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法律文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2/6/28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第4页
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该法第三十六条)。⑦“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该法第四十三条)。⑧“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该法第五十条)。(六) 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并结合民法中物权法理论分析,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4],是指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生效或者依法登记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等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以耕作、养殖、竹木或者畜牧为生产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而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以及该依法承包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5]。
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6]: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上设定的物权。这里“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它是以农村土地为标的物的他物权。这里“农村土地”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是指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对农村土地之占有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即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主要包括从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以及“依法承包该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或依法登记而发生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承包方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5.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承包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两种。法定期限,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约定期限,如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6.它是以耕作、养殖、竹木、畜牧为具体内容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耕作,是指为了取得植物收获物而在农村土地上从事栽培等农业活动。养殖,是指为了获取水产品而在水面培育和繁殖水产动植物等农业活动。竹木,是指为了取得竹木收获物而在林地、“四荒”上从事种植竹木等农业活动。畜牧,是指为了获得畜产品而饲养牲畜和家禽等农业活动。
7.它是以农村土地的使用目的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农业目的是指承包方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承包方承担法定义务之一是“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我们认为,如种植竹木观赏而使用土地,可归为地上权或基地使用权;种植竹木为砍伐使用或出售而使用土地,则符合农业目的,应归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8.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特定义务主体(即发包方)的相同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分析,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其中发包方主要主体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才是发包方。
9.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法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法定权利三方面和第十七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法定义务三方面。
10.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的可流转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11.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12.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法定权利的物权保护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可见,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物权保护,真正达到“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家庭承包
一、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之异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这两类农村土地承包作出了不同法律规范的立法设计和法律调整。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同点和差异点,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之实质内容和精神,有利于更好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达到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和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之相同点
1.发包主体相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主要发包主体。
2.承包客体性质相同。承包客体特指狭义的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显然,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客体其性质都是狭义的农村土地,而不包括建设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
3.承包农村土地用途相同。两类农村土地承包其承包地用途都是农业用途。农业用途,是指农村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林木或者从事畜禽养殖、养鱼、特种养殖等用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承包方应“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以及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4.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途径相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条款适用解决家庭承包经营纠纷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纠纷,其纠纷解决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5.侵害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相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犯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
(二)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之差异点
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之差异点[7]:承包主体之差异、承包主体资格取得差异、承包主体承包能力界定差异、承包具体客体不同、承包土地承担社会功能不同、农村土地的具体承包对象选择要求不同、承包土地的基本价值不同、承包土地的具体方式不同、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式不同、承包合同形式上差异、承包期限确定方式依据不同、承包费确定不同、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界定方式不同、两类承包产生权利性质差异、两类承包其形成权利的保护方法差异、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明显差异、土地承包法律关系消灭情形差异、土地承包法律关系变更情形差异。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之主要差异点:
1.承包主体之差异。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即承包方)只能是发包主体内部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联户和个人,还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农户、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
2.承包具体客体不同。家庭承包客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二十条提到“耕地的承包期”、“草地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和其他条款规定分析,一般指耕地、林地、草地三种农村土地。其他方式承包客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规定和农村实践分析,应包括: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等园地)、养殖水面等,但不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这三种农村土地。
3.承包土地承担社会功能不同。我国是人多地少的国家,如何根据国情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还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在今后一段较长的时间,农村家庭承包地仍然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是他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可见,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