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法律文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2/6/28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第7页

和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而决定主要有:(1)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2)依约定建造何种农业经营附属设施。(3)双方合法约定承包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承包期限
家庭承包其承包期限,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则该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确要求家庭承包应当达到的期限。二轮承包过程中,有的地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修改承包期限。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规定:“本法实施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六、承包合同的形式和一般条款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七、承包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承包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达成的,明确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形成合意。合同成立的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达成合意;(3)意思表示一致(经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定。同时,《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另外,该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承包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应当是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时。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原则上是统一的,即《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也有一些例外:(1)《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3)《合同法》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承包合同应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合同的生效一般不应附条件或期限,也没有必要经过批准、登记。
八、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对于物权的取得时间,通常需要依法进行批准或者登记,经批准或者登记后,才能取得物权。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且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还必须经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才能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未登记的,不能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但是,对于农村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采取批准、登记办法。为了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根据我国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同时为减轻批准、登记可能给农民带来的负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变更和收回
为了确保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使广大农民放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是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土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人民政府向承包土地的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真正落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精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措施。一方面,农民手里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心里才更加放心,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鼓励承包农户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和土地产出率。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第3条规定:“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第4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一)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
实行家庭承包(这里实际指耕地家庭承包,下同)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4.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承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该办法第9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第10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审、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第11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4)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领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理。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的书面请求;(2)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三)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或补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四)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