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育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方案
文化体育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方案
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政府行政机关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防止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工作得到落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和《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事项公示的基本原则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公示范围适当的原则。
二、重要事项公示和责任主体
市文化体育局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局办公室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要事项公示的具体工作。
三、重要事项公示的主要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实施下列重要事项前,应向社会公示:
(一)文化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二)文化体育事业工作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三)重点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四)局党委干部任免、职称申报(中职以上)、推优评先(市级以上)、表彰奖励(市级以上)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重要事项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2. 公示的起止日期;
3.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4.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5.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四、重要事项公示的途径
(一)市政府网站、市文化体育局网站;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体;
(三)局机关办公区政务信息公开公示栏。
五、重要事项公示的相关要求
(一)市文化体育局拟请市政府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业务科室、局属单位提出,报局批准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实施;拟以局名义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业务科室、局属单位提出,报局批准后提交局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二)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业务科室、局属单位要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四)业务科室、局属单位要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提交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告。同时,由局办公室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告市监察局和市政府办公室督办科。
(五)拟实施重要事项的业务科室、局属单位要科学编制公示方案,认真起草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及时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拟实施重要事项的业务科室、局属单位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该业务科室、局属单位承担责任。
(七)局办公室要开展监督检查,切实推进重要事项的公示工作。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科室、局属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
(八)各科室、局属单位实施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情况纳入局年度工作管理目标任务责任考核范围。
六、本实施方案自4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