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贸易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经济贸易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局现行办文流程,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保密审查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信息主动公开流程
1、提出公开属性的初步意见(文件拟稿环节,拟稿人)
拟稿人依据《条例》规定,选择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种。由业务股室拟稿的,业务股室必须选择并审核公文的公开类型。选择“不公开”的,要在“不公开理由”栏标明理由。
2、审核公开属性(文件审核环节,股室负责人)
主办股室负责人核稿,并审核公开属性。
3、审定公开属性(局分管领导)
局分管领导审稿,并审定公开属性。
4、发布主动公开类信息(业务股室和人秘股)
对于主动公开类的公文,主要在网站发布。业务股室自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交给人秘股,人秘股将主动公开信息进行登记汇总,编制索引目录,经整理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并自收到主动公开信息电子文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芗城”的“区经济贸易局”栏目发布。
三、依申请公开
㈠、人秘股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效证件等材料予以审查。。
1.形式审查。判断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2.实质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若可以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
㈡、承办股室收到《处理单》和《申请表》后,按照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判断、选择、填写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处理意见分类如下::
1、属于公开的信息,附相关材料,或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
2、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部分要附相关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
3、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之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
承办股室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股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送局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人秘股。
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如果具体业务股室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㈢、人秘股根据承办股室办理意见出具相应的告知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处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
㈣、申请人对我局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承办股室负责解释。
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承办股室会同人秘股按规定办理。
四、责任追究
㈠、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㈡、本局各股室及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㈢、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1、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者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股室和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3、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