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3/10/5

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

县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比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金融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支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全县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第一条县内政策性银行、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和融信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考核原则
第二条坚持公开、公平、公证原则。
第三条坚持金融安全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综合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物质奖励与命名表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银企双向选择、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争取上级银行支持与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第六条全年贷款增长与全县经济增长基本相适应,各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存款用于发放当地贷款的增量存贷比不低于50%。
第七条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上存资金占比原则上不超过信贷资金来源总量的20%(不含法定存款准备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拆出和外存资金最高不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15%,不含按规定应缴存的专项准备金。
第八条增量存贷比: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净增长额占全年各月末存款增量算术平均的年新增存款额的比例为考核依据(不含贷给县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或项目贷款,下同);
第九条新增贷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各月末贷款增量算术平均的年新增贷款额为考核依据。
第十条贷款增长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各月末贷款增长率加权平均的贷款增长率为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金融服务。通过向企事业单位、社会居民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日常调查及举报监督等形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满意度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对各金融机构以综合指标、信贷投向、金融服务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工作按百分制进行考核。
(一)综合指标考核(基础分值40分)
1、增量存贷比(基础分值10分):当年新增存款用于发放当地贷款的增量存贷比达到50%,得10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1分,上不封顶,低于50%的,每低3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政策性银行以当年贷款净增长率为考核标准,当年贷款净增长率达到15%得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上不封顶,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资金上存(拆出、外存)比例(基础分值5分):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存资金占比在20%及以下,法人金融机构拆出和外存资金比例在15%以内(含)的得5分,每超出规定基数1个百分点扣1分,上不封顶(政策性银行不考核)。
3、新增贷款额(基础分值10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额达到上年同期水平且不低于全县贷款平均增长水平的,得10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2分,上不封顶,每减少1000万元,扣2分,扣完为止。
4、贷款增长率(基础分值10分)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长率达到10%的得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0分;对商业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当年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县贷款增长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政策性银行当年贷款增长率达到近三年贷款平均增长率得1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上不封顶,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5、不良贷款(基础分值5分):年末不良贷款率与上年持平的,得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减2分,上不封顶。
(二)信贷投向考核(基础分值40分)
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应重点投向全县的重点领域(三农)、重点项目和重点中小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中小企业名单,由经贸局牵头,协调发改局、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每半年公布一次,企业注册地虽不在本地,但项目在本地,且对县域经济发展有一定促进带动作用的,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范围,但存在环境违法及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不属于支持范围(环境违法信息由环保局提供)。金融机构自主选择若干企业或项目作为支持重点,与企业签订合作意向,在结算、资金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1、涉农贷款存量(基础分值15分):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例达到60%,得15分;低于60%大于50%(含)的,得10分,低于50%大于40%(含)的,得5分,低于40%的,不得分。高于60%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5分。
2、重点项目及规模以上企业贷款增量(基本分10分):达到去年增量的得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上不封顶,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规模以上企业名单由县经贸局提供。
3、农户和规模以下中小企业贷款增量(基本分10分):当年对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达到去年增量的得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上不封顶,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消费贷款增量(基础分值5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的社会居民消费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达到上年增量的得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上不封顶,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三)金融服务考核(基础分值15分)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县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创新和完善金融服务新机制,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努力创造和发展一些适合县域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银行卡、惠农卡的推广、普及步伐,推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向农村的延伸进程,积极为广大居民、农户、企事业提供以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年内没有因金融服务引发争议或投诉的,得15分;有客户投诉或发生争议的,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分;收到客户表扬的,适当加分,最高加5分。
2、为方便客户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935-2262114,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必须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县委、县政府安排工作考核(基础分值5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积极、按时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未出现催办、迟办的,得5分,工作完成情况由政府办提供。
(五)上述指标外的加分指标
1、当年有金融产品创新并取得较好业绩的,加5分。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1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3、生源地助学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5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4、按时完成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征集任务的,加5分。
5、当年有新增设营业网点的,加5分。
四、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各金融机构依据考核得分情况确定获奖等次,设一、二、三等奖,但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不含)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效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业务发展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并授予支持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对考核达不到基本要求,及违规向环境违法企业及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不得参加全县先进单位评比,并视情况向其上级行通报。
第十六条为有效防止因贷款大量投放引起不良贷款增加,由县政府协调县人民法院成立金融法庭,专司金融维权工作,确保银行信贷资产优质高效。
五、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成立由人民银行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农办、审计局、经贸局、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年终按考核办法所列项目对各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县政府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奖惩。
第十八条实行按年考核,考核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信贷数据以人民银行信贷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骗取、套取奖励的金融机构,追回有关奖励资金,取消荣誉,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