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方案
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坚持依法决策,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切实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按照《华宁县乡(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镇党委、镇政府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等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公示、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领导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涉及本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县党委、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本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中的相关重大事项,事关镇干部职工、村委会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的重要事项;
3、本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
4、本镇辖区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5、本镇人大关于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换届选举工作,召开人代会的安排,依法监督等重要事项;
6、本镇关于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就学、就医等重要民生问题,重大改革政策,村委会建设和管理及加强自身建设的重大措施等重要事项;
7、安排干部外出学习考察、调研事项;
8、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请示、协商的重大事项,机关、站(所)和村“两委”请示的重大事项;
9、应当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机关、站(所)和村“两委”干部(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拨、任免、选举、交流、奖惩、考核和使用意见;
2、机关公务员(事业人员)交流、轮岗、调动的审定;
3、推荐申报县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4、按照干管权限,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三)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
1、年度本镇实施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3、农村集体资产的重大改组和集体企业改制方案,改制过程中的集体资产评估、折价、权属变更,征地、搬迁中集体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镇财政预算的安排建议;
2、预算调整建议;
3、年终决算建议;
4、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数额满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资金安排;
5、年终各项奖励资金的安排;
6、其他大额资金安排。
三、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镇纪委对镇党委、镇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落实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人员,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规定及程序进行行政问责,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严格执行本办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报告的;
2、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
3、对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4、相关人员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5、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贻误工作时机造成经济损失的;
6、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7、其他原因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四、其他
(一)各村委会,机关各科室、镇属各站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二)本规定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