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策划方案范文 发布时间:2012/9/5

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一、行政执法检查项目及检查主体

(一)综合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专业类(由相关市级部门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组织检查)

1.市经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3.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4.市交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

5.市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6.市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7.市审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8.市卫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

9.市气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云南省气象条例》。

10.市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

11.市测绘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云南省测绘条例》。

二、行政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是否应用适当。

(二)对规范性文件,主要检查制定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制定的依据;是否与上位法和上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违法设定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禁止性事项。

三、基本要求

(一)按照省的要求,要针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部分行政执法主体没有严格落实“罚缴分离”制度、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任务、少数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违法收费(将违章车辆扣留、扣押并停在专用或者指定的停车场并收取高额保管费和停车费)和个别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招商引资项目越权违法减免水资源费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如果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和《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制定出本地、本部门的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并于4月底前送市法制局。

(三)我市的执法检查以自查、自纠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5月至9月为自查、自纠阶段,10月至11月为抽查阶段。各县(区)、各部门应认真组织好本县(区)、本部门的执法检查,同时做好迎接上级机关的抽查准备。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依法开展。法制督察人员要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依法履行职责,在执法检查中,有义务对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具体监督时应出示法制督察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职能交叉、执法主体不清楚等问题,要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由有权机关裁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查清事实,提请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县(区)、各部门在执法检查中,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可邀请当地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并作指导。各县(区)、各部门不得另行组织计划外的执法检查,以避免重复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尽量减少被检查单位和当地群众的负担。检查结束后,各县(区)、各部门须于12月20日前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汇总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省政府报告。