年结束,学生会主席、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向学生代表大会做一次书面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会组成人员的表彰或处分由学生会主席、各分管部门部长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学生委员会提出,经表决通过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学生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学生会工作部门工作不称职,可以要求质询该部门负责人。被质询者必须接受质询。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制定的全校性执行的文件规定、活动计划等必须经过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学生委员会的批准才可印发。
第三章 学生会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由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副部长及干事组成。分级负责,层层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例会每星期召开一次,由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并登记出勤情况。遵守会场纪律,开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对迟到、早退累计两次或无故缺席一次者,给予提醒警告。如有特殊情况请在会前及时向主席或副主席请假,否则作缺席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成员每个月定期组织专题学习和讨论,每个月由一个部门负责学习内容和讨论形式。
在每个月末的学生会例会上,各部门必须对本月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口头小结。
第二十八条 在学生会工作上,学生会成员有平等的表决权、质询权和动议权。
第二十九条学生会由主席、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学生综合治理委员会、宣传部、社团部这七个部门组成,各部有自己开展的活动的权力,还要参与学校学习管理工作,各部之间相互配合,密切合作。
第三十条 学生会各部门在与学校校规校纪和本管理办法都不抵触的情况下,经学生会例会讨论,由学生会主席批准,并在学校政教处备案,可以建立相关直属组织。各部门直属组织的领导权、建立权、解散权归其所属部门所有。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各部门可以在不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各类公务文件、通告、工作计划或规章制度。但须经过学生会主席批准、同意后,才可颁布施行。
学生会各部门的直属组织可以在不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各类公务文件、通告、工作计划或规章制度。但须经过其所属部门最高领导批准、同意后,才可颁布施行。
第四章 对学生会干部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要自觉执行《中学生守则》,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规章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学生中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能在全面提高的基础上发展特长。
第三十三条学生会干部必须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要有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第三十四条学生会干部要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要有明确的学习目的,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丰富学校文化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六条学生会干部在参与学校管理过程中,必须出于公心,坚守职责。
第五章 学生干部工作条例
第三十七条 勤作总结,细定计划。各部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及结束前两周主动递交计划和总结。如有具体活动的部门必须及时上交活动的策划书及总结。
第三十八条 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学生会实行分级负责制,层层落实,相互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协调工作,共同努力,积极配合,团结一致。
第四十条 各部门认真及时,保质保量完成本部门工作。
第四十一条 广纳建议,充分发挥学生会各成员的主人翁意识。对提出宝贵意见的工作者,给予表扬及奖励。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内部必须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定期召开例会,加大对干事的培养力度,组织干事讨论和学习。
第四十三条 以一切为全校学生服务为宗旨,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充分发挥学生会干部自身的职能和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及其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学生干部或工作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在第一时间领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积极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发挥好带头作用。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监督考核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会全体工作人员受学生监察部的监督。凡学生干部违反工作纪律或校规校纪,除学校政教处处分外,全由该部负责处理。
如被处分的学生干部对学生监察部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申诉。
凡属学生会成员,如有违反以上日常管理条例和工作条例或不符和学生会干部要求的情况,要对其进行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